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废船舶拆解成本报废船舶拆解成本约42000元。 根据中国交通部官方资料显示,报废船舶拆解成本约42000元,程序复杂,工程巨大。 废船是指经过长时间的营运使用后,接近或超过船舶使用年限,由船东报废出售给拆船厂拆解的旧船。 二、807打窝船怎样拆卸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 1、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 2、异地购置并拆解的。 3、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第七条拆解厂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并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渔船拆解活动。 三、船舶拆解企业要有什么资质?对的,必须有资质才行的。一些修理项目还要经过船级社认证的 四、船体拆解工是做什么工作的?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操作钳工工具、气割工具开作采光、通风用的登船口; (2)对半洗舱及未洗舱油船,使用洗舱机、通风机、铲子等设备工具清洗舱内油垢,处理和排放油污水; (3)用气体检测仪、防爆仪检测易燃有害气体浓度; (4)将废船上的剩油、残油、油漆、溶剂、高压容器、烟火信号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运到岸进行安全处理,分类保管; (5)拆除一氧化碳、惰性气体等有害物装置; (6)使用工具将可利用的通讯导航设备、仪器仪表、甲板机械等设备及备品备件进行拆卸、分类、包装、入库; (7)拆除不可利用的仪器设备、船舶主机等,并作废钢处理; (8)对船体进行大拆和小拆,切割成船板、型材和废钢,过磅并分类堆放。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仪表拆解工,机舱拆解工,船体拆解工,油船清洗工 五、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为确保拆船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拆船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安全环保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污染措施,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生产和安全环保工作。第三条 拆船行业全体干部和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环保负有领导责任,主管生产副厂长(或副经理)要分管安全环保工作,企业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担负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无论是拆船厂直接指挥拆解队(或车间)进行废船拆解,还是由拆解队(或车间)按经济承包合同进行废船拆解,都必须规定安全防污染要求与指标。第六条 拆船队伍要相对稳定,技术熟练的本拆船厂工人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拆船队伍负责人对废船拆解安全环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第七条 拆船厂制订废船拆解工艺方案,必须有本厂安全环保监督部门或专职人员参加。安全员与环保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现场,对拆解作业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行为,及时督促排除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组织排除。险情解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 要建立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环保教育和班后检查,新工人入厂和调换新工种时,必须首先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各技术工种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按规定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操作。第九条 坚持安全环保定期检查制度。各拆船厂都要建立厂拆解队(车间)、班组的检查制度,并按期将检查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拆船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本地区安全环保大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第十条 废船冲滩、进入或停靠拆解码头后,要组织人员昼夜值班,防止火灾、盗窃、跑船及其他事故发生。第十一条 拆船厂必须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加固废船系泊,检修机械、电器、库房,备好应急用品,防止跑船,沉船及其他事故发生。位于长江沿岸的厂点,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清除滩地上的障碍物和可能被洪水浸泡的各种污染物,组织抗洪抢险队伍,建立值班制度,按当地防汛部门要求做好清障护堤工作。第十二条 废船拆解前,必须做好各项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制订具体的拆解工艺方案和施工作业计划,其中包括防止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有害气体窒息、断船、沉船、跑船、污染等事故的措施,经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区)、市拆船公司备案。在拆解过程中,如需修改工艺,必须经主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批转。第十三条 废船拆解前,企业主管领导人要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等部门,以及拆解队(车间)负责人亲临现场,检查安全环保工作准备情况。拆解的废船应设置上下扶梯,开辟安全通道和通风采光孔,保证工人安全作业和紧急状态下人员的撤离和救护。第十四条 废船船体正式动火前,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拆解队负责人,对船上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以及各种污染物进行清查、登记,按工艺要求逐一清除,并核查清除结果,办理交接保管手续。登记资料由厂部保存备查。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废船拆解动火程序。在废船正式动火前,必须清舱、测爆,并配备好应急消防力量。拆解队负责人要在清舱、测爆合格后,向厂领导提出报告和动火申请。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核查,确认无危险后,批准动火并发布动火令。必要时可由厂长(经理)主持动火仪式。第十六条 凡在油舱、机舱、冷藏舱、油柜、油箱,及其他原为密封容器等部位明火作业前,应经测爆人员测爆合格后,符合安全条件,由拆解队负责人向主管厂领导提出报告,由主管领导复查确认,签发动火证,方可在看火员、消防员配合下开始动火作业。第十七条 拆解未洗舱的油轮,拆船厂要与当地安全、劳动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洗舱与拆解方案。拆解施工时,当地安全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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