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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舱室通风(船舶舱室通风设计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06:30    点击:259   编辑:admin

1. 船舶舱室通风设计规范

船舶油漆间,最主要是自动喷雾水淋设备,消防专业灭火器!防护眼睛,防护围裙,洗眼水,毛巾,防毒面具。放专柜方便起眼地方,并且张贴油漆间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规则。建议:由于油漆都是易燃易爆物品,常保持通风设备正常使用,进入通风五分钟以上,禁止吸烟。

2. 船舶舱室布置

有专用的压载舱,压载泵,压载管路。

一般启动时需要与机舱联系,确定辅机负载能力。机舱人员会不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启动压载泵前,需确认各阀处于打开或关闭状态。

所有压排水是为了确保船舶安全。作业前要先进行一系列计算,确保船舶在作业过程中、航行中,受力情况均在允许范围内,稳性符合要求,在作业中也需进行灵活调整。

排水作业:

船舶空载时,一般为压载状态,在重力作用下自排水,这一阶段不需用泵。

当水无法依托重力排出后就要通过泵排水。查管路图,确认需要打开的阀,将其打开,检查其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启动泵,进行排水作业。排水时,要注意压载水变化和泵吸口出口的压力变化,灵活调节阀门,防止水排空后损伤泵机。

压载舱中的压载水所剩不多时要进行扫舱作业,注意泵的压力变化,不要超出规定范围。有人进行测量压载舱水位工作,当某个舱的水被排空后,进行下一个舱的操作。所有舱室扫舱完成后,按要求关闭泵,开启或关闭阀门。

压水作业:压水也有重力作用下压水。

泵压水:检查管路,确认阀处于所需状态。启动泵,压水。有些船舶可以在室内观察舱内水位变化,有些船舶的因种种原因无法观察,需派人去各压载舱测量孔测量。当某舱到达所需水位时,即可打开另一舱室阀门,关闭此舱的阀门,进行下一舱的压水作业。所有操做完成后,为避免损伤泵,需先打开一排海阀,减轻泵的压力,关闭通往压载舱的阀门,然后关闭泵,最后关闭排海阀。检查管路阀门处于规定状态。

还有就是换水,更换压载水作业:大型散货船一般为满溢法(一般用于货舱压载舱)或排空重注法(一般用于船头船尾压载舱)。

3. 船舶舱室噪音规范

一、居民楼噪音扰民标准是怎样的?

1、一类小区,也就是以住宅为主的,包括乡村住房,晚上的噪音超过五十分贝就算噪音扰民了。

2、而二类小区,涵盖住房、商业混合型的,晚上噪音应不超过六十五分贝。并且在晚上十点后,到次日早上六点,这段时间发出的声音都算噪音扰民。

3、对于在装修的小区,在晚上六点到第二天上午的八点,是禁止进行噪音施工的,以免出现扰民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违规制造噪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管是业主个人,还是需要在住宅区施工的单位,不管是在白天、还是在夜间都不得制造噪音。当然,在白天、夜间对噪音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对于违反规定制造噪音的个人、单位可能会受到被警告、被判处罚款的处罚。

4. 船舶舱室通风设计规范要求

船舶通风帽,是连接船上密闭空间的空气管,便于密闭空间在作业时可以和外界进行空气交换,从而保持内外大气压一样,不会造成船舶损坏,和内外空气一致,包证人员在里边工作安全。一定要记住进入密闭空间前要通风和测量,在复合进入条件后才可以工作,否则会对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 船舶舱室区划与布置设计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舱室是统称,包括货舱、机舱、压载舱、油舱、淡水舱、隔离舱、锚链舱以及船员的生活住舱等。

货舱是专门用来存储货物的空间CC(CARGO CARPATMENT),有散杂货舱和液货舱之分。

6. 船舶机舱通风系统

船舶的通风系统有以下几个,有机舱通风系统,生活区通风系统,特殊区域通风系统和货仓通风系统。

机舱通风系统分一般通风和强制通风,强制通风是指为特殊设备专用。生活区通风分内部循环通风和自然循环通风。特殊区域通风指厨房,电瓶室等。

货仓通风系统是指为货仓专用通风,当装载特殊货物需要通风时才开启,一般不常用。

7. 船舶舱室通风设计规范标准

在进入船舶上封闭舱室工作,必须先通风,进去前要报船长批准,检测封闭舱室内空气的含氧量是否达到标准,二人携带对讲机进去工作,一人带对讲机在外协助,工作时间不能太久,出封闭舱室休息一下再继续工作,严禁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一个人进去工作。

8. 船舶舱室通风设计规范最新

通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A、B、C、D四个系列。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可分为“外部尺寸”和“最小内部尺寸”。A、B、C、D四个系列的外部尺寸如下:

1)A系列集装箱

这类集装箱长度均为40 ft,宽度均为8 ft,根据高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

IAAA高度为9 ft 6 in

IAA 高度为8 ft 6 in

IA 高度为8 ft

IAX 高度小于8 ft

2)B系列集装箱

这类集装箱长度均为30 ft(实际小于30 ft),宽度均为8 fl,根据高度不同可以分为四种:

