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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际公约(国际船员公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3 08:00    点击:369   编辑:admin

1. 国际船员公约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2.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3. 全网国际船员联盟信息网

战舰联盟船员的技能在运用时,一定要和鱼叉一起使用,绝不能使用锤子、镰刀、斧头等。

4. 船员劳工公约

ILO于2006年出台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简称MLC),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目的是为海员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被称作海员的“权利法案”,并与SOLAS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

5. 国际船员日

6月25日,是“国际海员日”,是为了鼓励各国政府及航运组织向海员致敬,感谢其对人类和世界的贡献。

6. 船员四大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7. 中国船员协会

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交通运输系统各委员单位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各会员单位:

在新中国成立 70周年之际,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广泛组织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全面展示交通运输行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大力宣传广大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充分展示交通运输系统职工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工文化,中国交通书画协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将联合招商局集团、中远海运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等单位,共同举办“交通记忆·强国梦想——庆祝新中国成立 70周年全国交通运输职工书画摄影展”,并出版《交通记忆·强国梦想——庆祝新中国成立 70周年全国交通运输职工书画摄影纪念画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周年为主线,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 70年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激发全体交通行业干部职工的爱国之情,强化爱国之志,弘扬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和动员全体交通行业干部职工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为决胜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交通书画协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联合主办单位:招商局集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档案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洋海事中心

根据活动需要,成立组委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组委会秘书处。

三、作品征集

(一)征稿范围

本次活动面向全国交通运输全行业征集书画摄影作品, 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报组委会秘书处。

(二)作品内容

以庆祝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为主题,集中反映 70 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展示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勇于拼搏、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弘扬行业先进典型;展现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热爱生活、幸福美满的美好景象。

(三)作品要求

1.绘画作品

中国画。作品要求:画芯尺寸不超过 136 厘米(高)×68 厘米(宽),一律要求竖幅。

油画。作品要求:内框尺寸不超过 150 厘米×150 厘米。

其他绘画。作品要求:尺寸不超过 100 厘米×100 厘米。

2.书法篆刻作品

书法作品。作品要求:画芯尺寸不超过 178 厘米(高)×96 厘米(宽),竖幅。

篆刻作品。作品要求:每件不得少于8 方印拓并附2 方边款。

草书、篆书须附译文。

3.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分为交通建设主题类、风光风情艺术类。参赛作品可以是单幅或组照(组照每组 4—8 张,每人参赛作品不超过 2 幅,每幅组照按 1 幅计算),彩色或黑白照片不限。作品要求:JPG格式,文件不小于 2M。参赛作品必须有原图, 谢绝提供电脑创意和改变原始影像的作品,作品可以剪裁但 在有效的区域内不能增加或减少内容。作品可以适当做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的调整,不能大幅度改变作品的色彩。

(四)作品征集

征稿时间为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7 月 31 日。(具体以发件时间为准)

1.绘画及书法篆刻类

初评:绘画书法篆刻作品以电子邮件形式投稿,每人投稿不超过 3幅(含合作)。参展作品必须按照单位名称、作者姓名、作品标题、联系电话的方式重命名(如:X 单位 张三《春天》139xxxxxxxx),投稿方式不规范视为无效投稿。

复评:作品初评结果将在中国交通书画协会官网公布。入围作者须按要求邮寄原作参加复评(收件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原作寄送须妥善包装并上保险,通过正规物流公司邮寄, 防止邮寄中破损遗失),复评作品不需要装裱,入选作品由主办方统一装裱。原作背面右下角请注明:单位名称、作者姓名(以身份证为准),作品名(与画面相同),尺寸(高×宽 cm),详细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展览名称(交通记忆·强国梦想),未入围作者不另行通知。

2.摄影类

摄影作品以电子邮件形式投稿,参展作品必须按照单位名称、作者姓名、作品标题、联系电话的方式重命名(如:X 单位 张三《圣洁》139xxxxxxxx)。投稿方式不规范视为无效投稿。

四、奖项设置及获奖作者权益

(一)奖项设置

1、个人作品评选:按照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分类单独设置奖项,每类评选最佳主题奖、最具创意奖、最感动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文华奖等奖项。

2、组织单位评选:对积极组织参与本次活动的单位,组委会将评选优秀组织贡献奖。

(二)获奖作者权益

获奖作者将获得如下权益:

1、中国交通书画协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将对获奖作者颁发证书。

2、部分获奖作品将在本活动首展和巡展期间展示。

3、部分获奖作品将入选《交通记忆·强国梦想——庆祝新中国成立 70周年全国交通运输职工书画摄影纪念画册》。

4、获奖作者将有资格成为中国职工摄影家协会和中国交通书画协会会员,并可按中国摄影家协会相关规定积分。

5、极具价值的作品将有机会作为交通运输历史档案收藏, 并颁发收藏证书。

五、版权说明

参加本次活动的所有作品不收费。作品涉及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问题,均由作者自行承担,若发生纠纷与主办方无关。每位参赛者作品投稿后即被视为已明确同意主办方拥有其作品的使用权,主办方有权将该作品用于本次活动的宣传、展览、主题画册等,不再另付稿酬。本次活动所征作品均不退稿。

六、活动安排

2019年 6月 14日—7月 31日,作品征集(以发件地邮戳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2019 年 8 月初,评审委员会开展绘画、书法篆刻、摄影作品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将在中国交通书画协会官网公布。

2019 年 8 月 15 日,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

2019年国庆前,在北京进行展览首展及《纪念画册》首发仪式。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在相关省市进行巡展。

七、联系方式

投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 240 号通联大厦 1208, 黄晓彤收。信封备注:“交通记忆·强国梦想”展览。

8. 海员国际公约

1.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劳动开创未来,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新时代大学生应当从思想上认同劳动最光荣观念,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

2.积极参加劳动实践。积极参加日常生活劳动、校内外公益服务劳动、真实的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从实践中培养热爱劳动和尊重劳动人民的美德,提高劳动自立自强能力,坚决反对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怕脏怕苦的行为。

3.注重掌握劳动技能。重视生产劳动方法锻炼,积极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以专业技能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劳动服务,提高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4.切实保证自身安全。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和流程进行劳动活动,使用工具前进行安全性检查,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做出任何威胁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确保绝对安全,不出任何问题。

5.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在劳动过程中团结友爱、互相帮助,通力合作、群策群力,培养集体荣誉感,增强团队凝聚力。结束劳动后,及时总结反思,交流分享劳动过程中的体验和收获,在劳动中获得进步和成长。

6.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朴素大方,勤洗脸,勤刷牙,勤理发,勤洗澡,及时清洗衣物,注重个人卫生。保持室内通风,空气清新,定时清理宿舍、教室垃圾,爱护校园卫生,坚持做好垃圾分类,不乱扔快递盒、外卖盒、烟头等。

9. 船舶三大公约

船舶行业中,SOLAS指的是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这是船舶设计和运营过程中应该满足的基本规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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