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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捕捞国家规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25 00:14    点击:160   编辑:admin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六条对公海部分适用的规定,“公海”是指除一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是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条款中明确指出,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根据其中第1款(e)规定,所有国家都在公海上享有捕鱼自由,但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公海”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1.国家自身依据其他的条约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2.根据公约第63条第2款,如果同意种群或有关联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这种种群的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组织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措施达成协议,以养护在邻接区域内的这些种群;

3.根据公约第64条至67条的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4.根据公约第117条为各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5.根据公约第118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事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之间合作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生物资源的义务;

6.根据公约第119条,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量和指定其他养护措施时,采取措施使得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的义务,同时应考虑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应通过主管的国际组织经常性提供和交换科学情报等有关养护鱼种群的资料,应确保不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

7.根据公约第120条,合作养护海洋哺乳动物的义务。

此次我国的公海自主休渔措施所涉及的区域附近的沿海国主要为南美洲地区的一些国家,虽然目前尚无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进行管理,但是若出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限制条件情形,我国应当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与合作。另外,此次自主休渔措施针对的是中国国籍的鱿鱼捕捞渔船,并不会影响同区域内的其他国家的渔民。

我国的公海自主休渔措施作为一项创新举措,旨在对养护海洋鱿鱼资源起到作用,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主动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在此过程中除了科研方面的考虑,可能还涉及与沿海国或同区域内开发鱿鱼资源的国家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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