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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江抛江石工程(长江砂石运输行情)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03:45    点击:250   编辑:admin

1. 长江砂石运输行情

近日,江苏一家船用仪器公司董事长透露,该公司7月份将开建1艘12000吨级砂船。在此之前,安徽某船务公司则以十年为期租赁了连云港铭洋船厂8座船台中的4座用于建造沿海砂船,首批2艘120米长的12000吨级砂船5月28日下料开建。

江浙地区一些民营船舶设计公司负责人认为,未来5~10年,以海沙运输为主要功能的砂船国内市场看好,或许引来砂船建造小高潮。某船舶设计公司董事长称,目前公司已有10艘砂船在排队等着设计。

万吨级江海直达型砂船市场看好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外沙子不能进口,内河沙又不能开采,内地庞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和房地产业所需的沙子绝大部分只好从沿海运进海砂来解决。更具经济性的江海直达砂船便成了沿海向内地运送海砂的不二选择。

安徽一家船务公司总经理表示,对于江海直达砂船船型,他比较看好120米长、载重吨位在12000~13000吨的沿海散货。他认为,这类船舶比较灵活,既可以在沿海跑海砂等散货运输,也可以常年上溯至武汉港,将海砂从沿海一路运进武汉,整个航程贯穿了长江中下游腹地,市场空间很大。

多重因素催生砂船市场需求

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内沿海砂石料航运市场,至少这一两年里粤港澳大湾区基建市场对沙石的需求是稳定的。他说,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投资建造1艘12000吨级左右的沿海砂石船,投入营运只需2~3年就可收回建造成本,而同等吨位的运送钢铁、煤炭等其它非砂石物料的沿海散货船,至少需要营运4~5年才能够收回建造成本。

最近几年,原先供应充足的河砂市场供应特别紧张,再加上2017年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开始实施,以及今年年初国家出台的新基建经济刺激政策的推出,进一步加剧国内河砂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

据悉,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废止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后,正式废止了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改革要求不一致的2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为海砂的合法开采扫清了障碍。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砂石市场缺口非常大,大量价格相对低廉的海砂进入国内市场,由此拉动了国内沿海海砂运输市场需求。结合目前情况,现在国内的砂船基本上都是按照以前内河船舶设计规范建造的,现有的绝大部分内河砂船难以满足海船的结构和稳定性要求,根据国家海事部门的规定,这类船舶严禁到沿海地区运送海砂。

2. 江苏长江砂石公司

一是拓展联通东部的交通空间。依托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充分发挥发挥上中下游地区的比较优势,为优质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通道。

 

二是拓展产业转型升级空间。依托沿江绿色发展轴建设,促进东部地区产能向西部地区转移,合理进行产业分工协作,培育新的产业发展机遇。

 

三是拓展生态绿色发展空间。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基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长江中上游流域生态修复带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是拓展消费市场空间。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有利于挖掘中上游广阔腹地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增长空间从沿海向沿江内陆拓展,形成上中下游优势互补、协作互动格局,缩小东中西部发展差距;有利于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壁垒,推动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统一融合,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3. 长江砂石价格

长江是多条江水汇集的,在冬季枯水季节,江水流量小,较为清澈。

在雨季,上游各区域轮降大雨,而地面的植被不能完全将雨水中的泥沙过滤,大量的泥沙随雨水流到江里,又一路顺流而下,长江就是黄灰色,在重庆朝天门的两江会合处,可以清楚的看到,两个江水颜色不一。

三峡大坝又使许多的泥沙沉淀下来,如果大坝不开泻沙孔,流出的江水又是清的了。所以现在上游地区正在开展植树造林,增加地面植被的工作。

4. 长江砂石运输行情分析

现在河沙价格大概在100~300元一方。

沙子的价格也有高低之分,不同质量,不同地区的沙子价格是不同的,一般产沙的地区价格会相对便宜一些,而无原料只能从其他地区进货的市场。

“好沙子和劣质沙子价格相差50%”,市场上以十几公斤一袋的沙子为例,中沙价格在16—20元/袋,但劣质沙子只要10元/袋。便宜没好货的道理,在沙子上也说得通。

河沙的沙粒都是比较适中的,筛选好的沙子价格要高出1/3左右,装修业主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选择,同时要辨别河沙和海沙。

有些商家,投机取巧,将海沙当河沙卖,一方可多收25元到40元,为了避免上当,可以嘴尝,如果有咸味就是海沙,如无则为河沙。

5. 武汉长江砂石集散中心

中国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海拔高,河流落差大,流速大,长度大,水中泥沙含量大,所以浑浊。

