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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原油清理(船舶原油清理流程)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03:45    点击:219   编辑:admin

1. 船舶原油清理流程

周期行业规定为五年。以前规定是三到五年,随着我国石油产品质量的提高,油品杂质几乎忽略,随后就规定为五年,主要是清理罐体长时间腐蚀产生的杂质及油品储存不当渗透的水份,需要专业的油罐清理公司下罐清理出杂质水分,保证油品质量。

2. 船舶原油清理流程视频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中常用的规范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等。对两个规范的适用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文中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具有爆炸危险发生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化规要求;同时在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文)号中对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明确了界定标准。

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全厂中央控制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设计为例,全厂中央控制室一般在建规中定义为其他民用建筑,与甲类(非3、4项)危险化学品仓库(储量不大于10吨)的间距为25米,而在石化规中,全厂中央控制室定义为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其与甲类化学品库的间距为45米;对比而言,石化规中的防火间距远大于建规中的要求, 其安全性更有保障,但对企业来讲则需要更大的占地面积及投资的增加。

对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生产过程中虽然也使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但其危险性相对较小,在设计中一般采用建规确定防火间距。

二 贮存方式

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中要求:根据危险品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具体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以易燃液体为例,其与易燃及不然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遇水燃烧物品、易燃固体、毒害品(氰化物)等可以配存;与点火器材、亚硝酸盐、亚氯酸盐、次亚氯酸盐、二级自燃物品、酸碱腐蚀物品等可以在隔离条件下配存;与爆炸品(不含点火器材)、有机氧化剂、无机氧化剂、剧毒品、助燃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燃物品等不能配存。

对于甲、乙类物品的存储,在《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中特别增加了几项内容:

1)对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存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要求;

2)对甲、乙类桶装液体露天存放的要求;

3)对甲、乙类物品包装容器的安全要求;

4)对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的存储要求。

在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中必须认真分析仓库中所储存的物质,并根据物质的特性,合理的确定存储贮存方式及房间分隔。

三 存储量

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中,根据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的分类,限定了单位面积的贮存量限值为0.5~0.7吨/平米,单一贮存区的最大储量为200~600吨;这个存储量的要求总体上是偏于宽松的。对于一般化工企业而言,存储量远小于该限定值。

在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中,首先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经 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分类,再按照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进行划分,并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以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为基准,对存储量加以限制。以小型生产企业为例,其危险化学品库中如存储的是乙醇,其储存量为250吨,如存储的是乙醚,则其存储量为5吨;相较于《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北京市地标《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其可操作性更强,也更为合理,便于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性并结合生产及存储的需要合理确定储量,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和政府机关的审批也更有依据性。

需注意,GB50160规定: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如工艺需要,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沿。

四 事故应急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中,事故应急设施是设计中的重要部分,如防爆电器、可燃、有毒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事故通风、消防设施、喷淋洗眼器、防溢流设施等。部分地区在审批时,会结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如涉及到甲、乙类的液体,还需在甲类库就近设置事故池,收集泄漏化学品,以防事故时危险化学品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事故池的大小可以根据存储的设施的规格确定,同时还需考虑禁忌物品的事故池应分别设置。

3. 船舶原油清理流程表

石油干洗机清理保养: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维护就行,不要平时不维护,到出了问题才要进行维修。

使用石油干洗机及石油溶剂的安全对策,以防不测。

1. 石油溶剂必须选择引火点在40℃ 以上,并且必须是抗电性很好的,以减少爆炸或燃烧的可能。

2. 不要连续作业时间太长,以防机体产生高温。

3. 不要轻易改造,自行维修机器,以免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4. 经常通风换气,以免室内瓦斯含量过重爆炸。

5. 严禁石油溶剂泄露、严禁烟火。洗净干燥的衣物必须迅速完全冷却后才能开门取出,不要在高温下放置时间太长。

6. 石油干洗机放置地点必须干燥通风,无太阳直射,室内有防火材料装饰,电源应远离机器。

7. 排石油废气的管路须设计在较高的地方,以防损害他人,防止烟火及恶作剧的可能。

8. 请带上防护手套或穿围裙作业,以免伤害皮肤或中毒致癌。

9. 石油干洗机废除时,一定要先除去溶剂后才行,以免残留的溶剂发生瓦斯爆炸

干洗机维护规程

日常维修

1. 每天开机前检查维护.

