1. 航运对河流的污染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2. 影响河流航运的自然条件河流水运受多种自然条件影响: (1)水量大小及其经济变化情况,水量大,水量季节变化不明显的河流航运条件好; (2)河流是否结冰,全年不结冰的河流,终年课通航,航运条件较好;有凌汛的河流航运条件相对要差一些; (3)流域的地形情况,河流流经地势低平的地区,水流平稳有利于航运; (4)河道特征,河道宽、且比较平直,航道就宽,航运条件好; (5)河流含沙量,含沙量大的河流,下游航道容易被泥沙淤积,对航运不利。 3. 河流落差大有利于航运吗河流梯级开发建多道水坝,使每道坝内河道落差减小,有利于航运;流域内的水坝建设能调节河流径流量,能改善河流中下游地区的航运条件,水坝建设使水库上游的河道变宽、变深,可以改善了航运条件,使上游河段船舶吨位上升。 4. 河流航运条件的影响因素分析航运价值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自然条件:地形起伏状况;气候条件;河道状况; 二,河流流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内联系状况,运量大小。 5. 航运对河流的污染有哪些1)酸、碱、盐等无机物污染 水体中酸、碱、盐等无机物的污染,主要来自冶金、化学纤维、造纸、印染、炼油、农药等工业废水及酸雨。 (2)重金属污染 污染水体的重金属有汞、镉、铅、铬、钒、钴、钡等。其中汞的毒性最大,镉、铅、铬也有较大毒性。 经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 (3)耗氧物质污染及危害 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悬浮或溶解于污水中,经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在分解过程中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耗氧污染物。这类污染物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 (4)植物营养物质污染及危害 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经常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等植物营养物质。水体中过量的磷和氮,为水中微生物和藻类提供了营养,使得蓝绿藻和红藻迅速生长,引起水中氧气大量减少导致鱼虾等水生生物死亡、水质恶化。这种现象在海湾出现叫做“赤潮”。 6. 河流流速对航运的影响1、地形:平坦,流速缓,易于航运。2、气候:①降水季节分配均匀,流量稳定有利于航运;②冬季气温高于0℃,无结冰期,通航时间长。3、土质:土质紧密,水土流失少,河流含沙量小,航道深。4、经济因素:流经区域经济发达,航运效益好。 航运 航运表示透过水路运输和空中运输等方式来运送人或货物。一般来说水路运输的所需时间较长,但成本较为低廉,这是空中运输与陆路运输所不能比拟的。 水路运输每次航程能运送大量货物,而空运和陆运每次的负载数量则相对较少。因此在国际贸易上,水路运输是较为普遍的运送方式。15世纪以来航运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社会与自然景观。 7. 航运对河流的污染影响只要是开发就会带来一定的破坏。 利: 1. 拦河大坝可以拦水发电 2. 水库可以养殖 3. 发展旅游业 4. 防洪和灌溉 5. 加深航道,利于航运 弊端: 1. 不利于鱼儿回溯产卵(物种多样性遭到破坏 ) 2. 回水淹没农田,有时需要移民 3. 施工会破坏环境和水体 4. 水流减缓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水的自净能力下降) 8. 河流航运的有利条件河流航运条件的分析 河流航运是作为交通因素直接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三峡水库的建成,险滩淹没,水流趋缓,航道加宽,极大程度地改善了川江的航运条件。河流航运价值受航运条件影响。 评价航运条件: ①气候:降水影响水量,决定河道的宽度、河流水位;气温影响冰期,河流是否四季通航; ②地形:落差大小,有无礁石,决定水流是否平稳,主要出于对航行安全的考虑; ③通航里程的长短; 总之,江阔水深,水流平稳,通航里程长是河流航运的有利条件。 注意有的河流航运条件好,如亚马逊河,但航运价值并不高,主要原因是该河流域内是湿热的热带雨林气候区,鲜有人居住。因此河流航运是否发达,航运价值是否高,还要受其流域或沿岸人口、城市、经济的影响(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客货流量大)。 例如:西欧河流航运价值大的原因? 河流水量充沛,水位稳定,含沙量小,无冰期,航运价值大; 又如:俄罗斯鄂毕河(叶尼塞河、勒拿河)航运价值不大的原因? 纬度较高,封冻期长,有凌汛现象; 9. 河流对航运的影响回答:欧洲有流经数国的大河有莱茵河、多瑙河。此外还有法国境内的塞纳河、罗瓦尔河、加隆河等、俄国境内的窝瓦河、第聂伯河、乌拉尔河等。 除了河流,欧洲有许多湖泊。其中冰河所遗留下的冰河湖使芬兰被称为万湖之国。 在世界各洲中 ,欧洲的河网比较稠密。多短小而水量充沛的河流。不少河流之间有运河连接。外流区域约占全洲面积的80.5%,其中流入大西洋的河流(包括流入地中海、黑海和波罗的海的河流)流域面积约占全洲面积68%,流入北冰洋的河流流域面积约占全洲面积12.5%;内流区域约占全洲面积的 19.5% ,全分布在东欧平原东南部,大多注入里海。 按水文特征的差异,欧洲的河流可分为6种类型:① 东欧式俄罗斯型。主要流经平原地区,曲流发育 ,流速缓慢,雪水补给为主,春季涨水,秋冬枯水并有冰冻。②西欧式大西洋型。雨水补给,全年满水,秋冬水位稍高 ,夏季稍低。③北欧型。发育历史短,河泊不分,雪水和雨水补给,春季水位最高,多急流瀑布,冬季枯水并有冰冻。④南欧式地中海型。因阿尔卑斯山逼近海域,多短小河流,雨水补给,秋冬水位最高,夏季最低,甚至干涸。⑤混合型。欧洲大河因补给地区不同和流经气候带多,因此上、下游水文特征不同。如多瑙河下游为东欧型,而上游属阿尔卑斯山地型;莱茵河下游属西欧型,上游属阿尔卑斯山地型。⑥山地型。高山河流为冰川和雪融水补给,夏涨冬枯;中山河流为雪水和雨水补给,春涨夏枯。 欧洲气候海洋性很强,大陆性最小。海洋性主要表现在冬季温和,多雨,夏季比较凉爽,全年都有降水。同北半球任何同纬度地区相比,欧洲的冬季降水充足,气温也高得多。在世界上只有欧洲是一个几乎没有荒漠的大陆。 欧洲具有水量丰富和均匀密集的水系,这是地形和气候综合影响的产物。欧洲年平均降水量远远超过实际蒸发量 ,多余的水分直接间接注入河川,给河流提供了丰富的水量 。河流可航距离长,多运河沟通,运河之多为各洲之冠。各河多能切断山脉,许多河流流经山地和冰碛地区,富有水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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