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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船舶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08 21:23    点击:70   编辑:admin

一、谁有船舶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况和经过

1955年1月14日20时30分,长江航运管理局“镒源轮”与抗日战争时期沉船触掸沉没;100余人落水,淹死24人,47吨年货顺江流失。同月16日3时,长江“大庆轮”运送旅客的木船,因超载遇风翻沉,造成32人死亡。两天时间内沉船两条,淹死56人。

“镒源轮“是一条客货班轮,航行于九江和汉口长江之间,1月14日20时30分,当行驶在黄石港附近时;因航道中没有沉船和障碍物标志,致使“镒源轮”触撞抗日战争时期沉没在长江中的“黄浦轮”的吊杆。据获救人员讲:当时只听到船尾咚咚咚大舱进水声,生火工立刻报告驾驶台,正值二副当班听信后即扭转船头向左岸直冲向岸边,由于二副心慌意乱没有抛锚,只顾自己跑上了岸。触撞后5分钟将“镒源轮”沉没,船上载乘客100多人,载春节年货47吨,倾刻间人和货物全部沉入长江中,事故发生后除二车、生火工等三人救护旅客外,其余船员都比旅客先跑,特别是船长、大副、二副都没有指挥抢救,也上了岸,对此旅客十分愤怒。

“大庆轮”在长江下游航行,由华东503123号木船送旅客乘“大庆轮”,木船载旅客31人,代理站联络员1人、搬运工和木船工各4人,合计40人。1月16日由江岸开出赴“大庆轮”调航时,因遇6级至7级大风,落帆不及,舵工动作迟缓,将木船翻沉,船上40人全部落水,经奋力抢救8人脱险,其余3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长江航运管理局连续发生沉船,不到30个小时发生两起船毁人亡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事实说明长江航运管理局在航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航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领导和职工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严重,特别是有的船长和船员不顾旅客的安危,竟然弃船先逃,社会影响极坏,这种状况下发生事故是必然的。血的教训教育人们,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必须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真正认真的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工作,才能避免灾难性事故的降临。

二、海商法船舶物权案例分析

1.该船舶上存在的船舶担保物权有:

(1)船舶优先权:船员享有的对50万元人民币工资的支付请求权;和该船因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对方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船舶留置权:船厂对基于修理而产生的对200万元人民币修理费的支付请求权。

(3)船舶抵押权:银行享有的对1000万元人民币抵押贷款的债权请求权。

【注意】bschoolk答案基本没错,但是忽略了一项船舶优先权,即碰撞产生的责任也属于船舶优先权,属于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价款的支付顺序,按照先拍卖费用等、再船舶优先权、再船舶留置权,再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是没有错的,bschoolk分析正确,同时要在船舶优先权里面加上他遗漏的那个,排在船员工资之后,因为船舶优先权是有顺序的,船员工资是第一顺序。同时要注意,并不是说船舶优先权同一顺序的就不分先后,海商法第22条对第(四)项及救助报酬请求权是有特别规定的(当然,这里没有涉及),也就是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所以补充回答一下。

此类题目其实只要看看《海商法》的法条就可以解答了。

三、爱沙尼亚号海难的事故原因

“爱沙尼亚号”海难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组成了关于事故调查的国际委员会。经过长达3年的调查研究,国际委员会于1,97年12月3日向有关方面递交了长达228页的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报告从各个方面、不同的角度,说明‘爱沙尼亚号”海难事故发生的原因。就船舶本身而言,有设计上的不合理和结构上的缺陷,存在事故隐患;各部门值班人员,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及操作上的失误。另外,在船舶建造、维修、入级检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爱沙尼亚号”船首吊桥设备,其长度、水密隔断及坡度,均违反SOLAS74的要求。“爱沙尼亚号”船首吊桥长度2.2米,而不是SOLAS74所要求的4.7米。有记者问到:“既然在‘爱沙尼亚号’下水时,验船师已经知道其吊桥不符合规范.为什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事故调查委员会这样解释到:“这种习惯做

法,出于节省。验船师的确知晓吊桥长度不符合SOLAS74的要求。但当时公约仅对货船提出吊桥长度的要求,而没有对客船没有制定如此要求。对”爱沙尼亚号”而言这种要求是迟了些…”、“爱沙尼亚号”船首吊桥直与船首舱盖联接。这种连接方式,当船首舱盖脱落时,吊桥随之打开,海水汹涌而入。这也是导致海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事故经过可以看出,“爱沙尼亚号”启航后,海区风力逐渐增大,海况趋于恶化,没有做好大风浪航行的准备。从00.55船首舱盖松动进水,到01.15船首舱盖脱落船舶大量进水,无人发现。在船舶横倾15°时,没有查明原因,并盲目加载与转向,加速了灾难的发生。

四、案例分析!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 1 )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 2 )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 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1、 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 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3、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

1、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

2、 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

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

一、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已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私人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回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次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共同海损的要素 包括: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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