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失控挂几个球舵机失灵的 原因可能为:1.船舶失电导致舵机无法正常工作;2.液压动力系统故障导致舵机无法正常工作;3. 轴承故障导致舵机无法正常转动;4.船舶擦底或者搁浅等导致舵机、舵叶损坏故障。 舵机失灵时,值班人员应马上通知 船长和轮机长,船长迅速到驾驶台进行应急指挥,轮机长迅速到机舱进行相应的操作和抢修。 1.值班驾驶员应按照《国际信号规则》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悬挂船舶失控信号,包括号旗、号灯。驾驶台做好了望和联络工作,并用VHF发布通告,提醒来往船舶注意安全。 2.启动应急舵操纵。应急舵演习一般每3个月进行一次。只要不是舵机完全损坏,无论是从供电、液压动力源等多个环节,都应有两套系统。在舵机应急操纵过程中,值班员不能远离操纵台,按车令操纵主机,执行船长和轮机长的命令。 3.寻求岸基帮助。向最近的海上搜救中心和海事局汇报情况。 4.船舶如果完全失控,最好抛下双锚,尽量将船停住,并警示通航船舶避让。必要时请求港方派拖轮协助拖航。 5.轮机部人员抢修舵机。尽全力抢修主、辅操舵装置,使其尽快恢复功能,如果轮机部抢修困难或者无效时,轮机长应立即报告船长,说明舵机失灵原因,已经进行的抢修措施,需提供的支援和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6.事故结束后,到最近的港口或者回国后的第一个港口后,轮机长向海事部门做详细的事故报告:发生故障的时间、海况、地点、原因、抢修经过和采取的措施。 2. 船舶挂两个黑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3. 船失控了怎么办炸机。 军用无人机高空失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当出现失控时,首先不要慌里慌张,乱了自己阵脚。高空失控后,无法继续操作了,所以干着急也没有用,倒不如用这个时间把失控的原因找出来,之后再想办法。 高空失控常见原因 高空失控的第一个原因是机器故障。这个在空中就没办法了,所以就只能在起飞前仔细检查下无人机的各项参数设置以及其他硬件上面有无受损情况,虽说不能百分之百排除隐患,但最起码能保证你不会在一些低级错误上栽跟头。 第二个就是环境因素造成的失控,有电磁干扰和大功率发射器的环境下是不宜飞行的,比如:轮船有大功率雷达,电视台附近,发电厂,飞机场等这些地方。当这些功率干扰、甚至掩盖了遥控信号时,无人机马上就会失控,运气好就自动回来了,运气不好就直接炸机,所以要尽量避免去到这些地方飞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无人机超越了自身参数限制而导致的失控。这种情况一般是是好处理的,先等一等,十几秒钟后一般就能恢复操控。如若不行的话,启动无人机自动返航系统,但前提是必须在起飞前做好卫星定位,所以说准备工作很重要。 黄金法则:无论无人机有没有恢复控制,或者有没有执行自动返航,都应该尝试性的不断往下拉油门,无人机离你越近,恢复控制的可能性就越高,无人机飞的越低,最起码掉下来的伤害会越小。有经验的飞手都会在起飞前把必要的准备工作做好,失控后不能慌,因为信号随时都有可能重连上。 4. 船舶失控是什么意思航行状态失控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包括船舶主推进器故障、舵机故障等,这种情况下,船舶不能自主航行,也不能避让其他船舶。 船舶显示失控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况: 1、船舶处于漂航状态; 2、船舶故障(如:在航中主机故障、舵机故障、电力丧失等等)。 当船舶处于失控状态时,应尽快修理,恢复船舶的航行能力,否则当船舶遭遇风浪等恶劣天气时,船舶有可能倾覆等,这是船舶非常危险的状况,尤其是大风浪中。 5. 船显示失控一般啥情况这时一般来说,在船舶即将靠近码头的时候,船速是比较慢的。但也不排除有特殊情况,如涌浪、大风(风向往岸壁吹)等。一般来说以下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速度。 1.抛锚 一般来说,船舶在港池内就已经抛了。这时看速度较快,应该是通过锚机收放锚来控制一下船舶的速度 。 2.拖轮侧推 如果有雇有拖轮,可以通过拖轮侧推船舶来在调整船舶的速度,这需要船上、引水和拖轮的协调和配合,有一定难度。 3.避开岸吊 岸吊都挺贵的,一个岸吊几千万,要真对着岸吊撞过去,可能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倒倒一片。这可就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了。按损失的金额来看,应该够得上国务院组织调查组了。 关键是这会受到港口的索赔,泊位不能用了,船不能靠了,都按小时和吨位算钱的。所以实在控制不住,调整方向,往啥也没有的地方去。比较省钱。 这一条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我都看好几回了。 6. 船舶搁浅挂几个球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意外造成船舶底部与海底、河床或浅滩紧密接触,使之无法航行,处于静止或者摇摆状态,并造成船舶损坏或停航十二小时以上即构成搁浅,短暂不停留时称为擦浅。 