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净化设备 > 中国海船船员服务薄有什么用处?
中国海船船员服务薄有什么用处?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9 07:28    点击:104   编辑:admin

一、中国海船船员服务薄有什么用处?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记载船员基本信息以及海上资历、安全记录、累计记分和违法记录等情况,是船员上船任职、申请船员考试发证、实施船员跟踪管理的必备文书,是全部船员管理工作最具基础性作用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船员需要重新注册,更新服务簿,现将船员使用新版服务簿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敬请大家遵守执行,避免给个人的海员生涯带来影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凡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船员注册。过渡期从2008年10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旧版服务簿可继续使用。

2、过渡期内办理船员证书申请业务的现职船员应首先进行船员注册。对于未经船员注册的申请人,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有关船员的业务申请办理(基本安全培训及在船船员海员证换证除外)。

3、 船员经注册后,海事局发放新版船员服务簿,服务簿号为船员注册号,此注册号为船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号(须为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船员请尽快办理,否则无法注册)。

4、船员注册类别分为内河船舶船员、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在服务簿上面签注,我司所属船员均须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

5、 船员上船前向公司领取证件时,应详细检查所有个人证件,并核对个人名字、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是否正确,所有的证件是否一致,并确认在证书上签名。

6、上船后应立即主动把所有的证件交给船长,并由船长指定人员保管。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7、船员个人离船休假时,应当认真清点个人所有证书,确认把自己的全部证书携带离船,尤其应确认新版服务簿上的资历是否都填写完整。更要注意船长注册号、船长签名、船舶IMO识别号是否填写完整、清楚,如填写不完整,此资历会被视为无效。

8、 船员服务资历必须能真实地反映船员的水上资历,不得弄虚作假。《服务簿》服务资历填写页面应保持清洁、平整,不得污损。由于笔误填错时,应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请参照服务资历填写说明)

9、《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

10、船员服务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于2万元至5万元罚款,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1、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2、船员实行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违法记分记录在《违法记分卡》上,每一个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满后,分值累记示达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需强制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13、《违法计分卡》与《船员服务簿》一并使用,如发生遗失视为违法计分已满15分,所持《船员服务簿》不可使用,需要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注册,请船员务必认真保管。

二、天津中海油对租赁船舶的管理,在船上可以饮酒吗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地方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企业和所有人负责制。第四条 本市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受主管机关委托,负责城镇和乡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二章 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第六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法的使用权、经营权、航行权;

(二)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障权;

(三)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批准或授权,其船舶、设施及有关证照不受非法检查、扣押、扣留。第七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持船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适航状态;

(三)按规定配齐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

(五)按国家规定投保船舶保险、人身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六)承担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七)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八)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第八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和其他持证船员,应当经过主管机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应当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方准上岗操作。第九条 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越航线驾船;

(四)抢航、抢漕、抢档;

(五)在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开航;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七)在无灯标河段夜航;

(八)人、畜混装;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载客;

(十)酒后驾船;

(十一)其它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必须经市主管机关审查,由交通部批准。第三章 船舶和设施第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必须由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具有《船舶设计证书》和《船舶修造证书》的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第十二条 船舶、设施的产权变更、抵押、光船租赁和灭失,均应当在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的租赁或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航行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它有效文件;

(二)营运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或证明文件;

(三)船舶主机、舵机、锚机、船体等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齐全,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四)按规定配备的当班船员全部在岗。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其航速应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它船舶、设施的安全。第十八条 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未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设施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