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远程核查远记忆测验是检测老年人记忆减退或者记忆损伤的一种方法。有关远记忆测验的编制国外一直沿着两条途径发展 ,即社会大事件测验法和个人经历测验法。 每种测验法的使用都有一定的缺陷 ,用社会大事件法 ,社会大事件的性质、发生时间与测验使用之间的时间间隔会影响测验结果 ;而个人经历法测验 ,又需要个人准确的和可便利核查的档案纪录。 2. 船舶远程监控衡拓云适航app是一款船舶智能分析手机软件,用户可以在线查看详细的船舶姿态,包括航速、横摇摆、纵摇摆等, 中远海船舶监控app采用先进的视频压缩技术,能够充分的将视频流进行压缩,从而有效的节省卫星带宽资源,实现陆岸对海上船舶的远程高清视频监控。 与此同时,中远海船舶监控app同样适用于陆地有线、无线宽带网络不稳定的使用场景。支持多种移动终端进行图像采集以及远程观看,让您随时随地的轻松实现远程视频监控! 软件优势 1、虽然是船舶卫星电话,但拨出仅按陆岸固定电话资费收费; 2、陆岸也按固定电话资费标准和拨打方式,拨打船上电话; 3、船上办公电话与船绑定,独立计费; 4、船员电话可随船漫游,费用自理。 视频监控 采用先进的视频技术,能够传输实时视频画面,满足用户视频查看船舶状况。 船舶管理 为船东和船公司提供精细化船舶管理工具。 船舶定位 定位船舶位置,一览船舶动态,航速、航向实时展现。 航行轨迹 查看船舶历史航行轨迹,绘制带有指向的轨迹路线图,让您随时随地在线查看
海上通信专家制定针对性最强、性价比最高的卫星宽带应用方案 国内外设备厂商、卫星公司建立联盟发展战略伙伴,为您制定性价比最高的卫星宽带应用方案 从游艇、执法海警船到大型集装箱、油轮、散装等大型运输船均有应用案例 强大的卫星宽带应用开发能力不断为您提供价值和创造价值 几十年为船舶提供通信导航以及十多年的船舶信息化开与发应用服务,开发各种应用满足船公司的需求 自主开发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各种不同业务应用 国内率先启动VSAT海上卫星宽带通信服务,已有广泛行业应用案例 3. 船舶远程核查绿码怎么搞海事签证受理部门:通航监督处 海事处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签证文书: 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 2、海事报告 3、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具备条件:1、抵港24小时内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 办结时限:不需要核实的1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签证专用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100元,副本每份25元;交通费按实计收 (海事局提供) 4. 船舶重点跟踪查询知道船舶的名称或者呼号、imo、mmsi号任意一个就行中国港口船舶跟踪,输入如上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看船舶的位置及动态,明细里可以看目的港。 5. 船舶远程核查流程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6. 船舶远程核查时间过了怎么办过闸申报有哪几种方式? 目前过闸申报有两种方式:安装了三峡水上GPS系统或与其互联系统的船舶可通过GPS船载终端远程申报;不能通过GPS船载终端申报的船舶到锚后携带相关证书到登记站人工申报。 2 到锚申报点在哪里? 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的船舶,应在船舶抵达锚地后,到以下指定地点申报,由三峡局水上政务中心统一受理。 三峡大坝以上的下行船舶向仙人桥过闸登记站申报。 葛洲坝以下的上行船舶向中水门过闸登记站或中水门锚地申报。 两坝间的船舶向黄柏河锚地申报。 公务船舶或其他特殊任务船舶统一向三峡水上政务中心申报。 7. 船E行远程核查船舶换证检验为满足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进行的检验为满足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进行的一种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中文名船舶换证检验适用领域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 (1) 本章4.4.1规定的项目; (2)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按本局《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的规定对船体结构进行厚度测量; (3)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如有时)、首尾尖舱、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 (4) 对锚设备、舵设备和舱底水系统作效用试验; (5) 对水密门和水密舱口盖作冲水试验; (6) 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并进行水压试验; (7) 检查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及其轴承、法兰等,以及螺旋桨的技术状况; (8) 对于油船,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尚应对压载舱、空舱、管隧进行水压试验,必要时应对货油舱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密试验; (9) 对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车客渡船,在换证检验时尚应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4.5.2.1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换证检验包括: (1) 本章4.4.2规定的项目; (2) 对水灭火系统作效用试验;(3) 对失火手动报警按钮系统作效用试验,对自动探火和灭火报警系统进行模拟试验; (4) 对压力水雾系统(设有时)的管系及喷嘴作畅通试验; (5) 对救生艇(舢板)的空气箱(如有时)进行检查和密性试验; (6) 对救生艇(舢板)的降落装置作降落试验; (7) 对机动救生艇的艇机作起动和运转试验。无线电通讯设备4.5.3.1 无线电通信设备在换证检验时,应按本章 4.2.2.3 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检验证书、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4.5.4.1 现有证书,船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与本章 4.3.4 相同。证书的签发4.5.5.1 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8. 海事远程核查肯定算课时了,因为疫情防控原因现在很多船员培训学校都没有开始正常到校上课培训,而是通过远程网上教学培训,这也是海事主管部门所允许的,也算入正常上课课时,不过实操培训还是要到学校学习的,因为实操有很多需要动手操作的科目。 9. 船舶远程核查不通过船用雷达显示屏设有等距离圈,一般常用1公里圈,根据需要可变更远程或更近距离圈,当测速时,可选择船首河道中固定物如浮标或洲滩显著特点处在雷达屏上位置,测量船中心在雷达屏上与固定位置点移动一圈的时间,如3分钟移动一圈,则航速为每小时20公里,如此类推。 10. 船舶追踪网通过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经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后解除重点跟踪。 重点跟踪船舶是因为12个月内连续被滞留两次后由检查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被列入重点跟踪的。目的是督促技术状况差,管理水平低的船舶改进安全投入,提升管理水平,保障船舶安全。被重点跟踪的船舶到港必查,对船舶提升安全状况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为此,海事管理机构一直运用这项要求来对待被重点跟踪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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