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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节能减排措施(船舶行业节能减排措施方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3 17:00    点击:167   编辑:admin

1. 船舶行业节能减排措施方案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鼓励人们采取最佳实践方案提高燃油的效率,并且鼓励在现有船舶上使用最新的技术装备。

船舶纵倾优化是上述SEEMP战略领域的一部分,它能减少成本,为船舶在运营中提高效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作为目前最容易实现的节能手段之一,它也经常被称作“悬挂在低处的果子”,因为它很容易采摘(实现)。

现在已经证实了实时监测和优化纵倾的技术能够明显节约能耗,因此该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

2. 船舶节能装置

快艇后面的机器叫船用汽油挂机,它区别于进口上万元用于***的快艇的设备,而只要几千块钱,适合于农民、渔民使用。

    其主要意义在于:用四冲程汽油动力发动机代替传统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动力性得到保证。

大幅减少了发动机的能耗和排污,同时发动机的噪音也得到降低。

所以推广节能小型渔业船舶、农用船、自用船等小型船舶渔业船舶动力系统四冲程舷外机。

挂桨机发动机在船体外面,或直接浸泡于水中,或在水面之上。

多用于游艇等小体积船体,如江河上面的打渔船、橡皮艇等,常见于江、湖渔业密集地区。

按其功率分为2马力、6马力、7马力、9马力、15马力不等的诸多型号。

一般为二/四冲程汽油机,启动方式多为手动式,由操作者手持方向手柄掌握方向。

3. 船舶行业节能减排措施方案怎么写

在追求以最少资源投入、最小环境代价,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出行需要方面,中国交通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包括ETC技术推进节能减排在内的众多经验,《中国可持续交通发展报告》中有着具体介绍:

  推进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大力推进可循环中转袋全面替代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可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93.8%,“瘦身胶带”封装比例达到96.4%,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74%,电子面单使用基本实现全覆盖;

  组织开展绿色交通省(城市)、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等示范工程,年节能量超过63万吨标准煤,逐步形成了一套绿色交通发展的管理理念和模式;

  加强基层海事管理机构燃油快速检测设备、船舶尾气遥测无人机及机载嗅探设备等装备配备,提高监管效率。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与2015年相比,2020年船舶硫氧化物减排约61.4万吨、颗粒物减排约8.2万吨。

  包括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河南省公路预防养护措施、高原公路草皮保护工作以及青藏铁路建设野生动物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反映出中国交通把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作为可持续交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4. 船舶管理节能降耗建议100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

2、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6、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7、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8、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9、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与应用及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10、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

11、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2、远洋渔业、人工鱼礁、渔政渔港工程

13、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4、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5、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18、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19、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0、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1、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2、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

23、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4、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5、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6、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27、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28、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29、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30、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2、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3、竹藤、花卉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34、林木、草原基因资源保护工程,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3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36、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37、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8、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39、木、竹、草(包括秸秆)人造板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40、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41、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42、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43、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44、淡水与海水健康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淡水与海水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海洋牧场

45、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46、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47、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4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49、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农业工程

50、乡村厕所废物废水以及餐厨废物废水的收集处理与生态农业联合经营

51、面向资源化的乡村生活废水、生活废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与农田面源污染协同综合治理

5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53、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54、数字农村建设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55、“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56、木材及木(竹)质材料节能、节材、环保加工技术开发与利用

57、湿态酒精糟(WDGS)的应用、生物质液体有机肥的应用

二、水利

1、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7、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

9、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0、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1、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2、淤地坝工程

13、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4、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15、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6、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7、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

18、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19、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20、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1、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用

22、防洪调动自动化系统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

23、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4、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25、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四、电力

1、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8、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9、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

10、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

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15、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推广应用

17、燃煤发电机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18、火力发电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

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24、分布式能源

25、高效电能替代技术及设备

26、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

27、火力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28、智慧能源系统

五、新能源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工业有机废弃物、有机污水污泥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1、5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13、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

14、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

15、移动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及应用

六、核能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

2、先进核反应堆及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MOX元件、金属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7、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9、核安保关键系统开发与设备制造

10、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11、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

12、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

13、核能综合利用(供暖、供汽、海水淡化等)

七、石油、天然气

1、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

2、页岩气、页岩油、致密油、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利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与装置制造

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8、石油储运设施挥发油气回收技术开发与应用

9、液化天然气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0、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

八、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低品位难选矿综合选别和利用技术,高品质铁精矿绿色高效智能化生产技术与装备

2、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高性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性能冷镦钢,高性能合金弹簧钢,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用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电工钢,高性能工模具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钢,高性能管线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耐蚀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用钢,电力装备用特殊钢,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不锈钢,高温合金,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非调质钢,汽车等机械行业用高强钢,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复合钢材,半导体用高纯高性能钢

5、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铸坯直接轧制、无头轧制、超快速冷却、节能高效轧制及后续处理等技术应用

6、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环保均质化凉料设备开发与生产应用

7、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8、钢铁产品全流程质量管控技术

9、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10、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1、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2、钢铁与相关产业间可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3、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工艺技术,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工艺技术