IBBB 高度为9 ft 6 in

IBB 高度为8 ft 6 in

IB 高度为8 ft

IBX 高度小于8 ft

3)C系列集装箱

这类集装箱长度均为20 ft(实际小于20 ft),宽度均为8 ft,根据高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ICC 高度为8 ft 6 in

IC 高度为8 ft

ICX 高度小于8 ft

4)D系列集装箱

这类集装箱长度均为10 ft(实际小于10 ft),宽度均为8 ft,根据高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ID 高度为8 ft

IDX 高度小于8 ft

国际海运和陆运最常用的集装箱是C系列中的ICC型和和A系列中的IAA型两种。

1)杂货集装箱(Dry Cargo Container)

杂货集装箱又称干货箱,是一种通用集装箱,适用范围很大,除需制冷、保温的货物与少数特殊货物(如液体、牲畜、植物等)外,只要在尺寸和重量方面适合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适箱货),均可用杂货集装箱装运。在结构上,杂货集装箱可分为一端开门、两端开门与侧壁设有侧门三类。杂货集装箱的门均有水密性,可270度开启。

2)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

这是一种特殊的通用集装箱,除箱顶可以拆下外,其他结构与通用集装箱类似。开顶集装箱又分“硬顶”和“软顶”两种。“硬顶”是指顶篷用一整块钢板制成;“软顶”是指顶篷用帆布、塑料布制成,以可拆式扩伸弓梁支撑。

开顶集装箱主要适用于装载大型货物和重型货物,如钢材,木材,玻璃等。货物可用吊车从箱顶吊入箱内,这样不易损坏货物,可减轻装箱的劳动强度,又便于在箱内把货物固定。

3)台架式集装箱(Platform Based Container)

台架式集装箱箱底较厚,箱底的强度比一般集装箱大,而其内部高度比一般集装箱低。为了把装载的货物系紧,在下侧梁和角柱上设有系环。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货物坍塌,在集装箱的两侧还设有立柱或栅栏。台架式集装箱没有水密性,不能装运怕湿的货物。在陆上运输中或在堆场上贮存时,为了不淋湿货物,应有帆布遮盖。台架式集装箱适合于装载长大件和重件货,如重型机械、钢材、钢管、木材、钢锭、机床及各种设备。还可以用两个以上的板架集装箱并在一起,组成装货平台,用以装载特大件货物。

4)平台集装箱(Platform Container)

平台集装箱指无上部结构、只有底部结构的集装箱。平台集装箱又分为有顶角件和底角件的和只有地角件的而没有顶角件的两种。平台集装箱在欧洲使用得较多。

5)冷藏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

冷藏集装箱指具有制冷或保温功能,可用于运输冷冻货或低温货,如鱼、肉、新鲜水果、蔬菜等食品的集装箱。

此外,还有离合式冷藏箱。离合式冷藏箱是指冷冻机可与集装箱箱体连接或分离的集装箱。实际上,集装箱本体只是一个具有良好隔热层的箱体,在陆上运输时,一般与冷冻机相连;在海上运输时,则与冷冻机分开。箱内冷却靠船上的冷冻机舱制冷,通过冷风管道系统与冷藏箱连接。在集装箱堆场与码头,如配备有集中的冷冻设备和冷风管道系统,离合式冷藏箱也可与冷冻机分开,采用集中供冷形式。

6)散货集装箱(Bulk Cargo Container)

散货集装箱主要用于装运麦芽、谷物和粒状化学品等。它的外形与杂货集装箱相近,在一端有箱门,同时在顶部有2~3个装货口。装货口有圆形和长方形的两种。在箱门的下方还设有两个长方形的卸货口。散货集装箱除端门有水密性以外,箱顶的装货口与端门的卸货口也有很好的水密性,可以有效防止雨水浸入。散货集装箱也可用于装运普通的件杂货。

7)通风集装箱(Ventilated Container)

通风集装箱外表与杂货集装箱类似,其区别是在侧壁或端壁上设有4~6个通风口。当船舶驶经温差较大的地域时,通风集装箱可防止由于箱内温度变化造成“结露”和“汗湿”而使货物变质。通风集装箱适于装载水果、蔬菜、食品及其他需要通风、容易“汗湿”变质的货物。如将其通风口关闭,通风集装箱可作为杂货集装箱使用。通风集装箱的通风方式一般采用自然通风,其箱体一般采用双层结构,以便通风与排露效果较好。

8)罐状集装箱(Tank Container)

罐状集装箱是专门用于装运油类(如动植物油)、酒类、液体食品及液态化学品的集装箱,还可以装运酒精和其他液体危险品。罐状集装箱由罐体和箱体框架两部分构成。箱体框架的尺寸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角柱上也装有国际标准角件,装卸时与国际标准箱相同。