但船舶为了避免碰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有意将船舶抢滩坐浅受损不属于搁浅责任范围。 “坐浅”,通常是指船舶在有潮汐的港口停泊时,低潮接触海底,而高潮又浮起,事先可预料,不属于意外事故。关键在于是人为的。 7. 失控船舶应悬挂什么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 一、海损 1、定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的支出,称为海损(Average)。 其中:自然灾害是通常所指的不可抗力,如雷电、海啸;意外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触礁、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火灾等。其他特殊情况:如偷窃、抢劫、战争、暴乱、管货不当等。 2、分类: (1)按损失形态分:物质损失(牺牲)和费用损失 前者是指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损坏等有形损失,后者是指救助费、避难港港口费用等费用支付的损失。 (2)按损失程度分: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船舶在暴风雨中倾覆雨灭失即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难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所需支付的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高于船舶的价值,该船就可以构成推定全损。 船舶和货物遭受的损失未至全损的程度谓之部分损失。 (3)按损失性质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 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被迫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 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 、定义: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8. 船舶失控时应显示的号型是两个圆球海上船舶碰撞 船舶在水上航行时发生的与其他船舶 、各种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之间的碰撞。它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一般说,侵权损害赔偿在民法中有专门规定,但因海上运输具有特殊性,各国一般都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碰撞另有特别的规定。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对船舶碰撞有专章加以规定。 简介 海上船舶碰撞 船舶在水上航行时所发生的船同船之间或者船同各种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之间的碰撞,这种碰撞能导致重大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从而发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民法中是有专门规定的。由于海上运输具有其特殊性,各国一般都在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碰撞另有特别的规定。但海商法所适用的,仅是船舶与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在与海相通的江河水域(包括港内水道和人工湖)上的碰撞事故。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是管辖权属于船旗国。但对于碰撞案件,各国对管辖权的规定很不一致。因此,在不同国籍的船舶之间发生的碰撞,如果碰撞又发生在公海上,那末就会引起哪些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以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同,同一案件如果在不同国家诉讼,结果有时会差别悬殊。为了谋求在船舶航行规则、碰撞责任以及管辖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国际统一,自19世纪末以来,国际间陆续订立了下列一些有关船舶碰撞的公约: 避碰规则 它是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交通规则,也是确定船舶在航行中有无过失的根据。在航海者之间,历来存在着一些公认的航行习惯以避免船舶相遇时发生碰撞。