九、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它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5)钨冶炼废渣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4、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1)信息:直径200mm以上的硅单晶及抛光片、直径125mm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稀土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端电子级多晶硅、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2)新能源: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前驱体材料

5、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1)交通运输:抗压强度不低于500MPa、导电率不低于80%IACS的铜合金精密带材和超长线材制品等高强高导铜合金、交通运输工具主承力结构用的新型高强、高韧、耐蚀铝合金材料及大尺寸制品(航空用铝合金抗压强度不低于650MPa,高速列车用铝合金抗压强度不低于500MPa)、高性能镁合金及其制品。(2)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医疗等领域高性能钨材料及钨基复合材料,高性能超细、超粗、复合结构硬质合金材料及深加工产品,蜂窝陶瓷载体及稀土催化材料,低模量钛合金材料及记忆合金等生物医用材料,耐腐蚀热交换器用铜合金及钛合金村料,3D打印用高端金属粉末材料,高品质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光功能材料、合金材料、特种陶瓷材料、助剂及高端应用

6、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铜箔材料

十、黄金

1、黄金深部(1000米及以下)探矿与开采

2、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

3、黄金冶炼有价元素高效综合利用(难处理矿石选冶回收率≥75%;低品位矿石选冶回收率≥65%(不含堆浸);当黄金与其他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70%;当黄金与其他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50%)

十一、石化化工

1、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

2、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磷矿选矿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中低品位磷矿、萤石矿采选与利用,磷矿、萤石矿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3、零极距、氧阴极等离子膜烧碱电解槽节能技术、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铬盐清洁生产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全封闭高压水淬渣及无二次污染磷泥处理黄磷生产工艺,气动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大型脱氟磷酸钙生产装置

4、10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A、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万吨级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5、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水溶肥、液体肥、中微量元素肥、硝基肥、缓控释肥的生产,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

6、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用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低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用于大飞机、高铁等重点领域的高性能防腐涂料生产;单线产能3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8、高固着率、高色牢度、高提升性、高匀染性、高重现性、低沾污性以及低盐、低温、小浴比染色用和湿短蒸轧染用的活性染料,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性、高洗涤牢度、高染着率、高光牢度和低沾污性(尼龙、氨纶)、高耐碱性、低毒低害环保型、小浴比染色用的分散染料,聚酰胺纤维、羊毛和皮革染色用高耐洗、高氯漂、高匀染、高遮盖力的酸性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还原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低芳胺、无重金属、易分散、原浆着色的有机颜料,采用上述染料、颜料生产的水性液态着色剂

9、染料、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包括发烟硫酸连续磺化、连续硝化、连续酰化、连续萃取、连续加氢还原、连续重氮偶合等连续化工艺,催化、三氧化硫磺化、绝热硝化、定向氯化、组合增效、溶剂反应、双氧水氧化、循环利用等技术,以及取代光气等剧毒原料的适用技术,膜过滤和原浆干燥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10、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液晶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苯醚、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高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开发与生产,合成橡胶化学改性技术开发与应用,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动态全硫化热塑性弹性体(TPV)、有机硅改性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等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2、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13、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硅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高效偶联剂

14、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246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

16、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17、四氯化碳、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应用

十二、建材

1、利用不低于2000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或不低于6000万块/年(含)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硫(铁)铝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新型静态水泥熟料煅烧工艺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替代燃料技术、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水泥外加剂的开发与应用;粉磨系统节能改造(水泥立磨、生料辊压机终粉磨等);水泥包装自动插袋机、包装机、装车机开发与应用

2、规模不超过150吨/日(含)的电子信息产业用超薄基板玻璃、触控玻璃、高铝盖板玻璃、载板玻璃、导光板玻璃生产线、技术装备和产品;高硼硅玻璃,微晶玻璃;交通工具和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大尺寸(1平方米及以上)铜铟镓硒和碲化镉等薄膜光伏电池背电极玻璃;节能、安全、显示、智能调控等功能玻璃产品及技术装备;连续自动化真空玻璃生产线;玻璃熔窑用全氧/富氧燃烧技术;一窑多线平板玻璃生产技术与装备;玻璃熔窑用低导热熔铸锆刚玉、长寿命(12年及以上)无铬碱性高档耐火材料

3、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岩棉复合材料制品/部品;气凝胶节能材料;A级阻燃保温材料制品,建筑用复合真空绝热保温材料,保温、装饰等功能一体化复合板材,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岛礁设施、海工设施等领域用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功能型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绿色无醛人造板以及路面砖(板)、路面透水砖(板)、广场透水砖(板)、装饰砖(砌块)、仿古砖、护坡生态砖(砌块)、水工生态砖(砌块)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4、陶瓷集中制粉、陶瓷园区清洁煤制气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单块面积大于1.62平方米(含)的陶瓷板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利用尾矿、废弃物等生产的轻质发泡陶瓷隔墙板及保温板材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5、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蹲便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及节水控制设备,智能坐便器、卫浴集成系统,满足装配式要求的整体卫浴部品开发与生产