9)动物集装箱(Pen Container)

动物集装箱是指装运鸡、鸭、鹅等活家禽和牛、马、羊、猪等活家畜用的集装箱。箱顶采用胶合板覆盖,侧面和端面都有金属网制的窗,以便通风。侧壁的下方设有清扫口和排水口,便于清洁。

10)汽车集装箱(Car Container)

汽车集装箱是在简易箱底上装一个钢制框架,一般设有端壁和侧壁,箱底应采用防滑钢板。汽车集装箱有装单层和装双层的两种。由于一般小轿车的高度为1.35~1.45 m,如装在8 ft(2 438 mm)高的标准集装箱内,只利用了其箱容的3/5,所以轿车是一种不经济的装箱货。为提高箱容利用率,有一种装双层的汽车集装箱,其高度有两种,一种为10.5 ft(3 200 mm),另一种12.75 ft(8.5 ft的1.5倍)。所以,汽车集装箱一般不是国际标准集装箱。

11)组合式集装箱(Combination Container)

组合式集装箱又称“子母箱”,俗称奇泰纳(G—tainer)。它的结构是在独立的底盘上,箱顶、侧壁和端壁可以分解和组合,既可以单独运输货物,也可以紧密地装在20 ft和40 ft箱内,作为辅助集装箱使用。它拆掉壁板后,形似托盘,所以又称为“盘式集装箱”。

12)服装集装箱(Garment Container)

服装集装箱是杂货集装箱的一种变型,是在集装箱内侧梁上装有许多横杆,每根横杆垂下若干绳扣。成衣利用衣架上的钩,直接挂在绳扣上。这种服装装载方法无需包装,节约了大量的包装材料和费用,也省去了包装劳动。这种集装箱和普通杂货集装箱的区别仅在于内侧上梁的强度需略加强。将横杆上的绳扣收起,这类集装箱就能作为普通杂货集装箱使用。

13)其他用途集装箱(Container for Other Purpose)

集装箱现在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不但用于装运货物,还广泛被用于其他用途。如“流动电站集装箱”、“流动舱室集装箱”、“流动办公室集装箱”。美国已研制成了由若干只20 ft集装箱组成的“战地医院”,有几十个床位,配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护理室等。

9. 船舶机舱布置的原则和要求

船型特点:单甲板,单机,单桨,尾机型。

矿—散—油船(O—B—O船):一般采用双层底,双重舷侧,中部为矿砂或散货舱,两侧翼舱被分割成若干个可装运石油的油舱。

大舱口散货船:货舱口宽度达船宽的70%,适应散货和木材,钢材,新闻纸,集装箱等的联运。

散货—汽车联运船:船尾设有跳板,舱内设有汽车升降机。

浅吃水肥大型船:吨位大,吃水浅,Cb>0.8的矿砂运输船。散货船机舱布置采用尾机型的好处可取得中部方整的货舱,提高容积利用率;有利于舱口布置,提高装卸效率;可缩短轴系长度,降低造价,增加舱容,并提高推进效率;有利于结构的连续性和工艺性,提高纵向强度及材料的利用率。

10. 船舶货舱通风规范要求

船舶建造安全应遵循如下原则:

(1)施工工艺必须结合公司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

(2)高空难做而险恶的作业,力争尽可能多些在地面完成。

(3)密闭舱室作业必须增设工艺通风孔。

(4)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2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保证各工序衔接的合理性,尽量避免交叉作业,脚手架、架板、人孔盖以及危险性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同时编入计划下达,同时检查和考核。 4.1.3船体结构上的梯子、栏杆等设备不能与船体结构同时安装时,应设置牢靠的梯子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4.1.4编制施工工艺文件时,必须有安全技术要求的内容。4.2建造过程安全规定 4.2.1参与船舶建造过程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2.2凡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4.2.3在船上行走时,要注意运转的机械设备、尖锐物件及木板上的钉子、人孔、管沟、操作开关、电钮、障碍物和坠落物等,严禁在非通道上行走,上下要走专门梯子

11. 船舶舱室的布置规范和公约

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以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救生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以及生活区域照明等。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船舶照明系统按照供电方式不同可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和航行灯与信号灯照明几种类型。

1.主照明系统(正常照明系统)

船舶主照明系统又称为正常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经过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其中正常照明包括: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小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采用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 min以上。

4.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

1、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常见的航行信号灯:

(1)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2)舷灯:是指安装在左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红光的红灯与安装在右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从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5°内显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3和2nmile。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辨别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最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比如船前部一盏白环照灯即锚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大于4.5m,船长大于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大于 6m。

(6) 仪表指示灯:反映所指示设备工作情况的灯,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见到。

(7) 灯塔: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标志,主体结构一般为塔形,顶部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设备,灯光射程一般为15-25海里。灯塔供船舶测定船位、确定航行方向,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设置于视野开阔的重要航道、海岸、港口、河道或险要碍航物附近。不过伴随着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体系的建立,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减少,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8)浮标和灯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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