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防雷接地防雷接地系统接地线施工规范6条 接地装置应在不同处采用两根连接导体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相连接。 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体截面积,铜质地线不应小于50mm2,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80mm2。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采用螺栓连接,其连接导线截面积应采用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铜质接地线的连接应焊接或压接,并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接触。 钢质接地线应采用焊接。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保护地线与接地端子板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处应有防松动或防腐蚀措施。 2. 船舶防雷接地要求1、目前我国尚无船舶防雷的相关规范,因此加强对船舶防雷研究和探讨,提高对船舶及其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认识,参照相关防雷规范统一技术要求,采取积极的防雷措施减少或避免雷电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完善船舶防直击雷措施。建议参照GB50057- (2010)R的技术要求,将该船防雷等级按二类防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避雷针保护范围要全覆盖船体。接地引下线应采用屏蔽电缆。 3. 大型设备防雷接地基础防雷接地做法主要有:1、防雷接地的焊接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国家规定。2、防雷接地在接地体上的接地点与其他接地在接地体上的接地点的距离应大于10m。3、避雷针的设置规律一般是:最高点与突出点,如屋脊、檐角。 1、防雷接地的焊接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国家规定。如使用圆钢,那么圆钢与圆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圆钢直径的6倍。 2、使用扁钢,就要将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3、在接地装置的建构中,需要利用建筑物基础圈梁内(外围)对角的二根主钢筋焊接成环网(主筋小于12的须采用4根主筋),引下线与环网焊成一体。 4、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焊缝应饱满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不得有夹渣、咬肉、裂纹、虚焊、气孔等缺陷,焊接处敲净后,做防腐处理。 5、基础接地工程完工后,在各接地极引出线处作接地电阻测试,要求接地电阻R必须<1欧姆 6、防雷接地在接地体上的接地点与其他接地在接地体上的接地点的距离应大于10m。 7、避雷针的设置规律一般是:最高点与突出点,如屋脊、檐角、平屋面女儿墙角。 4. 船舶防雷接地规范要求一、防雷接地相关国家标准 1、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 2、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3、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4、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二、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产品接地分成两个概念,一是防雷,预防因雷击而形成危害;二是接地,保障用水设施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种用水措施。接地安装是接地体和接天线的,其作用是将银线直流电导入地下,防雷系统的保护在很大水平上与此相关。 5. 防雷装置接地对的,以前不一样,现在的规范都是一样了叫共地。也就是将防雷地、电力地、弱电地统统组合为公共接地,这样简单而且成本极低,安全度变高了。顺带说;防雷地就是建筑物接地保护。仅仅是对建筑物而言的,其他的电器保护,用电安全,电脑电话的防雷保护原来是另一种技术,采用共地技术后均可变为同一技术了就是国际上的接地安全保护或叫等电位安全技术。 6. 设备防雷接地一、防雷接地标准规范 不同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即我们常说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香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1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防雷接地标准规范及对应防雷措施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3。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在平均雷暴8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7. 船电接地系统从某种角度(拓扑学)上看,供电中的零线和地线应该是同一根线,但是由于地球磁场造成大地电流使得各处的接地点之间电位不等(有电压),所以输电过程中需要零线。同时零线可能产生的故障等原因,才有了零线、地线、零线接地等一系列做法。 