6、8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粗纱(单丝直径>9微米)池窑拉丝技术,5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细纱(单丝直径≤9微米)池窑拉丝技术,超细、高强高模、耐碱、低介电、高硅氧、可降解、异形截面等高性能玻璃纤维及玻纤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玄武岩纤维池窑拉丝技术;碳化硅纤维、复合纤维;航空航天、环保、海工、电工电子、交通、能源、建筑、物联网、畜牧养殖等领域用热塑性、热固性复合材料产品及其高效成型制备工艺和装备;树脂基复合材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与装备;20万吨/年及以上矿物原料粉体加工生产线

7、使用合成矿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的无石棉摩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8、信息、新能源、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功能性人造金刚石材料生产装备技术开发;高纯石英原料(纯度大于等于99.999%)、半导体用高端石英坩埚、化学气相合成石英玻璃等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高纯纳米级球形硅微粉与高纯工业硅的生产、应用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9、石墨烯材料生产及应用开发;环境治理、节能储能、电子信息、保温隔热、农业用等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应用;矿物超细材料加工在线检测与控制智能化生产线;非金属矿开釆、加工、贸易、应用、投资等产业大数据平台技术开发和建设

10、3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石粉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无机人造石的生产,采用无毒或低毒树脂的树脂基人造石的生产

11、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江河湖(渠)海淤泥以及农林剩余物等二次资源生产建材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开发

12、精细陶瓷粉体、适用于增材制造的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短切纤维;陶瓷球、陶瓷阀门、陶瓷螺杆等精密成型的陶瓷部件;陶瓷膜、蜂窝陶瓷、泡沫陶瓷;陶瓷基板、陶瓷绝缘部件、电子陶瓷材料及部件;连续陶瓷纤维及纤维增强陶瓷基复合材料;医用精细陶瓷材料及部件;陶瓷墨水材料;精密研磨及抛光用陶瓷材料等工业陶瓷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信息、新能源、国防、航空航天等领域用高性能陶瓷的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

13、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海洋工程用混凝土、轻质高强混凝土、超高性能混凝土、混凝土自修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

14、用于工程或装备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开发与应用

十三、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化学稳定性好、可降解、具有高阻隔性的功能性材料,气雾剂、粉雾剂、自我给药、预灌封、自动混药等新型包装给药系统及给药装置)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传承与创新,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与生产,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5、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外科设备,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新型基因、蛋白和细胞诊断设备

6、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透皮吸收、粉雾剂等新型制剂生产设备,大规模生物反应器及附属系统,蛋白质高效分离和纯化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药品连续化生产技术及装备

5. 船舶行业节能减排措施方案范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6. 船舶节能减排经验及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领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减排方式。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先后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会同财政部出台了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了标准体系,统一港、船、电技术要求,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岸电使用要求,岸电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部门规章,对岸电(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是总则、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

依据《港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部门“三定”职责,《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的有关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项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关于岸电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环保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使用范围。

关于船舶适用范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的主权,从推进岸电使用的角度,《办法》对所有在我国境内靠港使用岸电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为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同时考虑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国实施,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管理实践,第九条和第十条仅规定了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的安装要求。

关于码头的适用范围。规章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规定,明确了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改造。考虑到油气化工码头安全风险较大,防爆要求高,实践经验不足,暂不具备推广使用岸电的条件,因此未对此类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岸电技术的进步和今后应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应当预留岸电设施的空间或通路。

(三)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要求。

新修订出台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推进解决具备受电设施船舶较少的问题,《办法》规定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安装船舶受电设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些要求与已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有关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

(四)关于优先使用岸电的要求。

《办法》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明确了在船、岸均具备相匹配的岸电设施,靠泊时间满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泊位性质、等级、岸电设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为保障船舶使用岸电创造条件。

(五)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

为保障岸电设施供电稳定可靠,《办法》规定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检测,考虑到高压岸电设施安全性、稳定性要求高,检测难度大,特别要求需经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同时,规定了船舶、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在安全责任划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购买涵盖岸电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降低岸电使用的风险。

(六)关于鼓励政策。

《办法》在相关章节中提出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船舶靠港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以及鼓励相关单位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优先通行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岸电(受电)设施建设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7. 船舶节能减排的措施

原理为回收利用制冷系统中的冷量,实现船舶的节能减排,以海上养殖工船为目标船,采用制冷机组和板式热交换器组合设计,根据板式热交换器的进出口的温差分析制冷机组的制冷量、板式热交换器的换热量及面积.结果表明,在制冷机组前加板式热交换器,可实现节能,降低营运成本.

8. 船舶行业节能减排措施方案最新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以及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水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时,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并按规定审批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流域内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九 条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条 省、昭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变更公益林地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依法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的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二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石取土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流域内的硫磺矿区、废弃矿山以及小水电站拆除后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河堤建设模式和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三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流域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三十八条 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有机肥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赤水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扎西会议旧址、鸡鸣三省大峡谷等列入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鼓励将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条 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四条 省、昭通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邻省有关方面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建立赤水河流域范围内酒业反哺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赤水河流域白酒企业等市场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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