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长期停航规定一、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或划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不得在主航道以及桥区、叉河口等水域锚泊; 二、船舶锚泊期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三、船舶停航前,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重要机器、设备随时可用。 四、船舶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值班船员,船员值班应当注意收集天气、水位的变化,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五、船舶锚泊期间应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六、船舶在港锚泊应当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域。 七、船舶锚泊期间要注意用电和用火安全,不得在船上燃放烟花、爆竹;有小朋友在船的要注意其安全。 八、加强锚泊船之间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防盗工作。 九、回港过节的船舶以及结束锚泊的船舶都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港报告手续。 十、发生事故(险情)时,应及时拨打12395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根据海船舶〔2010〕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3. 长期停航船舶管理规定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第2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航道养护是航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保持航道通航条件的重要手段。2010年我部发布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规范了内河高等级航道及界河航道的养护活动,对于推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需要按新的管理体制明确航道养护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同时,内河其他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也需要纳入规范管理。航道养护市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对航道养护作了原则规定,亟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予以细化落实。因此需要根据改革情况,在总结经验、巩固有效管理方式方法基础上,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对航道养护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养护计划、养护实施、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适用本规定。“航道”的定义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保持一致;“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二)界定航道养护相关职责。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承担主体责任,养护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担,同时也可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补充。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行政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保障工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协助编制航道养护计划以及公布航道维护尺度等。 (三)完善养护计划制度。 航道养护计划是经长期管理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航道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对此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养护计划制定、调整的主要依据及内容要求。考虑到航道具有流域性特点,要求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对跨辖区的、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进行协调协商,以保障航道畅通、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合理衔接。 (四)规范养护实施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相关规定对养护实施提出了细化要求:一是分别对巡查、扫测等例行养护,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专项养护以及应急抢通明确了工作要求,提出了实施航道养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对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报告义务、设置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了航道养护技术核查的要求,规定按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年度技术核查。四是对疏浚土、节能环保、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公共服务。 航道信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包括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停复航安排,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等,以便更好地便利社会公众和服务行政相对人,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4. 船舶长期停航规定是什么长江里经常有船停在江中不走,有以下五种原因: 1.天气原因,比如风大浪急或者能见度不好,在江中抛锚,等待; 2.现在有很多航段是分线制,分时通航制; 3.因为工程或者事故等原因,暂时停航或分时通航; 4.江面结冰,船不能行驶,这种现象基本上不存在; 5.船舶过盛了,长江下游更多,跟城市车一样,不止多还堵航道。 5. 船舶长期停航规定文件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计划是由全长或者是管理整个全员的公司进行编制的,主要是进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或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日保养,需要每天进行月度保养,由于船舶保养主要是进行一些船底的维修或者是整个船体的一个海水腐蚀的一个保养。 6. 船舶停靠的规定和要求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7. 船舶长期停航规定最新1未按规定配员航行;2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规则航行;3AIS处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输入准确信息;4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5超载运输货物;6未按照规定守听甚高频;7未按照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8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9未按规定纠正安检缺陷;10船舶进出港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除上述10种最常见的船舶违章外,以下违法行为也经常被海事人员在日常执中发现并查处。船舶违章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危害后果,争取减轻或从轻情节。 8. 游船停航原因九江还有长江客轮。 2021年6月15日7时,“总统7号”豪华游轮顺利靠泊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船务分公司客2码头,300余名游客兴高采烈登岸游览九江风景名胜,标志着武汉扬子江游船有限公司“总统7号”游轮首航九江港和因新冠疫情影响停航18个月之久的我市长江游轮业顺利重启。 |
上一篇:马士基航运工资(马士基航运公司工资) | 下一篇:航运业产能过剩(航运业运力过剩) |
船舶PSC(船舶PSC含义是什么) |
2024-03-16
|
查看详情 >> |
PPG推出PPG NEXEON 810涂料,可使船舶保持更高的速度 |
2024-03-18
|
查看详情 >> |
昨日,外高桥造船开启汽车运输船建造新阶段 |
2024-03-16
|
查看详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