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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航速与服务航速的关系?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08 12:59    点击:368   编辑:admin

一、船舶设计航速与服务航速的关系?

民用船舶在一般海况下经常保持的航速。服务航速是指在主机为持久功率下(约为额定功率的85%~90%),并考虑一般海况下的风浪、潮流或水流流速以及船舶污底等因素的影响后(即考虑了各种功率储备后)船舶所具有的航速。这一航速是常年用于营运的航速,因而是衡量船舶技术经济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在船舶设计中确定主机功率和螺旋桨要素时,常以服务航速作为主要设计基准。

服务航速是运输船舶在正常条件下经常保持使用的航速。服务航速用于船舶常年航行,是主要的航速。所以,在船舶设计中确定主机功率或螺旋桨要素时,有时以服务航速为依据。服务航速由于风浪和船舶污底的影响而增加阻力,故船舶实际航行的服务航速总是低于新建出厂时的试航航速。

二、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广州市航运管理局负责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

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在区、县级市设置的港务(航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本办法,并可以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船舶修造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内部及个人开办修造水上交通、运输、旅游等船舶的工厂和维修场(站)。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五条 开办村镇船舶修造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有资金;

(五)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生产许可证》;

(六)经广东省广州港务监督局和广州市航道管理所批准使(占)用江河岸线的批文。第六条 申请经营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新建的村镇船舶修造业,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批准;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广州市航运管理局申请生产技术认可,领取《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生产许可证》;

(三)领取《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生产许可证》后,应在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 村镇船舶修造单位或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原审批、发证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有关证照手续。第八条 村镇船舶修造业要求转让的,原业主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停业手续。新业主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并办理转让手续。第三章 营业和质量管理第九条 村镇船舶修造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按照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应与持有效的《广东省营运船舶投放额度证》的用户签订建造、出售营运船舶合同;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修造船舶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四)要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进度情况;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并按照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1%,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第十条 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工人,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培训或级别考核,发给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村镇船舶修造应贯彻质量第一、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船舶修造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修造船舶必须严格按照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图纸施工,如需修改设计图纸的,必须经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同意,并报送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竣工后,应由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准投入营运。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过程中,如发生技术争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船舶检验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修造船舶,应有保用期限。新造船舶保用1年;修理船舶保用固定件6个月,运动件3个月。在保用期内,因修造质量导致损坏的,修造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修造方承担。第十六条 船舶修造单位或个人与船舶用户对船舶质量发生纠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船舶检验部门作技术鉴定,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运(航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港务(航务)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一)无《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生产许可证》经营或超越修造范围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的50%处以罚款;

(二)利用非法手段从事船舶修造经营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业经审批的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责令其整顿,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让无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上岗或持证电焊工不按证书规定范围内作业的,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船舶修造技术标准或不执行质量检验制度,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船舶不准出厂、不准航行,并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其修造船舶总价的2%以上5%以下罚款,并吊销《船舶生产许可证》。

三、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9号)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47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1 交通部 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83)交水监字712号1983年4月11日 2 交通部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83)交水监字860号1983年4月12日 3

交通部

财政部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人员服装

供应办法、着装年限规定(83)交水监字2465号

1983年12月27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4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

法 (84)交海字17号

1984年1月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同意废止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

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84)交水监字1900号

1984年10月11日

6

交通部

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

规定 (84)交海字2518号

1984年12月22日

7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高等学校水上运输类

专业毕业生分配办法 (86)交政字923号

1986年12月1日

8

交通部

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

全管理规程(试行) (87)交函海字7号

1987年1月7日

9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

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87)交船检字709号

1987年10月2日

10

交通部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

法 (87)交企字805号

1987年11月5日

11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

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88)交公路字28号

1988年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全国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实施

办法(试行) (88)交企字620号

1988年10月18日

13

交通部

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

规定(89)交安监字361号

1989年6月30日

14

交通部

海上安全监督局航标测量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89)交财字648号

1989年11月13日

15

交通部

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

核办法(试行) (89)交运字700号

1989年12月13日

16 交通部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89)交运字709号 1989年12月18日 17 交通部 港口建筑设备维修设计管理办法 (90)交工字49号 1990年2月2日 18

交通部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 (90)交工字379号

1990年7月9日

19 交通部 油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90)交运字517号 1990年9月21日 20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1年第29号

1991年4月23日

21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

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91)交财字859号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同意废止22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

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91)交财字859号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同意废止23 交通部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1992]89号 1992年1月9日 24 交通部 交通部监察工作规定 交监察发[1992]23号 1992年1月16日 25

交通部

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

报告办法 交安监发[1992]64号

1992年1月25日

26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

核任职规则交船检发[1992]986号

1992年11月2日

27

交通部

国家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

国务院经济

贸易办公室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实施办法

交体发[1993]18号

1993年1月8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商务部同意废止

28

交通部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

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1384号

1993年12月26日

29

交通部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

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1384号

1993年12月26日

30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

办法 交财发[1995]583号

1995年7月11日

31

交通部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

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

试行) 交基发[1995]1145号

1995年11月30日

32 交通部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交公路发[1995]1283号1995年12月29日 33 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1996年1月26日 34

交通部

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

督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

行办法 交财发[1996]723号

1996年8月13日

35

交通部

交通部救捞单位成本费用核算办

法 交财发[1996]819号

1996年9月20日

36 交通部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1997年2月21日 37 交通部 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管理规定 交水发[1997]352号 1997年6月16日 38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 1997年8月1日 39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

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501号

1997年8月18日

40

交通部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交公路发[1997]540号

1997年9月2日

41 交通部 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1997年12月24日 42

交通部

关于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滞留

率的若干规定 交安监发[1998]68号

1998年2月12日

43

交通部

国家计委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

会令1998年第4号1998年2月2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同意废止44

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

发布,经交通部令2001

年第5号修正 1998年3月9日

45

交通部

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

料的暂行规定 交规划发[1999]23号

1999年1月14日

46

交通部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规定 交水发[1999]133号

1999年3月24日

47

交通部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

理规定 交海发[1999]704号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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