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技术动态 >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负责什么)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负责什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9 15:46 点击:164 编辑:admin

1.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负责什么

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第一年,荆州市石首地区非常重视,陆续安排工作人员开展巡江宣传活动,不仅禁止渔船捕捞,对垂钓爱好者也有限制规定,要求“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制,且垂钓物禁止买卖,下面我们来看禁渔期和禁渔区情况。

一、石首禁渔期及禁渔区

根据相关文件通知,长江石首段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禁捕范围内实行10年禁渔。禁捕范围为长江石首段,调弦河、藕池河、杨波坦故道及保护区。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长江鱼的交易和经营。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来源: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石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二、长江石首段禁止垂钓

3月28日下午,石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石首派出所、天鹅洲白鱀豚江豚保护协会、反电联盟石首工作站等8家单位联合开展了长江(石首)段巡江宣传活动。专班人员乘船,沿途经过鱼尾洲、碾子湾、柴码头、寡妇夹等水域,向过往船只、两岸群众宣传长江禁捕重要意义。

今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第一年,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意见》,石首市作出部署:长江(石首段)水域禁止垂钓。

另外藕池河、调弦河、杨波坦故道等区域,根据垂钓爱好者的合理需求,涉及乡镇办区可以科学划定1—2 公里不等的休闲垂钓区域。严格实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制,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一经发现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坚决予以打击。

石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渔民转产安置、“三无”船舶整治、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禁捕政策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全员禁捕。

三、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石首市公安局110;

石首市农业农村局0716-7180000;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6-7292315。

3. 海洋渔船监控

1、休渔补助

以广东省为例,参加休渔渔船除按规定减免适当资源增殖保护费外,广东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受全省休(禁)渔影响的船员,广东省休渔渔船的船员在休渔期将获得补助1500元。

休渔补助与渔船申报制度挂钩,针对记录在案的渔船、船主进行补贴。但是,渔船申报需要有相关的证书分别为《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

如果没有这三种证书或证书不全通常被称作“三无”渔船,“三无”渔船通常不予以补贴。

 2、渔船油价补贴

渔船油价补贴补助对象是指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中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渔业企业或组织等,渔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海洋大中型渔船,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要看补贴标准表。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主作业类型油价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按照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但全年按天核算补贴总和不得超过年补贴上限。

3、退渔转产补助

退渔转产补助包括渔船拆解一次性补助、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渔船拆解一次性补助补助范围为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登记的捕捞渔船,系统登记的生产辅助渔船。

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以安徽为例,专业渔民补助上,系统登记的专业渔民退捕后,每船(证/户)给予8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副业渔民补助上,系统登记的副业渔民退捕后,每船(证/户)给予3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

4、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的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是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资金。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

申报流程为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在村社提交相关材料,经村社初审、乡镇复审后移交至县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审核、汇总,确保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和补贴金额的准确性。

4. 渔船污染物排放管控方案

1、合格证要求:培训前需持有基本安全z01、保安意识Z07、保安职责z08合格证;

2、报考三等大副/大管轮: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

3、报考三等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

4、海洋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证书资历要求(根据“海船员〔2019)141号”)

(本附件仅适用于持有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者)

附件

四、报名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现场填写三表);2、船员服务簿(含计分附页)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及其复印件;

4、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5、两寸白底露耳露眉彩照1张;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小证)及其复印件。

【备注】考生需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虚假材料,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请认真核对培训前海上服务资历,确保培训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规定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报名的各项条件,经海事局查出不满足条件,产生影响培训、考试、发证等相关事宜,由学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高级船员岗前适任培训为强制性的,出勤率低于90%的学员不能参加考试且需重新报名参加培训,所以参培学员必须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在评估、考试前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船员培训合格证明》才能报名考试。

3、请提前并确认在海事局网上系统报备解职,否则不得参加本次培训及考试报名。

4、现持适任证书在本期培训结束前到期者,务必于开班前完成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否则不得参加本期适任培训。

5、适任培训期间,不得重叠参加其他培训项目。

6、根据“关于启用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和新版船员考试系统的通知”(海船员函〔2019〕1244号),《2016培训大纲》新版题库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请认真培训学习。

六、考试科目、评估项目

1、未满500总吨沿海大副/船长理论考试科目

2、未满500总吨沿海大副/船长评估考试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项目,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项目;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值班水手吨位提高需通过《水手值班》项目、《水手工艺》评估项目。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已取消《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设备限制的,吨位提高时免于相应设备操作项目的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8.通过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适任评估的学员,其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值班水手《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成绩。

其中:海洋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增加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项目。

3、未满500总吨沿海大管轮/轮机长理论考试科目

4、未满500总吨沿海大管轮/轮机长评估考试项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9.通过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项目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值班机工《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成绩;通过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动力设备拆装》和《动力设备操作》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两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工《设备拆装与操作》项目适任评估成绩;通过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金工工艺》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工《金工工艺》成绩。

10.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蒸汽轮机操作项目的评估,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值班项目的评估。

11.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气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燃气轮机操作项目的评估,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气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值班项目的评估。

其中:海洋渔业船员申请未满750千瓦海船大管轮适任考试者,还应增加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评估项目。

5. 小型渔船动态监管系统

一般来说,国家对于退捕退船的渔民不仅有着一定经济补贴,而且还推出了其他的就业方式提供给大家生活,只是不同地区之间可能会有着不同罢了,这就需要大家去了解一下当地情况才行。

国家设立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规定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可申请该补贴。

休渔期渔民补贴政策:

