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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架构图(船舶设计图)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07:15 点击:56 编辑:admin

1. 船舶设计图

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转换设计和生产设计。行线图一般是由母型船改造而来用Solidworks就可以。出工程图可选 AutoCAD 。如果用精了Solidworks ,不用其它出效果图的软件了,它本身就很强大。

2. 船舶设计图纸价格

船舶设计工程师市场需求:2020年较2019年下降了54%。工资待遇:2020年较2019年下降了42%。

3. 船舶设计图怎么画

遥远的夜空有一个弯弯的月亮,弯弯的月亮下面是那弯弯的小桥,小桥的旁边有一条弯弯的小船,弯弯的小船悠悠是那童年的阿娇……每当听到这首歌,总会引起无数人的童年遐想;一条弯弯的小船承载了很多我们小时候的记忆,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怎么简单画小船。

方法(一)

1画一条弧线表示船底。

2画一条横线封住弧线口,做出船体。

3画个简易的船舱。

4小船下画一条波浪。

5擦除没入波浪的船底;一条简单的小船就画好了。

方法(二)

1画一个等腰三角形。

2再画两个三角形对称着第一个三角形放置。

3最后画一个倒 V 字形,扣在等腰三角形的上面;这样一个几何型的小船就画好了。

总结

1简单画小船(一):画弧线->画直线->画船舱->画波浪->擦船底即可。

2简单画小船(二):画第一个三角形->画第二、第三个三角形->画倒 V 即可。

4. 船舶设计图船体各方向的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中,限制性涉及到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信息技术应用、管道部件和管道、航道和港口建筑、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分析化学、燃气轮机和蒸汽轮机、蒸汽机、燃烧器、锅炉、辐射防护、电学、磁学、电和磁的测量、阀门、起重设备、服装、水利建筑、建筑物中的设施、农用建筑物、结构和装置。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限制性涉及到生物制品与血液制品、、标准化、质量管理、经济管理、广播、电视网综合、船体通用结构、林业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养蜂、养蚕、商业、贸易、合同、实验室基础设备、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工业物理因素危害控制、电磁计量、阀门、起重机械、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综合、核反应堆与核电厂核岛设备、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通信网技术体制、数据通信设备、各种通信业务服务、通信网编号、信号、接续、农机具。

5. 船舶设计图纸

详细设计直接指导生产设计,很多大船厂的in house设计单位再做生产设计的时候,规定严格按照详细设计的图纸进行3D建模及出图。

如果生产设计中发现的确详细设计有问题,比如有干涉或者位置、安装等明显错误,一般生产设计单位需要按内部流程,由生产设计工程师向其主管提出问题,主管审核后,再经过技术部门向详细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详细设计单位修改后,再反馈给生产设计部门。这个过程的每一步都有详细书面记录。这是根据我原来工作的一个200多人的生产设计部门的经验而写的。

6. 船舶设计图纸和讲解

HP球扁钢,pl8指8毫米的钢板,W,FL分别是T型材的复板和面板FB筋板BHD舱壁缩写AB平台缩写BL基线缩写在制作各种舰船模型时,一般都要接触到模型工作图纸。模型工作图是制作船模的主要依据,它不仅告诉我们模型的种类、名称、几何形状和尺度,同时还使我们了解模型各个零部件的结构和安装部位等情况。有些模型的图纸还简要地介绍了模型的内部结构、动力装置、部件装配、控制系统和制作方法等,使我们对船模有更多的了解。因此,认真看图纸,搞清各种技术要求,这对制作材料和工具的准备、决定制作的方法和步骤,都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把一艘舰船模型或一个零部件正确地表示出来,一般需要实际物体的三视图。即正视图(从物体正前方看)、侧视图(从物体侧面看)、俯视图(从物体上面看)。除三视图外,零件图是船模上层建筑和各个零部件的制作图纸,有的还绘出实际物体的立体图。 为了正确地看懂舰船模型的工作图纸,首先要熟悉图纸中各种线条和符号的意义。图纸上常见的有粗实线、细实线、虚线、点划线、折断线和剖面线等等(图2—1)。 粗实线:一般表示物体外表一切可见的轮廓线。 虚线:一般表示物体被遮挡的轮廓线。

细实线:一般表示物体的尺寸线、尺寸界限、 引线和剖面线。 点划线:一般表示物体的中心线、位置线和轴线。 折断线:折断线或波浪线一般表示物体断开的地方。有些不 必要全部画出的地方,就可以采用折断线或波浪线的办法省略 掉。 剖面线:一般表示物体剖视的地方。 图纸上常用的符号有M、d、R等。 M 表示比例尺。比如Ml:100,表示图纸的尺寸是实物的百分之一。 d表示圆形物体或圆孔的直径。比如何 1.5,表示直径以毫米为单位,即4.5毫米。 R表示圆形物体或圆孔的半径。比如R4.5,表示半径是4.5毫米。舰船模型的工作图纸,一般包括总布置图、船体线型图和零件图。

7. 明朝船舶设计图

古代主要是帆船,动力主要靠风力。但说在海中行驶的船。航速表示为节,1节=1海里/小时 一海里等于1.8公里 ,明代的郑和宝船航速估计在十几节左右。。一般的船在七八节左右。现代的商船在十八节

8.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9. 船舶设计图纸查询网站

在生产设计里面一般左舷用P表示,右舷用S表示。

在详细设计里面,左舷用PS表示,右舷用SB表示。

有些生产设计也会用详细设计的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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