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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污染(船舶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00:05 点击:280 编辑:admin

1.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2. 港口船舶污染物治理的必要性

在地球上,海洋占据了71%的面积,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意义:

1.现代科学研究表明,最早的生命起源于海洋,可以说海洋是人类的生命摇篮;

2.海洋里有丰富的水资源,负担着全球的水体循环系统运转,影响甚至决定了全球的气候变化;

3.海洋里有丰富的生物资源,从全球生物资源的多样性方面,提供了生物科学研究的标本;

4.海洋里有丰富的经济鱼类、藻类资源,为人类提供了食物、油脂、化工材料、药物等等;

5.海底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深海锰结核的矿藏比例是一个几乎无穷无尽的宝藏,海底也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储量;

6.海洋自身的潮汐变化蕴含了几乎无穷的发电能源;

7.海洋运输是目前最有效率的运输方式之一,靠近海洋的港口城市一般都能得到快速发展;

8.海洋也是全球污染物的最终净化厂;

9.海洋蕴含风险.大型海啸、台风往往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

10.由于气候的变化,预计中的海平面上升将淹没许多沿海低洼城市,对人类潜在性的损失无可估量 。

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水体的总称,海洋的中心部分称作洋,边缘部分称作海,彼此沟通组成统一的水体。

3.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101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2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4. 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

5月21日,四川省交通厅2021年第1次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务会议召开。

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推进绿水绿航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送审稿)》,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水运优势,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着重从水运发展的全要素全过程实现绿色低碳环保角度出发,以建设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发展绿色船舶、绿色运输为重点,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抓好港口岸线治理、危险品码头整治、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实现水运绿水绿航绿色健康发展。

5. 船舶油类污染防控

石油及其产品在开采、炼制、贮运和使用过程中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各种含油废水、海上船舶压舱水和洗舱水的排放,油船遇难、输油管道和近海石油开采的泄漏等,都是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途径。

估计世界经由各种途径入海的石油每年约600余万吨。石油入海后,立即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化学氧化、微生物降解、沉降、形成沥青球等。

石油污染会破坏海滨景观和浴场。海面上的油膜能阻碍大气与海水之间的气体交换,影响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海兽的皮毛和海鸟羽毛被石油沾污后,就会失去保温、游泳或飞翔能力。石油污染物还会干扰海洋生物的摄食、繁殖和生长发育,改变鱼类的洄游路线,沾污渔具和渔获物,使海产品带有石油味而不能食用。

6. 船舶与港口污染

俄罗斯湖泊的淡水存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依据总径流量计算,其水力资源居世界第二位。面对如此丰富的自然馈赠,俄罗斯非常重视保护湖泊生态和湖区环境,并且针对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资源丰富

俄西北部的卡累利阿地区是俄湖泊最为集中的区域,拥有欧洲第一大淡水湖拉多加湖和第二大淡水湖奥涅加湖。当地在湖泊保护方面,深受20世纪70年代“人类聚居学”理论创始人、希腊城市规划学家康斯坦丁诺斯·佐克西亚季斯主张的国土利用最佳结构图的影响。

该理论主张各国陆地领土的40%应是自然保护区,禁止用于任何经济活动;42%的国土可在不破坏自然生态群落的基础上用于有限的林业开发和休闲旅游;10.5%的领土留作耕地;7.3%的土地用于国民居住,建设交通设施,开展轻工业生产;0.2%的国土用于重工业生产和废料堆放。

与之相对照,俄罗斯森林覆盖面积超过其国土的50%,耕地面积仅占7.3%。在占其领土四分之三的亚洲部分,仅在交通要道沿线零星分布着一些人口数万的小城市。该国4大工业区中的3个——莫斯科工业区、乌拉尔工业区和新西伯利亚工业区均远离大湖分布区,距离其西北部大湖区最近的圣彼得堡工业区主要生产食品、纺织品以及在海港区造船。

从总体上看,包括湖泊在内的俄生态环境在承载现有经济压力方面,有巨大先天优势。

处罚严重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中,针对污染破坏湖泊和其他生态环境的行为有专门条款。

例如,刑法规定,凡是对包括湖泊、河流等在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破坏其水质、导致水资源枯竭或者改变其自然特征且造成该水域动植物资源严重受损的自然人,可视其违法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于因污染破坏水体危害人体健康、造成动物大批死亡者,须将其接受处罚的时间期限延长1至3倍,或判处有期徒刑最多2年。对于因触犯这些条款、过失致人死亡者,可判处有期徒刑最多5年。

俄国家杜马(议会下院)议员认为上述条款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违法单位的法人,存在漏洞。因此俄正在制定刑法环保条款修正案,拟对造成水域污染的单位法人和对自然人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对于石油严重泄漏等重大案件导致生态灾难的责任人,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措施多样

近年来,俄罗斯为保护湖泊生态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2013年,贝加尔湖南端一家经营了约50年的造纸厂被彻底关闭,消除了对贝加尔湖造成生态危害的最大源头。厂区的废料填埋场已被浇筑水泥封存,其余厂区地表已铺上适宜种植的土壤。

在修建运输石油的管道时,当地政府将石油管道距离贝加尔湖湖岸的距离由传统法规要求的30米延伸到300米,最终又敲定为相距800米。专家认为在这一距离上,即使发生地震,泄漏的石油也不会在救援力量到达前污染湖水。此外,该管道的安全加固技术可使其在湖边运送石油的环保风险仅相当于铁路运输的十万分之一。

在紧邻俄第二大城市圣彼得堡的拉多加湖,当地林业公司在采伐树木后会在湖中和流入该湖的河里散放木排,让其漂到目的地。为了杜绝这一行为造成的水质富营养化和部分树木、枝叶腐烂造成的污染,当地政府不久前彻底叫停了这种已延续多年的运输方式。

不过,也有俄专家指出,目前部分湖区分布的一些企业还存在环保技术落后,环保部门检查力度、频率不够,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违法成本偏低,部分地区的垃圾污染水体问题久拖不决等难题,尚有待各方跨区域协调联动、密切协作加以解决。

7.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哪些

1.制度化建设。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细化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开展环保、工商、公安、住建等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定期对话、沟通、协调,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杜绝“小散乱污”企业反弹,有力解决边界环境污染纠纷;协同司法机关参与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2、专业化建化。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营造团结、干事氛围,打造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专业化队伍;加强学习交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廉政监督,梳理廉政风险,健全环境执法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等各项权利运行的监控机制。

3、公开化建设。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建立与广播电视台、报纸等媒体的互动机制,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曝光“小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违法违规查处情况,传播环保“正能量”;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与工信、金融、工商等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健全社会监督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完善环境违法行为公众举报制度等。

4、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优势,逐步建成以污染源信息管理为基础,以移动执法为核心,以环境信访系统、排污申报和收费系统为支撑的环境执法信息平台,全面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5、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制定我市辖区内相关行业环境执法指南和规范,熟练掌握重点行业、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排污状况及治理工艺,细化现场执法检查要点,推动执法精细化;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的行政处罚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笔录最新格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推动执法规范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动环境执法合法化、合理化,经受住案件的复议和历史的检验。

8.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研究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9. 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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