1.退捕渔船船网证收回补偿政策

(1)补偿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或三证合一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员。

(2)补偿标准:

(2.1)捕捞网具。仅对捕捞证许可的网具进行评估补偿,许可网具数量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评估价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2)捕捞权收回。持合法有效证件的退捕渔船按2500元/千瓦补偿,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退捕渔船按1250元/千瓦补偿。渔船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的按8.8千瓦确定;渔船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功率数确定。

(2.3)退捕渔船和辅助渔船。持合法有效证件渔船、每户1条生产辅助船,按评估价补偿,第2条辅助船起按评估价依次递减20%补偿,最低不低于评估价的40%。对于宿城籍在外地的渔船,统一要求回区内评估处置。

2.住房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安置实行“先退先选”,根据楼层、朝向不同,实行一房一价。原则上,住家船房屋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80--12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70--92平方米;120-1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101-111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面积115-127平方米。对于无住家船、岸上又无住房的专业渔民,可根据家庭人口,按照不超过25m2/人予以安置。

(2)奖补政策。鼓励渔民进城,在宿城新区城区 购买商品房的(仅限一套,不包含储藏室、车位等),低于144平方(不含二手房),可按实际购房总价的8%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参照农房进城奖补办法;购房补贴期限截至2020年12月底(以协议签订日期及购房合同 备案日期为准),超期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3.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1)创业 相关扶持政策 。对退捕渔民取得营业执照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2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贷款额度个人最高50万元、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人员入驻乡镇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租金补贴。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将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技能培训纳入补贴范围,对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对其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4.社会保障政策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参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应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退捕专业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筹集退捕专业渔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个人分账户,用于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从水域实行禁捕公告时间次月起,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退捕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6.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下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总结

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加强春季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做好饲料等物资准备。加快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有序恢复捕捞生产秩序。 

图片来自网络

  二、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规划编制发布和养殖证核发。宣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强化养殖证持证情况执法。

  (二)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创建范围。提升深远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远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定管理,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图片来自网络

  (三)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继续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将“渔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监管,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四)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种养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米评比推介活动,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培训。

  三、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编制,贯彻普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和推介,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开展水产品公共品牌推介宣传。开展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突出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审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进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优化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上岸。加强长江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健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各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和复查工作,科学总结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国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图片来自网络

  (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与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协作,推进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修订,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物种履约工作。举办第11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五、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动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港长制和驻港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启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研究。

  (二)进一步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加快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执行情况。加快推动出台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贯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开展水产种业基础理论和育种技术创新、渔业关键装备与设施研制、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和水产绿色增养殖技术与模式集成。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六、积极推进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大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和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召开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试行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金枪鱼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强化多边渔业合作,推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一带一路”国家双边合作。深化与韩、俄等周边渔业合作,实施联合增殖放流,维护我入渔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备办好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应对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做好对美水产品贸易工作。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和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七、不断强化渔业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和规章修订。积极推动《渔业法》修订出台。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定、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渔业规章,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跨海区作业渔船整治、涉外渔业管理执法、渤海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日常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执法机制,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举办渔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渔政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和跨海区渔政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坚持不懈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强化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落实落地。 

  八、扎实开展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

  推进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等为重点,制定并落实《2020年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加大稻渔综合种养、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鱼养殖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8. 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视频会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第一时间召回,依法从重处罚,吊销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负责人和非法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对在我省港口停靠的外省籍渔船,经核查不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坚持群防群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织牢织密社会监督网络。

三、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修造企业。对建造、改装、维修涉渔“三无”船舶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严厉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关联渔(商)港。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停靠、补给、卸载等服务的渔(商)港,按照非法经营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厉查处渔船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对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渔船,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的,移交公安、海警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六、严厉查处非法作业远洋渔船。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远洋渔船,扣除其当年补助资金,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吊销职务证书。对涉事渔业企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七、严厉查处渔船标识和通导设备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损毁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擅自拆卸、关闭、屏蔽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顶格处罚,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八、严厉查处涉渔非法中介。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从严从重处罚,吊销许可证。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渔业中介服务的,依法处罚并予以取缔。

九、严厉查处渔获物非法交易行为。对代冻、收购、运输、转载违禁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水产品的经营者。

十、严厉打击涉渔黑恶行为。对在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和查处非法越界捕捞、划海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案件中发现的涉黑涉恶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十一、严厉查处执法违法行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违法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特别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予以清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厉整治属地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对辖区内渔船管控不力甚至失控,涉外渔业事件、非法捕捞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执法队伍管理混乱的重点管控地区,在涉渔项目资金支持上予以扣减直至取消,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严重涉外渔业事件的地方,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作为“严重影响安全稳定事件”予以扣分。

9. 渔港渔船管理

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

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

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

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

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

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

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

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

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六)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船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七)其他材质和类型渔业船舶的报废标准,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以上标准制定。

第六条 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虽未达到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检验认定应予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应强制提前报废。

第八条 未达到报废船龄,但船舶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的,准予提前报废。

第三章 报废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正常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于报废船龄届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应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特别检验证书,书面通报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原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提出并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于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所有人凭批准文件,向原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每年接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申报换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接到报废通知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在6个月内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备案。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提出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渔业船舶的所有人需要更新渔业船舶的,捕捞渔船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其他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渔船,不予更新。

三无渔船经过2001年清理整顿后纳入管理的,报废后不予更新。

第十三条 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不得在渔港水域停泊、阻碍航行安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登记、发放捕捞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对报废渔业船舶进行妥善处理。报废渔业船舶的拆解、销毁或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拆解、销毁或处理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并开具证明。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