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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地税申报表中的税目是什么意思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1-16 11:18    点击:80   编辑:admin

一、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地税申报表中的税目是什么意思

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目就是大中小城市对应的税率应税项目就是税种的计税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收入数字,城建税的计算基础税率就是以上各税种对应的税率应纳税额就是税种的应税项目*税率

二、近海钓鱼船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开钓鱼船需要办理沿海小艇证书、内河小艇证书和游艇证书,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发布的证书也不同。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费用要具体咨询有关部门。

三、舟山润豪船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好。

1、经营范围广。舟山润豪船务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有着广大的经营范围,国内船舶代理;贸易经纪;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船舶租赁.

2、晋升比较快,比较人性化,薪资待遇比较好,环境好,压力不大。

四、天津中海油对租赁船舶的管理,在船上可以饮酒吗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地方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企业和所有人负责制。第四条 本市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受主管机关委托,负责城镇和乡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二章 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第六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法的使用权、经营权、航行权;

(二)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障权;

(三)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批准或授权,其船舶、设施及有关证照不受非法检查、扣押、扣留。第七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持船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适航状态;

(三)按规定配齐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

(五)按国家规定投保船舶保险、人身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六)承担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七)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八)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第八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和其他持证船员,应当经过主管机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应当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方准上岗操作。第九条 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越航线驾船;

(四)抢航、抢漕、抢档;

(五)在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开航;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七)在无灯标河段夜航;

(八)人、畜混装;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载客;

(十)酒后驾船;

(十一)其它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必须经市主管机关审查,由交通部批准。第三章 船舶和设施第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必须由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具有《船舶设计证书》和《船舶修造证书》的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第十二条 船舶、设施的产权变更、抵押、光船租赁和灭失,均应当在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的租赁或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航行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它有效文件;

(二)营运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或证明文件;

(三)船舶主机、舵机、锚机、船体等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齐全,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四)按规定配备的当班船员全部在岗。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其航速应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它船舶、设施的安全。第十八条 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未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设施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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