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净化设备 > 船舶驾驶设备(船舶驾驶设备管理办法)
船舶驾驶设备(船舶驾驶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14:10    点击:283   编辑:admin

1. 船舶驾驶设备管理办法

1、身份证件:海员证,海事局颁发;因私出国护照,外交部颁发;

2、适任证书,类似职业资格证书: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船舶水手、船舶机工、GMDSS普操员、GMDSS限操员等证书;

3、专业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证书、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证书、精通急救培训证书、精通艇筏培训证书、高级消防培训证书、高级医护培训证书、雷达模拟器培训证书、雷达标绘和ARPA培训证书、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等;

4、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作证书、油轮安全知识培训证书、油轮安全操作证书、客滚船培训证书等;

5、健康证书和免疫证明(俗称黄皮书);6、服务资历证书:船员服务簿。

2. 船舶建造管理办法

国际标准分类中,一类海船涉及到运输、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防护设备、小型船、远洋轮、声学和声学测量、词汇、环境保护、电灯及有关装置、人类工效学、振动和冲击(与人有关的)、图形符号、技术产品文件。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一类海船涉及到船舶航行安全与船舶安全标准、海洋交通运输船总体、卫生、安全、劳动保护、甲板机械、机舱设备、卫生、安全、劳动保护、船舶驾驶与轮机管理、系泊设备、海洋交通运输船专用设备、救生设备、船舶工艺、舱面属具、船用管件、电缆及其附件、船用装置、船舶制造工艺装备综合、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小型船总体、船用阀件、船用照明与其他电器、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舱室辅机、船舶总体综合、船舶维护与修理综合、人类工效学、消防综合、导航设备、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船内通信遥控与操纵附件、船用主辅机综合、航道与航标综合。

3. 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操作规程

岸电系统的操作步骤: 1)船舶岸电系统接地放电 接岸电前,码头电工上船接洽,并要求船舶岸电系统进行接地放电。 在码头电工见证下,船员完成接地放电程序。 2)电缆的送岸连接 通过马达转动电缆绞车将电缆放到码头上。待码头电工将电缆插头与码头上的岸电插座相连,且将套在电缆插头处的钢丝网编织绳固定在码头上。岸电绞车的操作完毕。 3)应急断电线路的连接、试验和送电 应急断电线路的原理:将连接电缆的应急停止控制回路接入

4. 船舶驾驶规定

你的题目有点歧义,不知道你是指运营船舶的公司需要的证件还是指驾驶的人需要的证件。资料都给你看看吧。船上的人,需要:船员证,船舶电机员证

电机员证书根据发电机总功率在500千瓦以上的船舶必须配备船舶电机员。一等船舶电机员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为1200千瓦以上的船舶;二等船舶电机员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为800~未满1200千瓦的船舶;三等船舶电机员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为500~未满800千瓦的船舶。

5. 船舶驾驶设备管理办法最新

,65岁以上是不可以驾驶船舶,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实旳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船舶驾驶人员年龄定为65岁为上限,过了65岁不可以驾驶船舶,我们了解到,人体素质到了65岁身体各项机能明显下降,在驾驶舶航行,特别是在台风风暴的地方没有体力上支承,是无法胜能工作,

6. 船舶设施设备管理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7. 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8. 船舶驾驶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65岁以上是不可以驾驶船舶,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实旳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船舶驾驶人员年龄定为65岁为上限,过了65岁不可以驾驶船舶,我们了解到,人体素质到了65岁身体各项机能明显下降,在驾驶舶航行,特别是在台风风暴的地方没有体力上支承,是无法胜能工作,

9.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小型船舶的制动距离一般在2~3L,大型船舶的制动距离在4~5L,超大型船舶的制动距离因为其惯性非常大 ,大致需要六 L。

其实在货船上是没有刹车系统的,因为货船在水中行驶的时候,是没有办法紧急刹车的。虽然我们看着货船在水中行驶的速度不是很快,但由于货船重量巨大,而且还有很强的惯性,再加上船体对水的阻力相对较小,也使得货船无法快速刹车。其实货船要想停下来,就必须要有很长的刹车距离,不然是停不下来的,这也是货船经常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之一。

10. 海上船舶管理办法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