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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厂合格证(船舶出厂合格证是什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11:30    点击:124   编辑:admin

1. 船舶出厂合格证是什么

海船适任证书受理成功并审核通过的,通常10个工作日内发证。船员按照法定程序经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中国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局依法签发,有效期5年。各地海事局通过办理船舶进出手续,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进行检査。对海上交通事故或严重违法的责任人员,海事局可依法扣留或吊销其适任证书。

2. 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

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以电子产品为例,产品合格证除包括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生产单位及地址等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

(1)执行产品标准号。

(2)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成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量、批号及抽样受检件的件号等。

(3)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4. 船舶年审合格证怎么办理

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5. 船舶合格证是什么样子

如果需要查询自己的证书,可以登陆各地的海事局的船员电子业务申报系统查询证书号码信息等内容,一般在网上申报大厅栏目中,但也只限于证书信息。 船员适任证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其取得以及使用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其为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海员,在可以任职的职务、可以任职的船舶以及可以任职的航区的重要凭证。

6. 船舶出厂合格证是什么样的

四小证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证书,到市海洋和渔业局直属单位渔业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办理。

具体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高级医护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制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等。

通过四小证的培训后应该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但是只有四小证还不能上船任职,(事务部人员可以,如厨师,服务生)还要有相应职务的适认证书,如机工证,水手证,驾驶员证书,轮机员证书等。

7. 船员合格证编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的报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47条规定的航海院校,应及时将招收的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生名单和签发的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生毕业证书,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向所在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对于学生入学名单报备,秋季入学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春季入学的,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对于毕业证书报备,应当在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航海类学生入学名单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接受航海类学生入学报备。学生入学名单报备后报备信息发生变更的,航海院校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变更入学报备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对于认可部分科目成绩的航海院校专业毕业生,在该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前未将认可科目的成绩报具有管辖权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参加该职务全部科目的适任考试。

二、关于初次考试

海船船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除海船船员理论考试补考外,其它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

三、关于理论考试流程的优化

取消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成绩核对环节。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当期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通过船员考试考务系统传至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错题核查和考试结果的处理工作,并将考试结果直接导入到海船船员管理系统。

采用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考生发现有错题的,由主考官将错题信息当场录入船员考试考务系统。

考生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需要取消考试成绩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应的考试成绩。对于未能当场完成对考试作弊处理的,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当期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考试作弊的考试结果导入船员考试考务系统,并将考试作弊的情况在考务系统中予以注明。

四、关于启用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软件

自2015年11月16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启用适任评估软件计分功能模块,一律通过软件系统完成评估的打分、统分和成绩汇总,并做到:

(一)评估员应当每天将当天的评估成绩汇入海船船员适任评估系统;

(二)对于涉及主观题的适任评估,负责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成绩;对于未涉及主观题的适任评估,负责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成绩。

五、关于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换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换证的,受理换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核查“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真伪,在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证明真实性后,方能为其办理换证手续。

各直属海事局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本辖区“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已换发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核查工作,“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原签发海事管理机构应提供协助。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许可并注销证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并记入船员信誉管理档案。涉及相关机构的,还应依据法规对相关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机构的信誉管理档案。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可以去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8. 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书

可以办,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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