2. 按计划周期性保养,维护。分为每周维护,每月维护、每半年维护、每年维护

首先在开机前,先检查机器的以下几个方面

1. 过滤器压力表显示是否为 0.1Mpa 以下;

2. 主机上是否有螺丝松落;

3. 各管路、阀门、观察窗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4. 设备外观卫生检查;

5. 检查清理蒸馏箱、钮扣收集器、纤毛过滤器、油水分离器等。

其次开机观察:

1. 打开电源开关 , 检查各种显示是否正常;

2. 打开冷却水阀门。

3. 打开空压机,等压力达到指定值0.7Mpa,然后启动机器工作。

最后在工作结束后:

1. 在工作日最后一个洗衣循环结束后 , 确认蒸馏器里面的干洗剂已经蒸馏完毕。

2. 关闭电源开关 , 进水阀门。

3. 最后工作结束,关闭所有开关阀门。

每周维护

1. 分水器每周清理一次、要把分水器内的所有杂物用棉丝擦净。然后恢复其工作状态。

2. 压缩空气过滤器每周清理一次。过滤芯用软毛刷刷净,有机玻璃罩用水清理干净并擦干。

3. 各观察孔的玻璃每周应擦拭一次。

4. 检查装衣门, 蒸馏箱, 绒毛过滤器, 钮扣收集器等各个部件的密封垫是否有损坏。

每月维护

1. 润滑油脂杯每月加一次新油。(按说明书的油质)

2. 检查压缩空气注油器的油位,如有必要及时添加。(按说明书的油号)

3. 压缩空气软管接头每月要检查一次,如有必要及时拧紧。

4.清理进水过滤器

5.清理蒸汽过滤器(只对蒸汽型机器)

6.检查机器地脚螺栓, 拧紧。

7.检查皮带松紧度

每六个月维护

1. 清洁溶剂箱半年清理一次与其它底箱一起清理。

2. 清理烘干冷凝器上的绒毛。

3. 清理由蒸馏冷凝器至分水器的管路。

4. 检查所有电器的接线是否松动。

干洗机每年维护

1. 所有电机轴承更新油脂。

2. 清理蒸馏器至冷凝器的管路。

3.清理制冷机组的交换器

4.清理烘干加热器

5.清理冷凝器

4. 原油卸船过程

油轮是专门运载石油类液货的船只。它在外形上和布置上很容易与一般的干货船区别开来。油船上层建筑和机舱设在艉部,上甲板纵中部位,布置纵通全船的输油管及步桥。石油分别装在各个油密的油舱内,油船在装卸石油时是用油泵和输油管输送的,因此它不需要起货吊杆和起货机,甲板上也不需要大的货舱开口。

油轮的油舱内装有蒸汽加热管路,当温度低时石油的粘度增加,不容易流动,有了加热管加温舱内的石油,就可使石油流动,便于装卸。

5. 船舶污油水回收流程

油水分离器排出来的油要用容器接好后送到专业的回收地点。

6. 船舶污油水处理流程

内部有一级滤芯(过滤聚结滤芯)、二级滤芯(分离滤芯),手动或自动排气气阀,不锈钢放水阀、压差表、直读式压差计(根据用户要求)、在线取样探头阀、取样接头、安全阀(根据用户要求)、水面监视器(根据用户要求)、伴热装置(根据寒带地区用户要求)等。

7. 油船卸油作业步骤

一、底盘车系统(Trailer Chassis System)

