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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事业部构架(船舶事业部构架图)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00:40    点击:225   编辑:admin

1. 船舶事业部构架图

保利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是国企。

保利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保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国有控股子公司。

保利船舶是从事船舶售后服务保障业务的专业化平台,也是保利科技船舶业务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制度保障体系,秉承“开拓创新,载誉更进”等理念,追求“做让人尊重的企业”企业文化,努力打造具有自主品牌的船舶售后服务保障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及船用新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2. 船公司组织架构图

1. 老板: 掌握公司运营,决策,采购,销售,财务等方面。2. 业务: 为公司找客户,拿订单,稳定公司正常运转和收益。3. 采购: 根据公司经营的产品,寻找最佳货源(供应商)。4. 跟单/船务: 负责整理业务接到的订单=》转化为采购订单=》向供应商追交期=》付款收货=》订舱=》准备相关商检报关使馆认证等资料=》发货5. 采购和跟单有时为外招,也有可能是老板和业务亲自担任,处理。6. 财务,负责收款,支付货款,报税,等。如果有进出口权,还要做外汇核销。7. 网页设计/美工: 视公司规模而定,有些公司会招。

初期人员:1、业务员(产品开发、客户开发、跟单、询盘还盘、业务模式设计、签约、制单、审单、租船订舱、收付合同货款等业务实操全部做了)2、财务人员(银行结付汇、记账、押汇、核算等)3、储运物流人员(报关报检、协调物流、与货代、船公司、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机构)

3. 船舶事业发展规划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未来发展战略: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战略合作,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实施由跨国经营向跨国公司转变、由全球承运人向以航运为依托的全球物流经营之转变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航运、物流等全球优质承运服务的同时,还能够为客户提供船舶和货物代理、船舶工业、码头、贸易、金融、房地产和IT等多个行业的服务。

4. 船舶事业规划

主要是码头装卸、仓储区域,包括樟木岭作业区、勒沟作业区、果子山作业区、勒沟内湾作业区、鹰岭作业区等10个作业区。

  1、勒沟作业区

  勒沟作业区钦州港区西南部,面积3.1平方公里,水深在-8米—-13米的深水岸线长约2000米,可布置5000—50000吨位泊位12个,该作业区规划为散杂货、集装箱作业区。由于该区开发条件较好,所以作为公用码头先期开发建设。

  目前,已有1#、2#两个万吨级泊位建成投产,年设计吞吐能力为90万吨,实际货物吞吐量连年突破100万吨。库容共10万立方米的植物液料、沥青、食糖、粮食等仓储群已在该作业区建成,直达码头的铁路专用线已经建成投入营运,利用科威特政府贷款的二期工程二个五万吨码头的建设顺利推进,三期工程前期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该作业区将逐步成为钦州港的物流中心。

  2、果子山作业区

  果子山作业区位于勒沟作业区与鹰岭作业区之间,处于东西航道结合处附近,船舶进出十分便利。该区面积约110.826公顷,该段岸线水深条件较好,-12米—-16米岸线长1186米,可规划50000吨级泊位4个,主要为散货码头作业区。目前已有中房集团的粮油码头、广西地矿的矿石码头布局在此,同时预留有一个码头岸线作为中期开发岸线。在靠近勒沟桥下游东侧还可以规划建设2000-3000吨级泊位8个,现已建成中山码头2000吨泊位2个。布局在该区的渔业基础(含码头)正在建设之中。

  3、鹰岭作业区

  鹰岭油气、化学品作业区位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南部,处于东西航道结合处,船舶进港便捷。该区面积约7.6平方公里,-8米—-14米深水岸线长达2100米,由于其所在深槽受涨落潮流动力因素及鹰岭与青菜头岛礁的钳形控制,水深可保持长期稳定。整个作业区共规划了5000—50000吨级泊位7个,主要作为石油、液化气等危险品的储运基地。

  目前该作业区已建成3万吨级油气码头1个,万吨级油气码头1个,5000吨级液化气码头1个,并形成成品油库容12万M3,液化气库容1.3万M3。同时,铁路专用线已开工建设,新引进的宏基公司油码头和天昌公司油气码头及库区两个项目正在进行紧张的施工建设。该区已经成为了广西乃至西南地区最大的油气批发中转基地,这是钦州港区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货主专用码头制所取得的显著成果。

  4、樟木岭作业区

  樟木岭作业区位于内湾北端东岸,水深条件良好,-13米—-17米深水岸线长达2140米,可规划布置25000—35000吨级泊位8个。本次规划樟木岭作业区为大型集装箱作业区,可结合高科技及进出口加工业进行开发。

  5、观音堂作业区

  樟木岭作业区的对岸为观音堂作业区,该作业区水深条件良好,-13米—-17米深水岸线长1500米,规划为油品作业区,可靠泊35000—50000吨级油轮6艘,可结合石化等工业码头开发。