对于金属船体以及船体接地的情况来说,船身本身是个良好的等电位体,上面所说的需要零线的前提已经完全不存在了,自然就不需零线了。 8. 船舶防雷接地规范在建筑物电井内垂直布置一条40*4的镀锌扁钢,下端与基础接地网焊接连接,每一层再用40*4扁钢距地面0.3米沿墙面布置一圈,然后与垂直扁钢焊接,过电井门处可以沿底板过度。 电井内设计的扁铁接地一般是竖向明敷设,然后每层在地面抹灰下环绕一圈,与竖向的焊接或者卡接。并在每层距地300出焊出一根扁铁接入leb箱。焊接处做防腐处理。 1、防雷接地 :为把雷电迅速引入大地,以防止雷害为目的的接地。防雷装置如与电报设备的工作接地合用一个总的接地网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最小值要求。 2、交流工作接地:将电力系统中的某一点,直接或经特殊设备与大地作金属连接。工作接地主要指的是变压器中性点或中性线(N 线)接地。N 线必须用铜芯绝缘线。在配电中存在辅助等电位接线端子,等电位接线 端子一般均在箱柜内。必须注意,该接线端子不能外露;不能与其它接地系统,如直流接地、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等混接;也不能与 PE 线连接。 3、安全保护接地 :安全保护接地就是将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接地体之间作良好的金属连接。即将大楼内的用电设备以及设备附近的一 些金属构件,有 PE 线连接起来,但严禁将 PE 线与 N 线连接。 4、直流接地 :为了使各个电子设备的准确性好、稳定性高,除了需要一个稳定的供电电源外,还必须具备一个稳定的基准电位。可采用较大截面积的绝缘铜芯线作为引线,一端直接与基准电位连接,另一端供电子设备直流接地。 5、防静电接地:为防止智能化大楼内电子计算机机房干燥环境产生的静电对电子设备的干扰而进行的接地称为防静电接地。 6、屏蔽接地:为了防止外来的电磁场干扰,将电子设备外壳体及设备内外的屏蔽线或所穿金属管进行的接地,称为屏蔽接地。 7、功率接地系统 :电子设备中,为防止各种频率的干扰电压通过交直流电源线侵入,影响低电平信号的工作而装有交直流滤波器,滤波器的接地称功率接地。 9. 船舶防雷电措施关好门窗,大功率的电器不要开。在户外应远离树木,注意以下几点:1.人在空旷的地面或水面上会成为所在平面的凸起点而被雷电击中,这时候不要进行户外球类运动,如高尔夫球、足球等。切勿游泳或做其他水上运动。雷雨天气时不要停留在山顶或高楼平台上,在空旷处不宜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 2.远离建筑物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及电力设备。 3.不宜在孤立的大树下躲避雷雨。大树潮湿的枝干犹如一个引雷装置,如果用手扶大树,就像用手去摸避雷针一样危险。打雷时最好与树干保持5米距离,下蹲并双腿靠拢。 4.当你站在一个空旷的地方,如果感觉到身上的毛发突然立起来,皮肤感到轻微的刺痛,甚或听到轻微的爆裂声,发出“叽叽”声响,这就是雷电快要击中你的征兆。遇到这种情况,你应马上蹲下来,身体倾向前,把手放在膝盖上,曲成一个球状,千万不要平躺在地上。不要用手撑地,应同时双手抱膝,胸口紧贴膝盖,尽量低下头,因为头部较之身体其他部位更易遭到雷击。 5.看见闪电几秒钟后就听见雷声,说明你正处于近雷暴的危险环境,此时应停止行走,两脚并拢并立即下蹲,不要与人拉在一起,最好使用塑料雨具、雨衣,不要使用金属雨具。 6.如果来不及离开高大物体,应马上找些干燥的绝缘物(非金属物品)放在地上,并将双脚并拢坐在上面,切勿将脚放在绝缘物以外的地面上,因为水能导电。 7.暴雨天气出门时,最好穿胶鞋,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 8.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在雷雨中停留。不要手持金属体高举头顶(如在旷野中打伞,或高举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棍、锄头等)。丢掉身上佩戴的金属饰品,如钥匙、发卡、项链等,放在5米以外的地方。 9.不宜在水边、洼地停留,水体导电能力好,易遭雷击,要迅速到附近干燥的房子中去避雨。山区找不到房子,可以在岩石下或山洞里避雨。 10.不宜快速开摩托、快骑自行车和在雨中狂奔,因为身体的跨步越大,电压就越大,雷电也越容易伤人。 11.如果看到高压线遭雷击断裂,应提高警惕,因为高压线断点附近存在跨步电压,身处附近的人此时千万不要跑动,而应双脚并拢,跳离现场。 12.不要在打雷时拨打或接听手机,最好关掉手机电源。因为雷电的干扰,手机的无线频率跳跃性增强,很容易诱发雷击和烧机等事故。但公共聚居地都装有避雷装置,人们处在这种环境中相对安全,雷电仅仅会干扰手机信号,顶多也仅是损坏芯片,对人体不会造成致命伤害。一旦处于空旷地带时,人和手机就会成为地面明显的凸起物,手机极有可能成为雷雨云选择的放电对象。 13.打雷时可躲在有金属顶的各种车辆及金属壳体的船舶内。千万不能将头、手伸出车外。人坐在车内一般不会遭遇雷电袭击,因为汽车是一个封闭的金属体,具有很好的防雷电功能。 10.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吊车必须安装接地线,若吊臂触及电线,电流也会通过地线流入大地,不会发生触电事故。 吊车是一种广泛用于港口、车间、电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这个名称是起重机械统一的称号。通常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轮胎吊。吊车的用处在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注意 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吊车。属于物料搬运机械。起重机的工作特点是做间歇性运动,即在一个工作循环中取料、运移、卸载等动作的相应机构是交替工作的。 11. 船舶防雷标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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