码头的前沿采用岸边集装箱装卸桥承担船舶的装卸作业,进口集装箱由装卸桥直接卸到底盘车上,集装箱牵引车将载有集装箱的底盘车拖到堆场停放,出场时集装箱牵引车将载有集装箱的底盘车从堆场上直接拖出港区。出口集装箱由集装箱牵引车将载有集装箱的底盘车从港区停放在堆场上,装船时再由集装箱牵引车将载有集装箱的底盘车从堆场拖到码头前沿,由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将箱吊装上船。该系统的主要特点是,集装箱在码头堆场的整个停留期间均放置在底盘车上。

1. 底盘车系统的主要优点。

(1)集装箱在港的操作次数减少,装卸效率高,损坏率小;

(2)工作组织简单,对装卸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要求不高。

2. 底盘车系统的主要缺点。

(1)底盘车的需求量大,投资大,在运量高峰期可能会出现因底盘车不足而间断作业的现象;

(2)不易实现自动化。

3. 底盘车系统主要适用集装箱码头的起步阶段,特别是整箱货比例较大的码头。

二、跨运车系统

码头前沿采用岸边集装箱装卸桥承担船舶的装卸作业,跨运车承担码头前沿与堆场之间的水平运输,以及堆场的堆码和进出场车辆的装卸作业。即“船到场”作业是由装卸桥将集装箱从船上卸到码头前沿,再由跨运车将集装箱搬运至码头堆场的指定箱位;“场到场”、“场到集装箱拖运车”、 “场到货运站”等作业均由跨运车承担。

1. 跨运车系统的主要优点。

(1)跨运车一机完成多种作业(包括自取、搬运、堆垛、装卸车辆等),减少码头的机种和数量,便于组织管理;

(2)跨运车机动灵活、对位快,岸边装卸桥只需将集装箱卸在码头前沿,无需准确对位,跨运车自行抓取运走, 充分发挥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的效率;

8. 船舶油舱清洗流程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船舶原油清理流程图

1、将衣服的污染部分浸入60℃的热水中,片刻后取出,撒上少量碱粉及等量洗衣粉,用手搓洗。而后,用清水漂洗,然后后再用洗衣粉洗一遍。

2、将肥皂切碎用开水冲化后,将衣服放在肥皂液中搓洗。

3、取少许面粉用冷水调成糊,涂在油污的正反面,晒干揭去面粉,油渍就会除掉。

4、用绿豆粉厚涂于油迹处,然后用电熨斗烫一会儿,油渍也可去掉。二、您可以到专业的洗衣店进行处理,因为专业的洗衣店一般都有针对不同污渍专门配备的化学溶剂,处理起来更为方便。另外:如果顾客不想到洗衣店洗衣,只想把油渍去掉,一般洗衣店的收费大约在5—10元,收费的差别主要因油渍的面积和顽固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三、有一种叫臭肥皂的肥皂有很强的去污力,在农村经常使用;甚至烧灰也有很强的去污力

10. 如何清洗船舶燃油舱

洗洁精:洗洁精是家庭常用的清洁物品,所以一般有油性的东西都可以使用洗洁精来清洗,只是放的多少问题。

牙膏:牙膏具有清洁的作用,可以到商场买一只比较便宜的牙膏来清洗,因为我们每天都会用牙膏来清洁自己的牙齿,说明它也具备清洁作用。

废纸及其他纸:选择用废纸是因为先用废纸擦是可以把大部分油去掉的,所以可以选择先用纸把多余的油吸收掉,然后再放洗洁精进行清洗。

茶叶:茶叶也具有解油性,可以在塑料桶里放入泡过的茶叶进行清洁。

面粉:面粉具有吸油性,主要是因为面粉可以和油性中和,把多余的油去掉,所以可以在油桶里放入比较差的面粉进行稀释,之后再放入一些洗洁精进行清洗。

开水:一般会先拿开水进行烫洗,冲掉多余的油污,之后再用其他的清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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