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租赁权山东海洋控股有限公司不错。山东海洋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设立的综合性国有金融控股机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涵盖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人才基金、创业投资、资产经营、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 2. 海洋所有权一、国际法先占原则 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国内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3. 海洋的使用权答:这里说的陆地,应是大海边上的海岸陆地。其海洋权是12海里。 1、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陆地,应是临海岸边上的陆地,其实就是海岸。对海洋的领海权是12海里。在12海里之外,就是公海了。每一个国家对海洋的公海不具备主权,只有使用权,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对公海都可以去航船,去扑鱼等。但不能在临近某一个国家的12海里处的公海进行军演,不能随便驻军和搞军事设施。简单说,任何一个国家的临海陆地,对海洋都有12海里的领海权。12海里之外便是公海了。 2、综上所述,一个临近海洋国家的海岸陆地,都有对近海12海里的领海权。12海里之外就是公海了。 4. 海洋资源所有权太平洋无人居住的岛屿属于国家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这对于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 海洋区域与海洋权益我国具有明显的海洋资源优势,大力开发选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可以弥补陆地资源的不足,是解决当然我国面临的资源匮乏、空间紧张、环境恶化等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同时发展海洋经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增强综合国力、扩展生存空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海洋生态良性循环,发展海洋经济是我们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 6. 海洋租赁公司在四大航运集团合并传闻愈演愈烈直至集体发布澄清公告之际,与招商局集团颇有渊源的上港集团(600018)决定率先整合航运资源。 上港集团今日披露,公司正在研究收购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锦江航运”)部分股权,锦江航运的股东之一上海海运集团系中国海运集团全资子公司,另一股东中外运上海集团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外长”)全资子公司,而上港集团第二大股东亚吉投资则系招商集团旗下招商局国际全资子公司。由此,招商局集团与中外长将通过上港集团收购锦江航运完成曲线合作,令目前正在发酵的四大航运集团合并传闻再度升温。 4月18日,招商局集团、中国海运集团及中国远洋集团旗下的招商轮船、中海发展、中国远洋等6家上市公司集体发布澄清公告,称四大航运集团合并传闻未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核实,彼此之间也未就合并问题进行过任何商谈。彼时,中外长旗下的长油3已退市至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而*ST凤凰则处于破产重整之中,另一家公司外运发展并不属于航运平台,故中外长并未发布澄清公告。 宁波海运股票_舟山新区龙头股舟山新区龙头股票舟山新区板块龙头股正点财经 这其中有我国亚麻产业的龙头金鹰股份、浙江省第三大海运企业中昌海运。 另外,部分上市公司也在舟山有参股或控股企业舟山新区龙头股票,例如控股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钱江水利,拥有舟山海洋渔业公司部分资产的中水渔业、拥有中化兴中舟山石油转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中化国际等。 再就是是受益基础建设的公司,比如海堤建设的龙头企业围海股份。 最后是重要经营区域在浙东沿海的公司如如意集团、宁波富邦、长三角地区最大IT制造业专业金属物流服务商澳洋顺昌等等舟山新区龙头股票。 浙江做大做强“蓝色经济”的梦想正一步步走向现实舟山新区龙头股票。继国务院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浙江成为全国首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后,前天,国务院又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这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战略层面新区。 7.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8. 海域使用权租赁答:海域使用权续期费用,项目用海经批准后,海域使用权人需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续期批复期限内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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