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货舱洗舱水怎么处理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頭條萊垍
【由船旗国签发】垍頭條萊
1、国籍证书;萊垍頭條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萊垍頭條
3、电台执照;萊垍頭條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頭條萊垍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垍頭條萊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頭條萊垍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萊垍頭條
8、连续概要记录CSR;萊垍頭條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垍頭條萊
【SOLAS公约】萊垍頭條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萊垍頭條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頭條萊垍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萊垍頭條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垍頭條萊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萊垍頭條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萊垍頭條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條萊垍頭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頭條萊垍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條萊垍頭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萊垍頭條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萊垍頭條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頭條萊垍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條萊垍頭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頭條萊垍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萊垍頭條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萊垍頭條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垍頭條萊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萊垍頭條
19、培训手册(CIII/R35);萊垍頭條
20、无线电记录(CIV/R17);垍頭條萊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萊垍頭條
22、AIS测试报告(CV/R18.9);萊垍頭條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萊垍頭條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萊垍頭條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萊垍頭條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垍頭條萊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萊垍頭條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萊垍頭條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萊垍頭條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萊垍頭條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頭條萊垍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頭條萊垍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垍頭條萊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頭條萊垍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萊垍頭條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垍頭條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萊垍頭條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萊垍頭條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頭條萊垍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萊垍頭條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萊垍頭條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萊垍頭條
【MARPOL及相关】頭條萊垍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垍頭條萊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垍頭條萊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萊垍頭條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垍頭條萊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垍頭條萊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頭條萊垍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萊垍頭條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頭條萊垍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萊垍頭條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萊垍頭條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萊垍頭條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萊垍頭條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萊垍頭條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萊垍頭條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萊垍頭條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萊垍頭條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垍頭條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萊垍頭條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頭條萊垍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萊垍頭條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萊垍頭條
【体系(ISM/ISPS/MLC)】垍頭條萊
1、安全管理证书SMC;頭條萊垍
2、符合声明DOC;萊垍頭條
3、国际保安证书ISSC;萊垍頭條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條萊垍頭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萊垍頭條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萊垍頭條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垍頭條萊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垍頭條萊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條萊垍頭
【其他公约】條萊垍頭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萊垍頭條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萊垍頭條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頭條萊垍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萊垍頭條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垍頭條萊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條萊垍頭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條萊垍頭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萊垍頭條
9、船级证书CLASS;頭條萊垍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垍頭條萊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垍頭條萊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萊垍頭條
【散货船附加】萊垍頭條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萊垍頭條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萊垍頭條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頭條萊垍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萊垍頭條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萊垍頭條
