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净化设备 > 船舶监管类型(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船舶监管类型(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2 22:45    点击:114   编辑:admin

1.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决定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首次进出港报告前要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网址:180.169.34.36)进行注册。也可在网站里下载手机app客户端,在手机上进行注册和报告。下面我在PC端演示船舶进出港注册和报告的操作方法。

船舶进出港注册

1、登陆进出港报告网,在注册申请栏填写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申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密码和手机号码。

2、点击获取验证码,海事局会发送验证码到注册手机上,将手机上验证码输入。

3、如果是运输船舶,将营运证信息输入;如果不是,将方框对勾取消即可。

4、勾选页面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立即注册。

5、成功提交船舶注册申请。(如果不成功,请检查输入的信息与船舶证书证件是否一致)

6、市地方海事局会在三天内审核注册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7、注册审核同意后,部海事局会发送一条短信给注册手机,短信内容包括登录名、登陆密码、申报密码等内容。

8、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完成。

可以同一手机注册多艘船舶。

2. 船舶登记管理办法

指所有船只要进行合法登记统一管理的意思。

3.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废止

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7号)关于检验、登记章节规定(以下为原文)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2. 登记程序

游艇也具有船舶的属性,结合船舶的登记相关要求,游艇登记通常按照以下步骤:

申请船舶识别号、船舶名称核准、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办理船舶国籍登记。

02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1.受理部门:海事部门政务中心

2.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需共同提出申 请)、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或光船承租人

3.具备条件:

3.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4.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规定

船名是指一些大小的船舶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须经船舶登记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

船舶编号就是船舶的编号,目前国内有两种编号体系:1、采用国际海事组织,全称是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MO)规定的劳氏船舶登记号。IMO号就是IMO组织给船舶的一个注册编号,当船东在IMO注册一条新船的时候,IMO组织会给这条船相应的身份认证。正常情况下,通过IMO注册的国际海船,一般都会有IMO号,相当于一个国际通用的船舶身份证号。2、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国内沿海的船舶,不需要去国外港口,与其他国家的海事部门没什么交道,不需要通过IMO注册,可能会没有IMO号码。一般使用由当地船检局或者海事局颁发的统一编号。

5. 船舶管理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治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或者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部门

6.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沿海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本省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沿海港口、港湾和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本规定,接受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检查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海南省公安边防机关是本省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设立在沿海地区的边防工作站(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对沿海地区及港口的船员(民)和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的边防治安秩序。公安边防海上巡逻大队负责维护本省海域边防治安秩序。第四条 沿海地区、港口的一切部门、单位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人员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义务协助公安边防机关搞好边防治安管理。第二章 证件管理第五条 船舶、船员(民)出海必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第六条 出海生产作业的船舶(包括在近海、港口从事各类活动的小型船舶)及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监、港监等有关机关申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有效证件,否则需另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必要时渔监、港监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受理查询。第七条 船舶报废、买卖、转让,船员(民)调动或停止出海的,应当及时向证件签发机关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缴销手续。第八条 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犯罪嫌疑者,案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海的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事故责任者,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出海的人员,有关机关不应发给出海证件。第九条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根据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由市、县公安边防机关签发。第三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十条 出海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刷制、标示船名、船号,并保持清晰。禁止使用活动船牌。第十一条 出海船舶必须有船长或负责人,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确定治安保卫人员,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船长或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

7. 船名管理规定

视船大小,船名至少在600mm以上,港籍400mm以上

8. 船舶名称管理规定

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名。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布雷舰:以“州”命名。

猎潜艇:以“县”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

训练舰:以人名命名。

辅助船艇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东油、北标、海捞)再加序号命名。

9.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解读

船舶所有权也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他和车辆房屋一样需要到相应的政府管理机关去办理产权登记。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10.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2000(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大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6.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7. 叛逃罪(第109条)

8. 间谍罪(第110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资敌罪(第112条)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34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1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

1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1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1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1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六)、事故类罪名(7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4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3个)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5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3个)

57.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1.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0.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2.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73.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75.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7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7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7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8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

8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85.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89.逃汇罪(第190条)

90.洗钱罪(第191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五)、金融诈骗罪(7个)

92.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93.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94.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9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9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9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9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0个)

99.逃税罪(第201条)

100. 抗税罪(第202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04.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

109.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1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12.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13.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116.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17.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18.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九)、普通罪名(5个)

119.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20.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2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12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4.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25.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89条)

12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