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安全通道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以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救生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以及生活区域照明等。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船舶照明系统按照供电方式不同可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和航行灯与信号灯照明几种类型。 1.主照明系统(正常照明系统) 船舶主照明系统又称为正常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经过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其中正常照明包括: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小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采用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 min以上。 4.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 1、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常见的航行信号灯: (1)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2)舷灯:是指安装在左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红光的红灯与安装在右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从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5°内显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3和2nmile。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辨别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最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比如船前部一盏白环照灯即锚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大于4.5m,船长大于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大于 6m。 (6) 仪表指示灯:反映所指示设备工作情况的灯,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见到。 (7) 灯塔: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标志,主体结构一般为塔形,顶部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设备,灯光射程一般为15-25海里。灯塔供船舶测定船位、确定航行方向,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设置于视野开阔的重要航道、海岸、港口、河道或险要碍航物附近。不过伴随着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体系的建立,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减少,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8)浮标和灯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2. 船舶安全通道的定义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3. 船舶安全通道在哪的位置标志应设置在与工作安全相关的醒目的、就近的、无遮挡的位置; 2.标志通常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如逃生通道标志); 3.标志尽量不要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多个标志设置在一起时,应按警告、禁止、指示、提示的顺序进行设置; 5.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4. 船舶安全通道间距规范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5. 船舶安全通道翻译barque三桅帆船,船;boat小舟,小船;sailer(尤指表示航行性能特点等的)船ship船,海船,舰shipboard舷侧,船vessel船,容器,器皿,脉管,导管canoe独木舟,轻舟motorboat摩托艇hovercraft气垫船,水翼船ferry摆渡,渡船,渡口tanker油轮submarine潜水艇,潜艇yacht游艇,快艇,轻舟flattop[美俚]航空母舰,平顶的屋子floatingaerodrome航空母舰aircraftcarrier航空母舰amphibian两栖动物,水陆两用飞机,水陆两用的平底车辆 6. 船舶安全通道要求早在2008年8月就有一艘载有中国船员的化学品运输船就曾被索马里海盗劫持,而根据统计,我国每年海上运输总量占总货物运输总量的90%,这其中又90%左右的海上运输船只(约1000艘)都是需要经过亚丁湾,足见亚丁湾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意义,如果这条海上运输通道屡屡受阻,我们自然也会遭到极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中国海军前往索马里地区护航,一方面维护了海上运输通道的畅通,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7. 船舶安全通道高度建筑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室内直通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3米;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等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8. 船舶安全通道宽度船舶的超高和超宽是由航道决定的。 我国的内河航道分为一到五级,京杭大运河是四级航道,高度和宽度是由航道上的船闸宽度和高度决定的,一般大运河船闸宽度为20--23米,长度为230--260米,高度为5米,也就是说,你高度超过5米,船闸是不能通过的,称为超高,宽度大于20米,船闸也不能通过,称为超宽。 如果船舶正常在长江航行,高度和宽度一般不会超过,长江航行限制的是吃水深度,超过12.5米,一般长江码头限制停靠。 9. 船舶安全通道画线图片HP球扁钢,pl8指8毫米的钢板,W,FL分别是T型材的复板和面板FB筋板BHD舱壁缩写AB平台缩写BL基线缩写在制作各种舰船模型时,一般都要接触到模型工作图纸。模型工作图是制作船模的主要依据,它不仅告诉我们模型的种类、名称、几何形状和尺度,同时还使我们了解模型各个零部件的结构和安装部位等情况。有些模型的图纸还简要地介绍了模型的内部结构、动力装置、部件装配、控制系统和制作方法等,使我们对船模有更多的了解。因此,认真看图纸,搞清各种技术要求,这对制作材料和工具的准备、决定制作的方法和步骤,都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把一艘舰船模型或一个零部件正确地表示出来,一般需要实际物体的三视图。即正视图(从物体正前方看)、侧视图(从物体侧面看)、俯视图(从物体上面看)。除三视图外,零件图是船模上层建筑和各个零部件的制作图纸,有的还绘出实际物体的立体图。 为了正确地看懂舰船模型的工作图纸,首先要熟悉图纸中各种线条和符号的意义。图纸上常见的有粗实线、细实线、虚线、点划线、折断线和剖面线等等(图2—1)。 粗实线:一般表示物体外表一切可见的轮廓线。 虚线:一般表示物体被遮挡的轮廓线。 细实线:一般表示物体的尺寸线、尺寸界限、 引线和剖面线。 点划线:一般表示物体的中心线、位置线和轴线。 折断线:折断线或波浪线一般表示物体断开的地方。有些不 必要全部画出的地方,就可以采用折断线或波浪线的办法省略 掉。 剖面线:一般表示物体剖视的地方。 图纸上常用的符号有M、d、R等。 M 表示比例尺。比如Ml:100,表示图纸的尺寸是实物的百分之一。 d表示圆形物体或圆孔的直径。比如何 1.5,表示直径以毫米为单位,即4.5毫米。 R表示圆形物体或圆孔的半径。比如R4.5,表示半径是4.5毫米。舰船模型的工作图纸,一般包括总布置图、船体线型图和零件图。 10. 船舶安全通道标识贴在什么位置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中,为船舶航行所规定或设置(包括建设)的船舶航行通道。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航道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分别规定有最小航道水深、宽度、曲率半径及在水面以上的净空(净高和净跨)尺度。航道可分为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两类。按使用条件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渠化航道、进港航道、经济航道等。 林业部门习惯上把通行排筏的水道也称为航道。 11. 船舶安全通道的标识航标灯有固定灯标、灯浮标、灯船和灯塔4种。而针对不同的状况和通航指示,航版标灯有划分多种不同的使权用类型,记准这些类型的航标灯功能、颜色、灯质、视距等特征,航行的时候就能看懂不同航标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大大提高航行的安全。 一、侧面标航标灯: 功能:设置在浅滩、礁石、沉船或其它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设置在水网地区优良航道两岸时,标示岸形、突嘴或不通航的汊港,指示船舶在航道内航行。 航标颜色:左岸一侧为白色,右岸一侧为红色 灯质:左岸一侧为绿色,单闪光;右岸一侧为红色,单闪光 二、左右通航标航标灯 功能:设置在航道中个别河心碍航物或航道分叉处,标示该标两侧都有通航航道。 航标形状:锥形 航标颜色:标体每面的中线两侧分别为红色和白色 灯质:白色/绿色,三闪光 视距:3公里 三、桥涵标航标灯 功能:设置在桥梁上通航孔迎船一面航线上方,指引船舶通过该桥孔。 标体形状:正方形标牌 颜色:红色 灯质:红色单面定光 视距:3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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