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2. 船舶试航报备有自家游艇也不是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更别说国内自由行。就如同拥有自己的飞机一般、不是说飞就飞,都需要报备。假如家住广东珠海、而且拥有私家游艇同样要申请停泊码头、想要出海游玩也是要去海防警署申请、时间、地点同乘人员登记等等。 3.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船舶初次入级检验:一种建造资料,船船试航结论。 4. 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月10日,记者从椒江区交通运输局获悉,经过数月准备,椒江至前所的往来渡轮将于12日起恢复运营。为确保船舱空气流通,渡轮限定载客数为200人。 海门轮渡作为椒江一江两岸的“水上巴士”,往来旅客频繁,人流量较大。为落实防疫需求,两岸渡口均设立防疫检测点,乘客经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无异常后,戴口罩方可排队候船。另外,乘客乘坐渡船一律使用移动支付(市民卡、台州公交APP),暂不支持现金支付。 受疫情影响,海门轮渡一度停航。恢复运营后,海门轮渡公司将采用清洁消毒流程、专业的船上设施、加大物理距离、人群密度控制等严格的防疫措施,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停航期间,该公司对船舶机电设备、应急设备进行了检修和维护,对两岸码头泊位进行疏浚,并在复航前进行试航,确保渡船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5.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 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一号码头以下,大桥以上的机动船下行过桥,应上驶至一号码头再调差别进入航道,并在上驶时提前显示过桥信号。五号码头以上船首向下游靠泊下关码头的大型客班轮,在不影响下行过桥船舶情况下,可直接下驶进入航道。但应注意避让从九孔上行的小型船舶、船队。 (六)在北风、东北风和偏东风实际风力达七级和七级以上时,禁止一切船队过桥,上述风向实际风力达五级时禁止排筏过桥。 (七)因遇雾、雪、暴雨等影响视线,下行船舶在三千米以外(即在下关一号码头)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上行船舶在一千米以外(即在金陵船厂附近)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时禁止过桥。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大桥。 (九)拖带竹、木排筏的船队严禁夜间过桥。 (十)挂浆机船吊拖和并绑不准通过大桥。 (十一)在大桥航道上过桥船舶必须顺序前进,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和齐头并进。 (十二)装载炸物品的船舶: 1、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2、本市起运禁止通过大桥。 3、过境船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将过桥时间电告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经检查准许后过桥。 4、只限日间通过,并在最易见处悬挂B字旗一面。 第五条 大桥水域安全秩序规定: (一)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捕鱼、打捞、收放缆、改变队型、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及其他违章作业。 (二)大桥上下水域内的两岸码头,允许靠泊船只宽度应报请南京航政分局核准,不得超宽、超码头负荷,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试航船舶严禁驶入大桥水域。 (四)下行进入南岸老江口的机动船舶,应提前在大桥监督站显示调头信号;老江口出口下行过桥的机动船舶,应上驶至五号码头以上再调头进入航道。 (五)需停靠肉类联合加工厂码头的机动船舶,一律由大桥第九孔上驶,通过大桥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六条 进入大桥水域的一切船舶应服从南京航政分局大桥水上监督站和监督艇的指挥。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船员证书、扣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大桥通航桥孔和航道等的确定与变更,由南京航政分局制定公布“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并呈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船舶航行避让事项均按“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水上安全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九年元月二十八日南京警备区公布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 新船试航注意事项英国人瓦特经过多年研究,广泛吸取前人的经验,制成了使用可靠的蒸汽机,并投入使用。那时有一位叫富尔顿的美国人,觉得用桨划船会很累,而且效率不高,于是他就想用明轮来代替船桨。用蒸汽机驱动船只。并于1870年在哈德逊河上成功地进行试航。这就是轮船的雏形。 1835年,英国人史密斯造了一艘装有螺旋桨的船模型,引起了造船专家的注意。经研究发现,螺旋桨作为船的推进器比明轮力量大。于是装明轮的轮船逐渐退出使用。但为了称呼方便,装螺旋桨的船还是叫轮船。 7. 船舶试航需要多长时间美国1807年8月17日,世界上第一艘蒸汽动力船舶“克莱蒙特”号成功试航于美国纽约的哈德孙河上。 8.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船舶进港和出港签证要求基本相同,办理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 8、船舶 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舶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 14、船舶营运证(老旧运输船舶适用),但办理时间不同,进港签证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9.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厂专用运输设备简单的讲:生产准备--开工(割块板,做个仪式)--分段制造--然后定位分段上船台或者船坞什么的--某些分段焊接完成后,开始拉线定位和焊接主推进上基座等--分段再多了些后,开始预埋和安装设备--船差不多成型后,开始拉线(电缆),管系安装(这些看生产安排,有些在造分段是就开始安装)--下水,下水前有很多东东都必须好,例如舵叶安装,轴系安装船体密性,油漆,一些外舾装--下水后敷设电缆,管子安装和密性等,各舱室打磨什么的。 发电机动车,主机动车,各设备开始调试--试航--船东意见修改--交船。随便说了些,反正事情很多,蛮难三言两语讲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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