世界上大江大河都是如此,落差越大越长,水越浑浊。包括美国河流。即使没有污梁也一样。如雅鲁藏布江。

河流中上游的工农业开发,使植被减少,水土流失,会加重浑浊状况。

特别是黄河,流经黄土高原,至古以来,因水浑而得名。

而一些小溪小河,发源地为沙石或石灰岩地质地段,相对长度小,落差小,水流缓,即使有一些污染,水质也显得比较清澈。

如湖北宜都清江与长江交汇处特到明显。

6. 长江砂石料网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垍頭條萊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萊垍頭條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垍頭條萊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萊垍頭條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條萊垍頭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萊垍頭條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頭條萊垍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萊垍頭條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垍頭條萊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萊垍頭條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條萊垍頭

  (四)采砂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船舶及机具的控制数量;萊垍頭條

  (五)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和布局;垍頭條萊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萊垍頭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條萊垍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和禁采区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條萊垍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采砂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报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萊垍頭條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萊垍頭條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條萊垍頭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條萊垍頭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萊垍頭條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萊垍頭條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頭條萊垍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萊垍頭條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頭條萊垍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萊垍頭條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萊垍頭條

  (二)符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要求;條萊垍頭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萊垍頭條

  (四)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萊垍頭條

  (五)采砂船舶具有船舶检验和登记等证书,船员具有适任证书;萊垍頭條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萊垍頭條

  (七)没有非法采砂记录;萊垍頭條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萊垍頭條

  对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垍頭條萊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或一个可采期。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采砂业主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设立明显标志标示采砂范围,不得越界开采,不得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堤顶路面、防护林木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或者通航安全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采砂业主应当终止采砂行为。萊垍頭條

  采砂业主撤离采砂现场前应当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采砂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萊垍頭條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萊垍頭條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萊垍頭條

  采砂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记录。对在1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仅有1次违法行为记录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河道采砂许可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頭條萊垍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條萊垍頭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萊垍頭條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萊垍頭條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萊垍頭條

  (四)不依法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处罚的;垍頭條萊

  (五)不按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萊垍頭條

  (六)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萊垍頭條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一)不按要求暂停采砂的;萊垍頭條

  (二)将公益性采砂活动所采砂石用于经营的;頭條萊垍

  (三)涂改、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垍頭條萊

  (四)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條萊垍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3‰的滞纳金。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垍頭條萊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抗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二十九条本省境内水库的采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7. 长江砂石运输行情走势

长江采沙是指在长江河床上进行采沙作业。

长江采沙的危害:

河床砂石是河道稳定、水沙平衡的物质基础。可供开采的床沙质每年是有限的,无限制地、掠夺式地开采江砂,将会破坏长江的河势,破坏长江河床的冲淤平衡。

一是影响防洪安全。在河道过量采砂,致使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脚,造成险堤险段;临近堤岸采砂,使深泓贴岸,堤身相对高度加大,岸坡变陡,极易引起堤岸坍塌,危及堤防安全;靠近河堤采砂,使堤基透水层外露,造成汛期高水位,容易出现翻沙鼓水险情;靠近涵闸、泵站、扩岸工程等水利工程附近开采河砂,严重威胁这些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洪功能;采砂遗留的弃渣堆体,成为新的河道障碍物,影响河道排洪防洪,容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

二是影响河势稳定。河道在长期演变过程中,通过挟沙水流与河床的相互作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河床形态。大规模无序的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形态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了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引起河势的局部变化和岸线的崩退,对局部河段的河势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如果滥采乱挖采砂量过大,且多在主河道迎流部位及江心洲滩,就会引起河床下切,造成河流流势改变、水位降低,将会影响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的功能,降低原有工程效益的发挥,严重影响防洪总体规划和区域供、灌、排体系。

三是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过度采挖河砂造成河床涮深,容易造成桥梁基础外露,甚至造成桥梁崩塌;在航道内乱采乱挖河砂,破坏了航道的自然形态,改变了航道两岸固有的河势,使本来比较好的航道变得复杂,最终使通航受阻;采砂船打失航标,占据锚地,干扰助航设施的正常运用,影响航道正常维护;采砂船挤占航道,易发生海损事故。

此外,偷采、乱采河砂形成的砂坑,容易诱发游泳人的溺水事件;不按规定擅自在中午、晚上进行采砂作业,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容易造成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8. 长江船运砂石运费标准

202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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