随着海上运输的迅速发展,1889年由美国政府发起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航海会议上通过了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自1897年起生效。接着在1910年的布鲁塞尔航海会议上,又对这一规则作了一些修改。1910年修改后的《避碰规则》一直有效至1953年12月,后为1948年伦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通过的《避碰规则》所代替。 50年代以后,装备雷达的船舶增多。为了适应这一发展,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修改了1948年的规则并增加了一个《关于运用雷达观测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的附件,于1965年生效。1972年10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伦敦会议对1960年规则进行修订,通过了1972年《避碰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共分5章,38条,及3个附录:第1章“总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名词定义;第2章“驾驶和航行规则”,主要内容是规定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在互见中以及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3章“号灯和号型”,规定船舶在各种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和号型;第4章“声响和灯光信号”,规定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用不同的声号与信号。第5章“豁免”,对规则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可以免除一些该规则对号灯等规定的要求。 9. 船舶失控挂什么号灯号型船舶换油恪守“两个船位”原则 1.确保燃油滤器通畅 由于目前市场上含硫量低于0.10%m/m的燃油产量并不是很大,未安装尾气处理装置的船舶进入中国内河排放控制区有不少是采用燃用轻油的方法应对。通常情况下,轻油品质较好,突然产生滤器堵塞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除非混油后发生残留催化剂(Cat Fine)这类的杂质堵塞滤器。但该轮从3月6日换用轻油至事发时,主机燃油系统一直处于正常状态。而燃油混油所发生的杂质堵塞滤器问题一般在混油初期,而不可能在长达8天以后才发生。况且,该轮大管轮的证词进一步佐证了这一判断。 当然,不能排除自动反冲洗滤器发生堵塞时船员切换燃油旁通滤器操作不当而混入空气,并由此造成燃油低压的结果。但此种情况下,会出现燃油温度反复报警吗?反复的燃油温度警报又该如何解释呢? 2.燃油温度保持适中 众所周知,船舶在燃用燃料油时,因其燃油粘度较高,需要根据其粘温特性提升燃油温度,并确保温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合适的燃油进机粘度。过高的燃油进机温度将降低船用燃料油的进机粘度,相反过低的燃油进机温度则提高了船用燃料油的进机粘度,两者均不利于船舶柴油机的发火燃烧工况。 而在船舶使用轻油的情况下,因其本身燃油粘度较低,所以无需加热过程,复查时核实该轮主机燃油进机温度为36.5℃的实际观察结果也证实了该观点。 机舱的主机燃油温度警报不会作假!这个特定时期反复出现的警报后面应该还隐藏了什么! 经反复核对燃油温度警报的时间记录,发现燃油温度是由高于98℃开始,再到低于95℃之间来回报警。此时,粘度计在燃油系统中还起不到相应作用!这是因为使用轻油时,因燃油粘度过低,粘度计还无法起到控制作用。燃油温度的忽高忽低必然是有人故意作为。毕竟在燃油温度控制方面,人为的控制不如带有PDI(比例积分微分)调节的粘度计控制精准。 在证据链面前,经船级社和船旗国的一起介入分析,该轮轮机长最后承认:该轮驶离内河排放控制区后准备尽早换油以节省燃油费用(由符合0.10%m/m标准的轻油换用到符合0.50%m/m标准的低硫燃油),遂安排当班机工稍微打开加热阀对主机燃油系统进行缓慢预热,以减少温差便于快速换用低硫燃料油。然而,当班机工在操作过程中将燃油加热阀的开度调节过猛造成加热量过大,后续也未注意燃油进机温度快速升高现象,于是便出现了“正常—报警—正常”的燃油温度警报记录。此时,可以推断的是:正在使用中的轻油温度过高导致轻油在燃油系统中的气化,进而造成主机燃油泵混入气体后无法起压,最终引发船舶主机的突然停车、船舶失控。 10. 船舶失控灯在哪个位置有三种,一是应急消防,一是溢油,一是救生,这三应急反应。象一般一条船每个月都要举行上述三种应急反应的演习和职舶离码头后船上人员更换达到25%以上在48小时内演练一次应急布署,《消防,救生,溢油》,使待刚到船的新任人员知到自己在布署中自己的责任及任务,好在实际中能完成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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