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净化设备 > 船级社名字的由来?为什么这样命名呢
船级社名字的由来?为什么这样命名呢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1 15:59    点击:231   编辑:admin

船级社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从事船舶检验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中国从事船舶检验的部门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航运发达的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并在世界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社倍的建造和维修标准。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在多数国家船东并无义务使其船舶分等级,但是通常这是船舶保险的一个条件,也是多数租船人和发货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没有分等级的话,在贸易上就有相当多的困难。船级社也监督和批准集装箱的建造。这个组织在多数的主要海运国家都存在。

1. 英国劳氏船级社LR

2. 法国船级社BV

3. 意大利船级社RINA

4. 美国船级社ABS

5. 挪威船级社DNV

6. 德国劳氏船级社GL

7. 日本海事协会NK

8. 希腊船级社HR

9.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

中国拆船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拆船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SHIP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N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废旧船舶回收、拆解企业以及从事废船贸易、拆船材料加工、流通、运输、冶金、铸造、有关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同业社团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等提出行业的意见;制定行业内自律性规范,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拆船,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按照国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拆船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拆船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并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拆船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的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规范,自觉约束企业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精神、品位,推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企业)形象力、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引导拆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贯彻实施《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引导拆船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率,创建绿色拆船行业(企业);

(五)组织、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工作;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组织参加各类科技进步奖项申评工作;引导拆船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拆解工艺技术水平,不断增强竞争实力;

(六)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活动和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拆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印行业简讯等出版物,不断完善拆船行业网站,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拆船及相关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间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拆船方面的国际会议;依据世界各主要拆船国的同行业协会关于筹建“世界船舶再循环工业联合会”所达成的共识,承担并完成其秘书处的各项任务;

(九)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协调本协会各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构建和谐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依法向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并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对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并能热心、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对从事拆船行业多年并有过贡献的个人和热心支持帮助本行业发展的学者、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单位会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活动。如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更换时,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

(五)如会员企业因重组、改制等,使其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会员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以便重新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三)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别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规定的自律性行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主要工作任务、行业发展规划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征得有关单位和本人同意后推荐。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的,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变更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并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会长助理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协助会长督促检查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