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设计单位认证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 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船舶设计证书新版《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背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20规则》)及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规则》较原规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调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使用范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并增加了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基于上述变化,并为更好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原《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原办法:持证人适任航区为:1.未满100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新办法:把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二)取消了有关船籍的限制 原办法:“小型海船”系指浙江籍国内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新办法:“小型海船”系指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和摩托艇。同时,在适任证书的适任项目中取消了船籍的限制。 (三)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原办法:对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作了相应规定。 新办法: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四)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1.申请时间方面。 原办法: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新办法: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2.知识更新培训方面。 新办法: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抽考、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 (五)调整了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 原办法: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新办法: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六)“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原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新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保持一致。 3. 船舶认证的一般是什么资质一般是中国船级社检验认可的,发CCS证书,另一个主要的是德国劳氏船级社认可的,发欧盟EC证书,其他还有一些其他国家船级社认可的证书 4. 船舶设计单位认证要求(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 船舶体系认证ABS是美国船级社的简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船级社,船级社是检验船舶技术状况并给予发放船检证书的检验机构,是一种民间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世界上最著名的有十大船级社,如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BV法国船级社、NK日本船级社、KR韩国船级社、RINA意大利船级社?英国劳士船级社、德国劳士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 6. 船舶设计资质证书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7. 船舶设计院资质船舶维修肯定是要有许可资质。这就跟一名员工上岗必须持上岗证一样,船舶维修关系到船队运输的安全,不是一般的人和企业,就可以从事的。 他有着极为严格的岗位要求和资质审核,要经过严格的培训管理,要不然质量,安全谁来保障?谁来负责?今后又将如何追责,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8. 船舶设计单位认证有哪些对的,必须有资质才行的。一些修理项目还要经过船级社认证的 9. 船舶设计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一、 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涉及较多的口岸部门,如海事,边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商检等各部门。须具别较高的资质。 只办理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申办较为简单,无须提交交通部申请,具体咨询当地海事部门。 10. 船级设认证通过相应国家的船级社认可证书后,企业的产品可以与船舶制造领域的厂家,进行配套, 如果没有船级社检验证书, 原则上是不能进入船舶领域的 11.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广义的船舶设计还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的论证与编制,以及船舶建成后的完工图纸与文件的编制工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种工程设计,在船舶设计过程中不仅应采用有关的先进科技成就,使所设计的新船在经济效益(对民用船)或作战性能(对军用船)舒适性、适用性等方面达到预期的要求,还应全面考虑国家与国际上的有关公约、法规、规范、条令等的规定。由于船舶设计是一个逐步近似、螺旋式深化的过程,设计工做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投资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方法各国不同,对设计阶段的划分也有所差异。我国曾长期采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等所谓的三阶段设计,现在军船的设计及一些中小型船厂的民船设计仍沿用三阶段设计法;大中型船厂的民船设计已普遍采用国际上流行的四阶段设计法,即:概念设计、合同设计、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此外,尚有方案设计、报价设计、基本设计、功能设计、过渡设计、咨询设计、送审设计、优化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设计、模块化设计等诸多设计过程。均可按不同情况作为以上三阶段或四阶段设计中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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