【油船附加】垍頭條萊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萊垍頭條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萊垍頭條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萊垍頭條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萊垍頭條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萊垍頭條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條萊垍頭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萊垍頭條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垍頭條萊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萊垍頭條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垍頭條萊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垍頭條萊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萊垍頭條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條萊垍頭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萊垍頭條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垍頭條萊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萊垍頭條
2. 化学品船洗舱操作
18%~22%。国标是进入受限空间的氧气含量大于18%且小于22%。在受限空间作业低于上述含量值人类呼吸将很困难,必须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检测,低于上述含氧量则必须进行空气置换,直到合格为止。萊垍頭條
18%~22%。国标是进入受限空间的氧气含量大于18%且小于22%。在受限空间作业低于上述含量值人类呼吸将很困难,所以必须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检测,低于上述含氧量则必须进行空气置换,直到合格为止。萊垍頭條
对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萊垍頭條
1、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萊垍頭條
2、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條萊垍頭
2.1、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GB8958-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垍頭條萊
2.2、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萊垍頭條
2.3、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2-2002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條萊垍頭
3. 散货船洗舱水怎么处理
一千吨级别的货轮长度在30-50米,宽度在8-12米左右,运输成本可以考虑成:油价占60%,船员工资10%,设备消耗维护成本20%,其他10%。还要看你运输的物资的价值了,如果是普通粮食、黄沙之类的散货效益很低。每条船运输的物资不同成本必然也不同。运油效益很高,但是要办理各类证书、还要洗舱验舱等额外费用。所以这个很难说,但是总的来说船的运输成本大致是路上运输的50%-30%。
4. 船舶洗舱水在特殊区域怎么处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萊垍頭條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萊垍頭條
UDC628.191:629.12萊垍頭條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萊垍頭條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萊垍頭條
1 排放规定頭條萊垍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萊垍頭條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垍頭條萊
排放区域萊垍頭條
排放浓度(毫克/升)萊垍頭條
内河萊垍頭條
不大于15頭條萊垍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萊垍頭條
不大于15條萊垍頭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萊垍頭條
不大于100垍頭條萊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萊垍頭條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頭條萊垍
排放区域萊垍頭條
项目萊垍頭條
内河萊垍頭條
沿海條萊垍頭
排放区域萊垍頭條
项目萊垍頭條
内河萊垍頭條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萊垍頭條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條萊垍頭
生化需氧量萊垍頭條
不大于50萊垍頭條
不大于50條萊垍頭
悬浮物垍頭條萊
不大于150頭條萊垍
不大于150萊垍頭條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萊垍頭條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條萊垍頭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萊垍頭條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萊垍頭條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萊垍頭條
5. 船舶洗舱的注意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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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如何洗舱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萊垍頭條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頭條萊垍
7. 内河船舶洗舱作业指南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萊垍頭條
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萊垍頭條
内河條萊垍頭
不大于15 萊垍頭條
海上垍頭條萊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垍頭條萊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萊垍頭條
8. 船舶油舱清洗流程
中远克莱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国企。萊垍頭條
中远克莱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1991年7月6日在江苏省南通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通市九圩港港务公司码头。萊垍頭條
公司经营范围:船舶修理、航修及船舶工程技术服务;船舶配套专用涂装设备的维修、制造与销售;钢结构的涂装防腐工程及技术咨询服务;脚手架工程;铜矿砂加工销售;油舱清洗;船用物料、船用阀门、船用钢管及附件、钢结构工程机加工及舾装件的生产销售;润滑油、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船舶涂装设备、船舶配件、船用易损件的批发、进出口。垍頭條萊
9. 船舶货舱洗舱水怎么处理的
船舶清舱项目包括清理污油水、废油、油渣、油垃圾和油舱清洁等项目。條萊垍頭
船舶清舱的产生物頭條萊垍
①含油污水:指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萊垍頭條
②残油(油渣):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呈液态或半固体的油性混合物;萊垍頭條
③船舶垃圾:扫舱物料、含油布料等固体废弃物;萊垍頭條
④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萊垍頭條
⑤其他物质。垍頭條萊
10. 船舶货舱洗舱水怎么处理好
1. 船舶货舱清洗顺序 垍頭條萊
⑴ 洗舱前应先清洗舱盖,舱口围和主甲板,避免杂质带到舱内。萊垍頭條
⑵ 货舱内清洗前应盖好污水井盖避免杂质进入污水井。條萊垍頭
⑶ 货舱洗舱应自上而下,从舱口到舱底。萊垍頭條
⑷ 货舱肋骨间应先清除杂质,再用水冲洗。 頭條萊垍
⑸ 污水井清洗应先除杂质,再用水冲洗,并通知机舱排水,观察污水井吸力,如果排水不畅,应及时修理。污水排干后,应用拖布或吸水海绵擦干净,并观察污水井吸头有无渗水现象,如果渗水应通知机舱及时修理。垍頭條萊
2.船舶货舱清洗要求: 萊垍頭條
⑴ 如果上一载货装扬尘污染货(煤炭,矿粉,铁矿石等),整个货舱清洗至少两次第一次清除货舱杂质和浮尘,第二次冲洗前,应用拖布或胶皮刮板擦洗舱壁,去除铁锈,漆皮和吸附舱壁上灰尘,再用水冲洗,直至露出舱壁本色。 萊垍頭條
⑵ 如果上一载装忌水湿或腐蚀性货物(水泥,化肥,磷盐,硫磺等),应先用扫帚把杂质清扫干净,再按装扬尘污染货洗舱要求清洗。污水井排干污水后,污水阀门应拆卸清洗去除水泥或磷盐等沉积物,以便雨天卸货及时排水。 垍頭條萊
⑶ 如果洗舱水是内河水,冲洗后自然晾干即可。如果是海水,第二次冲頭條萊垍
洗完毕后,应用淡水沿舱口围雾化冲洗海水盐分,防止舱壁或舱底板出现盐渍。再自然晾干。 條萊垍頭
⑷ 货舱晾干后关舱,应根据外界环境情况(气象因素)进行自然通风,萊垍頭條
降低舱内露点温度,防止货舱舱壁汗湿,保持舱内干燥。 萊垍頭條
⑸ 集散多用船或集装箱船因舱盖吊装式,不便于开关,第三次冲洗完毕萊垍頭條
后,应用拖布或吸水海绵,及时擦舱壁和舱底板,防止水锈,同时也加速货舱干燥,如果有条件应进行机械通风,保持货舱内干燥。萊垍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