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设计责任保险货船有保险。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另外有一种特殊附加险。 船舶全损险责任范围 船舶全损险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项下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才予赔付的保险。全损险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作为保险的船舶全部灭失,如船舶碰撞或触礁沉没,或遭受严重损坏后无法修复等。船舶被敌对国捕获、没收或失踪(一般为两个月后)亦作为实际全损处理。 退订全损指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回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这些费用的综合将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2. 船舶设计责任保险包括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行动称为施救。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保险人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 (3)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2)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除。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3. 船舶工程保险投保金额*费率=保险费,所以保险费就是800000*0.98%=7840元 4. 船舶设计责任保险是什么海运货物仍然是国际商业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 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 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5. 船舶保险公司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條萊垍頭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垍頭條萊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萊垍頭條 6. 船舶建造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指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等进行赔付。 7. 船舶保险责任船东险,即“保障与赔偿保险”,“保赔保险”的全称。海上保险的一种。萊垍頭條 保险人对船东在航运业务经营中因违反运输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及因航运管理上的过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障和赔偿。所承保的是船舶保险不保的各种责任。萊垍頭條 范围包括:船舶保险予以负责的碰撞责任以外的碰撞责任,人身伤亡责任,污染责任,合同责任,无法得到的共同海损分摊,强制打捞或清除残骸的费用,安置和遣返偷乘者的费用,以及各种消毒检疫费和罚款等。该保险由船东保赔协会举办。萊垍頭條 以上信息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垍頭條萊 8. 船舶保险内容一、什么是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船舶保险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船舶保险。 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 狭义的船舶保险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基本险中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了全损险或一切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附加险险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等。 二、船舶保险的特点 作为最古老的保险险种之一,现代保险的起源,船舶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 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难造成船舶的损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风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损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船舶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 由于船舶自动化能力增强,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征,船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集中。一旦发生海难事故,损失巨大,少者数十万元,多者几百万或上千万元。 3、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 船舶航行于海上,海上存在的客观风险必然对船上的人员、财产和船舶本身航行的安全构成威胁及带来损害,与此同时,同样的事故,发生在海上比在陆地上发生的危险性要高,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比自然灾害要高。 4、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 船舶保险既承保船舶本身的物质损失,也承保第三者责任及各种相关的利益和费用;从承保的风险责任范围来看,船舶保险既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客观风险,也承保人为疏忽与过失等主观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既承保船舶的第三者责任,也在特定的条件下承保船舶残骸打捞及人身伤亡。 9. 船舶保险合同船舶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船舶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公司最高的赔偿限额,船舶的保险价值是指投保船舶的实际价值。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与保险价值相同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例如:一艘价值1000万的船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00万的船舶保险。 其中,保险价值是1000万,保险金额是800万。如果保险损失发生了500万时,被保险人可得到的赔偿为:500 X(800/1000)=4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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