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船舶报告点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2. 长江船舶图片2001年 2001年10月18日,当“江申”117号轮最后一个班次抵达上海十六铺码头之后,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所属客轮全部停航。上海长江轮船公司也于当年退出长江客运航线。长江客运航线停航是一部长江客运的兴衰历史,几多精彩,几多无奈;几多故事,几多回忆。它见证了时代的变化,折射了社会的进步。一部长江客运的兴衰历史,几多精彩,几多无奈;几多故事,几多回忆。它见证了时代的变化,折射了社会的进步。 3. 长江口船舶报告系统楼主你好!我们船员平时所说的vts就是船舶交管系统,国外叫船舶交通服务。像中国的长江口、成山头、珠江口和各个港口的港口控制都是vts范畴。 4. 长江航行船舶下行报告点一. 上海港区 1.航速规定: (1)北槽D3浮—圆圆沙灯船:航速≥10节,但≤15节 (2)圆圆沙灯船—长江#1浮:航速≤12节 2.吴淞VTS电话守听频道 (1)长江口水域:08频道 (2)北槽D3—圆圆沙灯船:09频道 (3)南槽SO—圆圆沙灯船:26频道 (4)圆圆沙灯船—A66浮:71频道 (5)A66浮—长江#1浮: 27频道 (6)进黄埔江:19频道 (7)上、下引水船:69频道联系 3.禁止追越地段 (1)北槽D3—圆圆沙 (2)九段警戒区 (3)圆圆沙警戒区 (4)吴淞口警戒区 (5)宝山警戒区 (6)浏口警戒区 4.船流特点 (1)海船进江大部分都是利用潮流,所以开始涨潮时进口船多,特别是在圆圆沙警戒区,由于南北槽及走北槽出口船在此交汇,船舶密度大,通过前一定要提前控速,与前后左右船保持好距离,做到协调、主动避让。 (2)吴淞口警戒区在始涨潮时,进出黄埔江的船也很多,要防止江船出黄埔江后抢头,早做好避让准备,另外许多大型海轮在#67浮上引水,要密切注意其动态。 5.进槽要求 (1)进北槽的大型海船分为交管时间与非交管时间进槽,交管时间是指在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的范围内进槽,这必须向吴淞VTS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进槽,在非交管时间进槽,一定要保证航速。 (2)南槽进槽,要充分利用潮水,九段一带水深在6米左右,计算好潮高,另在低潮后2小时后过S7,这是吴淞VTS要求的。 (3)在北槽航行,由于挖泥施工船多,应避免在施工船处会船,主动避让施工船。 二. 江苏段的要求 1. 航速规定 1类水域(指桥区、海轮区):上行≤8节,下行≤11节 2类水域(指干支流交汇区、汊河口、船流大的水域):上行≤9节,下行≤12节。 3类水域(除1类2类水域外)11月1日—4月30日:上行≤12节,下行≤13节,5月1日—10月31日:上行≤12节,下行≤15节 2. VTS电话守听频道及报告要求 (1)南通VTS:苏通大桥下:10频道,苏通大桥上:11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长江#1浮用10频道向南通VTS报告动态,至长江#15浮核对船位。下行至长江#36浮用11频道向南通VTS报告动态,到长江#20浮核对船位。 (2)张家港VTS:10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长江#37浮用10频道向张家港VTS报告动态,走福北水道则在FB4浮处核对船位。走福南水道则在长江#42浮核对船位,下行至江阴大桥用10频道向张家港VTS报告动态,走福北水道则在FB14浮处核对船位,走福南水道则在长江#58浮处核对船位。 (3)江阴VTS:09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FB14浮(或#58浮处)用09频道向江阴VTS报告动态,下行至长江#71浮处用09频道向江阴VTS报告动态。 (4)泰州VTS:10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长江#71浮用10频道向泰州VTS报告动态,在T5浮核对船位,下行在91-1浮用10频道向泰州VTS报告动态,在#87浮处核对船位 。 (5)镇江VTS:09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91—1浮处用09频道向镇江VTS报告动态,#96浮核对船位,#100浮核对船位,#108浮核对船位。 下行至#119浮用09频道向镇江VTS报告动态,润杨大桥核对船位,#107浮处核对船位。 (6)南京VTS:南京大桥下:10频道:南京大桥上:11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119浮用10频道报告动态,#125浮处核对船位,#137浮核对船位,#140浮核对船位,过南京大桥后用11频道向南京VTS报告。 下行至#158浮用11频道向南京VTS报告动态,#150浮核对船位,#144浮核对船位,过南京二桥后用10频道报告南京VTS,#125浮核对船位。 3. 禁止追越地段 (1)所有桥区、渡口区 (2)干支流交汇船流大的区域 (3)其他地段 a.张家港段。 b.尹公洲段。 c.#100—#101—1浮。 d.嘶马树段。 e.福北上、下口。 f.福北#4—#7浮, 4. 船流特点 江苏段船流密变大,在江阴以上,小型船都不走推荐航道,下行海船操作难度大,追越时一定要考虑好前后档子,不能占分隔带,如需占分隔带一定要先向VTS报告,并征得同意方可行动,同时也要防止进出汊河口的船舶。 主要汊河口有: (1)长江#4浮处 (2)长江#14浮处 (3)苏道桥#5浮处 (4)长江#30浮处 (5)福北下口、上口、福中上、下口 (6)尹江河品(#88)处 (7)三江营(#93浮)处 (8)六圩河口(#109浮)处 (9)仪征水道上、下口 (10)#125浮处(滁河口) (11)#137浮处 (12)乌江水道下口(#153浮)处 以上汊河口经常有船进出及其作业,特别是六圩河口进出的吊拖船队影响大,一定要提前联系,摆开船位,控速。
