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标准化渔船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和水产辅助船的编号均以三个汉字一组表明,第一字代表省、市、自治区名,用简称表示;第二字代表县名,用县名的第一字表示;第三字代表渔船种类,机动渔船用“渔”字,非机动渔船用“帆”字,水产辅助船用专业代称,养殖船用“养”字,冷藏运输船用“冷”字等。如辽丹渔、冀秦帆、鲁荣养,则分别表示为辽宁丹东县机动渔船、河北秦皇岛市非机动渔船、山东荣成县水产养殖船。 凡是县名第一字相同的,可将县名编上,成为四字一组。如“苏海门渔”、“苏海安渔”,分别为江苏海门县、海安县的机动渔船。 汉字后面分别以县(市)为单位一律用四位数编号。编号标于船首两旁,颜色一律用黑底白字,字体大小可视各地船型,由各省、市自行规定,但字迹必须清晰。 2. 江苏省标准化渔船管理办法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沿海渔船全部回港,进入伏季休渔期。自5月1日12时到9月16日12时,渤海、黄海海域将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时间为期四个半月。5月1日,渤海、黄海、东海和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中国海警局、农业农村部决定,自5月1日起联合开展“亮剑2020”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海洋伏季休渔是我国最重要、最有影响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 3. 江苏 渔船答:一、2020年水产养殖补贴政策 1、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2、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 但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3、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4、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5、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目前在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所以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3)养殖基地补贴 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6、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7、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家扶持的水产养殖模式 1、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生产出优质稻米和各种名优水产品等,比如种水稻时,在稻田里养殖一些稻花鱼、小龙虾,青蛙等,使效益最大化。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开始推广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工作,并给予部分示范区政策倾向和扶持,2020年相关政策将继续,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2、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 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就是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 3、休闲渔业 休闲渔业就是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这种比较健全,但有一定的挑战性,目前已正在尝试。 4、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 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就是集蔬菜栽培与高密度鱼养殖为一体的生态系统,比如鱼池上面可养一些水培蔬菜,这样鱼产生的排泄废弃物就可为蔬菜生长提供富足的营养,可实现双倍效益。 5、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 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就是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收益相当可观。 综上,就是2020年水产养殖补贴的最新政策解读,因地区差异,各地的补贴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咨询。 4. 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1、捕捞权收回:对核定的退捕渔船,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对持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规定执行,即按照主机功率×3500元/千瓦;核定功率不足8.8千瓦的按照8.8千瓦计算。 2、专用生产设备报废:核定的退捕渔船、渔网和捕捞辅助工具等,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买断,经评估评定后,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并统一集中拆解报废,彻底清理上岸。 3、临时生活补助:对退捕的专业渔民,按照2019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680元/月标准,安排转产期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对象按核定的退捕渔船每证最高补助2人,补助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期限24个月。 5. 江苏省渔船检验局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受理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专项、特许捕捞)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属农业部审批的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复核汇总(内陆捕捞渔船除外),报农业部审批。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 (四)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6. 江苏省标准化渔船建造资质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7. 江苏渔政船有哪些黄沙港镇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渔业经济,唱响以渔富民的新旋律。 一是大力发展海洋捕捞业。除了优化服务外,该镇还不断完善国家中心渔港配套设施,万吨冷库、渔政大楼、加油中心等相继建成运营,海产品市场正加紧启动,并通过积极申报,将中心渔港二期工程也已纳入农业部“十三五”规划,码头维护和避风锚地项目列入省项目库,优越的渔港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渔船,今年渔船入港数、水产品交易总量再创历史最好水平。 二是大力发展特水养殖业。以省级精品渔业示范园定海农场和省精品渔业养殖示范村东方村为龙头,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的原则,全面促动淡水特种养殖业的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泥鳅、黄颡鱼、南美白对虾等特水规模养殖项目。今年,裕达养殖有限公司成功招引并实施了苏台海峡两岸渔业合作示范区项目台湾九朋生态养殖项目入驻,一期占地面积300亩澳洲龙虾养殖塘口,试养了6.5万尾虾,现已出池销售,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 三是大力延伸产业链。投入资金近2000万元,精心发展水产食品加业,以水产集群党委为核心,已经建成40多家企业加盟的产业集群。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怡美食品公司生产的水产品,销往韩、日、澳等多个国家与地区,年销售额近2亿元,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黄沙港地处江苏最大淡水养殖基地,该镇利用这一优势,招引与建成银宝生物科技、裕达、巴大、海辰等鱼饲料生产企业23家,成为江苏省最大的鱼饲料生产基地。 8. 江苏省标准化渔船管理规定捕捞权收回。持合法有效证件的退捕渔船按2500元/千瓦补偿,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退捕渔船按1250元/千瓦补偿。 渔船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的按8.8千瓦确定;渔船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功率数确定。退捕渔船和辅助渔船。持合法有效证件渔船、每户1条生产辅助船,按评估价补偿,第2条辅助船起按评估价依次递减20%补偿,最低不低于评估价的40%。对于宿城籍在外地的渔船,统一要求回区内评估处置。 9. 江苏渔船买卖网对于新颁布的渔船更新改造新政策规定,对于双船有地拖网的或者有帆张网的和三角虎网的这三种渔船是不会再给予补贴的。同时还规定了对于已经达到限用期限的一些老旧渔船,政府不会再给予油价的补贴,例如是钢制渔船在12米到24米之间的,适用期限到了22年就不会有油补了。不同的渔船限用期限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四条 补助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开工建造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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