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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事故调查报告(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23:20 点击:171 编辑:admin

1.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

12 月 12 日,山东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 “天丰 369” 轮在北纬 37°52.66′,东经 121°53.9′附近自沉,船上共 14 名船员。经全力救援,目前已救起 12 人,3 人生命体征稳定,9 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他失联人员正在全力搜救中。

山东烟台海域一载有14人货船沉没 9人已无生命体征

2021年12月12日4时43分,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接烟台搜救中心通报,货船“天丰369”在烟台东北30海里处进水沉没,船上14人,请求救助。

  接报后,北海救助局立即派遣蓬莱待命救助直升机“B-7313”、烟台待命救助船舶“北海救112”轮前往救助。

  现场西北风8级,遇险船舶已经沉没。经船机配合,目前已成功救助遇险人员3人,打捞起3名罹难者,8人失联。救助船舶、救助直升机仍在搜救失联人员。

2.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比例,出具海事报告。

两船皆投保船舶保险,对于双方船损及打捞救助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交叉计算,以各船保险金额为限。对于L船上船员死亡赔偿不在双方船舶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内。

L船未购买船舶保险船东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赔偿责任,Z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海事报告的事故原因基础上适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本船保险金额为限。

这些仅为个人看法。

3. 船舶事故报告内容

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4. 船舶事故调查案例分析

船舶横倾如果度数大,在遇到横风横浪时易彻翻,导致船翻人亡。全世界这类事故几乎是年年有发生,主耍是装载货物时没有认真装好和绑扎闺定好,使货物在遇到大风太浪时货物的移动船倾向一彻,船上人员又不能归位,一来二去的在风浪的作用下船会渐渐的越倾越重,最后造了船翻人亡

5. 船舶机损事故调查报告

作为专业术语的海上意外事故,主要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碰撞及其他类似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中: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平台。

2.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和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沿海水域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域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4.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1)碰撞、触撞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3)火灾或爆炸;(4)沉没;(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航行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和丢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但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

(一)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由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组织调查。

(三)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四)道路运输、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原则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以上调查分工存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指定牵头组织部门(单位)。

7.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安全事故,有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交通船舶之间的安全事故由交通部门处理。

8.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事故发生,海事局(处)先要核实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这个环节没有时限规定,一般需要几个小时。确定立案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规定3个月内完成。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9.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 锅炉

1. 运行中突然熄火(锅炉汽压未到上限)

可能原因是:

(1)日用油柜燃油用完

(2)油路被切断,如燃油电磁阀因线圈损坏而关闭

(3)燃油中有水(未及时放残水)。

(4)供风中断或风量严重不足。

(5)自动保护起作用(如危险水位、低油压、低风压或火焰感受器失灵等)。

2. 点不着火

点不着火除上述原因外,还可能是

(1)风量过大

(2)喷油器堵塞

(3)电点火器发生故障(如电点火器线路接触不良,电极表面结炭不洁,电极间距不当,变压器损坏等)。

3. 炉膛内燃气爆炸(冷爆)

炉膛内燃气爆炸是燃油锅炉的一种危险事故,一般发生在点火或热炉熄火后。原因是大量燃油积存于炉膛底部,蒸发成可燃气体聚集在炉膛内,一旦被点燃,突然产生大量烟气,引起炉膛内压力剧增而爆炸。

10.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将污染事故分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1.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 船舶火灾 爆炸

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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