  6、大小冬作业区

  观音堂作业区以西为大小冬作业区,该作业区前为-10米深槽,沿深槽布置35000吨级泊位4个。该作业区规划为集装箱作业区,可结合高科技工业开发。

  7、小鸭石作业区

  与果子山作业区隔海相望为小鸭石作业区,该作业区前沿水深在-7米左右,岩面较高,不宜建设大型泊位,规划5000——10000吨级泊位14个,由于开发条件较差,规划为远景区。

  8、金鼓江渔业区:

  金鼓江渔业区岸线水深-3米左右,岸线总长度3250米,布置100吨至300吨小船泊位40个,可结合渔品加工工业开发。

  9、大榄坪作业区:

  大榄坪作业区岸线总长度16540米(包括金鼓江东岸),因该作业区需围海造地形成,规划为远景工业区。规划布置万吨级泊位39个,可结合大型临海工业开发。

  10、三墩及其附近岸线(东港区):

  三墩岸线位于犀牛脚镇,距钦州湾湾口距离最近,相应进港航道距离最短,故规划考虑开挖为大型散货泊位。

  布置10万—20万吨吨级散货泊位11个,另布置2万—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5个,20000吨级多用途及件杂散货泊位20个

5.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架构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集团公司,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 ,简称CSSC)组建于1999年7月1日,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中国十大军工集团之一。CSSC是中国船舶工业的主要力量,旗下聚集了一批中国最具实力的骨干造修船企业、船舶研究设计院所、船舶配套企业及船舶外贸公司,共有约60家独资和持股企事业单位。由于中船集团公司主营中国长江以南,所以俗称“南船”。2017年12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变更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2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围绕医疗养老产业、地产改造产业、产城融合领域、浮式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医疗装备应用产业及邮轮业务等开展全方位、多领域的战略合作

6. 中国船舶战略规划部

中港集团天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船舶公司)是由三家国有企业改制整合而成的大型股份制船舶制造企业,具有百余年的历史传承,为国内海事、救捞、航道、石油等系统及亚欧等国家设计制造了200余艘各式船舶。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填补了多项行业空白,由此确立了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萊垍頭條

作为天津贻成集团的投资企业,近年来,中港船舶公司强势整合资源、融合优秀文化,优势互补,跨越发展。相继与荷兰、比利时、希腊、俄罗斯等欧洲国家公司发展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先后建造了反铲式挖泥船、大马力远洋拖轮等系列高端产品,享誉海外。钢结构产品为苏通大桥、杭州湾大桥等国家重点工程使用。萊垍頭條

目前,中港船舶公司已举迁秦皇岛发展,公司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主城区,东邻秦皇岛煤港,陆地面积400000㎡,水岸线长2。4㎞,南北船台总面积近50000㎡,码头200m,交通极为方便,位置得天独厚。一期投资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种大型起运、加工设备逐次到位,船台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即将完工,按照大造船生产管理模式运作的现代化分段制造流水线初具规模。萊垍頭條

作为秦皇岛市重要的船舶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基地,中港船舶公司正逐渐将区域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不断向建设一流的海洋工程船舶造修基地的目标迈进!。中港船舶公司多次荣获天津市、国家交通部和人事部、中港集团授予的“文明单位”、“优秀企业”、“先进集体”等称号。萊垍頭條

船舶建造项目荣获交通部科技进步奖,施工项目荣获天津市和交通部优质工程奖。頭條萊垍

7. 船舶事务部

1、对于已经办理任职信息登记,但解职下船时未及时办理解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船员本人或其派出单位携带《船员服务簿》等,并填写《船员任职/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到解职地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补录信息。

2、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核查《船员服务簿》记载、查询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核实其任职职务、解职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询问船东、派出单位、同船船员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3、情况属实的,应及时补录解职信息。发现《船员服务簿》记载与实际不一致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

8. 船舶事业部构架图片

双体船,是指在两个分离的水下船体上部用加强构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船舶”。两个船体内各设一部主机和一个推进器。连接两个船体的强力构架称为连接桥,上设较多舱室。具有稳定性好、安全舒适和操纵灵活等优点,常用作中、小型客船和渡船,但结构复杂,摇摆周期短,中间体结构较弱。不宜远洋航行。有两个以上船体的船称多体船。

9. 中国船舶集团规划部

河南省水下智能装备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围绕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河南省智能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专注于水下智能装备前沿性、基础性、创新性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水下智能装备。

中船综合院,将根据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专家咨询组、总体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智能制造标准的统筹规划与指导,加强标准的创新发展与实施,推动实现智能制造标准全覆盖,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还有中国船舶集团七〇八所、中国船舶集团七〇四所、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丶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七〇五所等

10. 船舶事业部构架图高清

杆系结构主要有:梁、拱、桁架、刚架、悬索结构、网架结构等

11. 船厂组织架构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 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5-07-12 14: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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