三. 海船操作特性 1. 海船相对与江船来说,主要是吃水深、自重大,因此惯性大,重载时减速要早,且一定要减到位,空载时,盲区大,了望困难; 2. 在追越时,一定要保持安全横距,一般要保持两部以上的船宽,特别是两海船之间追越,更应该注意船吸; 3、海船相对于江船较长,甩尾较大,在转舵时要考虑到船尾,因此有时转向时要早或分舵转等等。 5. 长江船舶吨位大小都有,小的100多吨的,大的有几万吨级的。。限度要看航行区域的一般来说,上游的船较小,中下游特别是南京以下航段船舶吨位较大,万吨级船没什么问题。具体还要和是否过桥区等情况结合起来。 6. 长江航行报告点长江的航运段自云南省水富县以下,直到长江口,高中书上说的宜宾,实际上是水富,不过各段的通航能力不一样,长江上游宜宾至宜昌段1044公里河道,可通航300至1000吨级内河船舶;中游宜昌至武汉长624公里,可通航1000至3000吨级内河船舶及由这类船组成的船队;下游武汉至浏河口长1400公里,可通航3000至5000吨级内河船舶及由同类船组成的船队;南京以下航道目前水深达到10米,乘潮减载,可通航10万吨级海轮,平常满载可通航3到4万吨海轮。所以重庆是可以通航的。 7. 长江船舶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 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发布 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发布 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列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万吨级深水泊位13个,万吨级以上锚地泊位6个航道:长江下游从南京到长江口为通海航道,目前龙爪岩至燕子矶航道维护水深-10.5米,宽大于200米,航道转弯半径远远大于5倍通航船舶的船长。 满载淡吃水水深-9.70米以下的海船可常年通航。 因受南京长江大桥净空高度和航道水深限制,大桥以上5000吨级船可到芜湖,在中洪水位时可达九江、武汉;3000吨级船可到武汉、城陵矶。 港区有航行标志82处,包括过河浮标15处,船浮60处,沿岸标志7处。 另外还有5组桥涵标。 锚地:共有八处,分别是梅中锚地、梅子州锚地、上元门锚地、新生圩锚地、栖霞山锚地、鸟渔州锚地、仪征锚地和联检锚地 9. 长江船舶数量截至2020年查询,长江上大桥数量共计115座。随着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建成,越来越多的大桥横跨于长江之上。1、上海长江大桥 上海长江大桥东起上海市崇明岛,上跨长江水道,北至长兴岛;线路长16.63千米,跨江正桥长9.97千米,桥面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100千米/小时。2、泰州大桥 泰州大桥是连接中国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和扬中市的特大桥梁,是沪宁高速公路和常州西绕城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长江江苏江段的中部。3、南京长江大桥 南京长江大桥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下关和浦口区桥北之间,是长江上第一座由中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双层式铁路、公路两用桥梁,在中国桥梁史和世界桥梁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成就、中国桥梁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极大的经济意义、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有“争气桥”之称。它不仅是新中国技术成就与现代化的象征,更承载了中国几代人的特殊情感与记忆。4、南京长江三桥 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是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境内一座连接浦口区绿水湾南端和雨花台区大胜关的跨江大桥,简称南京长江三桥,南与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相接,北与宁合高速公路相连,是中国第一座钢塔斜拉桥,也是世界第一座弧线形钢塔斜拉桥。5、芜湖长江大桥 国家“九五”重点交通项目,其桥型为公、铁两用钢桁梁斜拉桥,铁路为I级,双线;公路为4车道,车行道宽18米,两侧人行道各宽1.5米。公路在上层,铁路在下层。 10. 长江航运情况水能可以发电,缓解用电紧缺,比如长江三峡。水运可以运输笨重货物,运价低,但灵活性差。比如长江各港口沿岸。 长江流域水能资源丰富,有“水能宝库”之称.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占全国的40%,可利用水能资源占全国的一半以上;长江是中国东西向交通的大动脉,自古以来就享有“黄金水道”的盛誉.近半个世纪以来,经过航道综合整治,加之三峡、葛洲坝等水利枢纽的建设,长江的通航条件得到显著改善.重庆、武汉、南京等长期作为水陆交通的重要枢纽.目前,长江干支流通航里程超过7万千米,货运量占全国内河货运量的60%左右, 长江流域水能资源丰富,有“水能宝库”之称;长江是中国东西向交通的大动脉,自古以来就享有“黄金水道”的盛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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