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内河船舶交易市场地址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海事局咨询,一般都去指定的学校培训一段时间,参加考试,合格后可以取得证书。 内河船员证书分为: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机工。 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2. 内河二手船舶买卖交易信息网已持有内河船舶适任证书的三等船长和三等驾驶员,通过《10规则》要求的培训时间,无须考试,即可驾驶10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换发不受“限制”的二类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如果未参加培训,只能驾驶600总吨以下的船舶,换发受“限制”的适任证书。)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报名表(附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4、符合内河船员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白底2寸彩色照片3张; 6、《适任证书》复印件;(若有)。 3. 湖南船舶交易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内河船舶买卖网交易网黄河没有形成发达的内河航运的原因是与其他大江大河相比,黄河中游的通航条件有其特殊的困难和局限之处。例如: 1、黄河中游航运的壶口瀑布是航运障碍之一。在壶口瀑布“旱地行船”成本太高;且如果在壶口瀑布西侧建船闸,极有可能会严重破坏壶口风景区的自然景观。 2、黄河天然径流量随着时间正在大幅度减少,下游断流发展态势令人十分担忧,黄河中游的航运业因此也受到很大影响。 3、黄河托克托至禹门口段两岸是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支流汇入将大量泥沙带入河道,使得河水含沙量大增,增加了航运的阻力。 4、黄河潼关至三门峡段位于晋陕豫黄土峡谷之中,河道较为顺直。由于受潼关上游河道河床游荡以及三门峡水库自身运用的影响,潼关——大禹渡段(40km)浅滩密布,主流(槽)多变,行船困难。 5、黄河小浪底至古柏嘴,属于峡谷向平原的过渡性河段,铁谢以下河道较为分散,通航条件较差。 5. 湖南内河船舶交易市场地址电话武汉,简称“汉”,别称江城,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六省唯一的副省级市,特大城市,中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联勤保障部队机关驻地。截至2020年末,全市下辖13个区,总面积8569.1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1232.65万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地区生产总值1.77万亿元。 武汉地处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江在城中交汇,形成武汉三镇(武昌、汉口、汉阳)隔江鼎立的格局,市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四分之一。作为中国经济地理中心,武汉有“九省通衢”之称,是中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交通枢纽和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其高铁网辐射大半个中国,是华中地区唯一可直航全球五大洲的城市。 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楚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境内盘龙城遗址有3500年历史。春秋战国以来,武汉一直是中国南方的军事和商业重镇,明清时期成为“楚中第一繁盛处”、天下四聚之一。清末汉口开埠和洋务运动开启武汉现代化进程,使其成为近代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被誉为“东方芝加哥”。武汉是辛亥革命首义之地,近代史上数度成为全国政治、军事、文化中心。 6. 内河船舶买卖网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 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自 2016 年12 月1 日起,我国境内内河航行船舶全面实行进出港电子签证,船舶可以直接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船舶远程电子签证APP上申请进出港签证。注册时,需要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注册完成后的船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或者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审批。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方要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申请资格会被取消。可以选择24小时过后再次提交申报或者选择重新申报新的船舶进港电子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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