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净化设备 > 船舶doc证书周年日(船舶证书的展期)
船舶doc证书周年日(船舶证书的展期)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1 18:16    点击:193   编辑:admin

1. 船舶证书的展期

健康证到期了不可以延长,需要重新办理。依据如下:

1、健康证办理对象: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均须持《健康证》上岗。

2、办证程序: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或上岗期间,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时需要带一寸照片2张。体检合格并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健康证》,体检不合格者,需凭复检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进行复检。

3、办证地点:

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健康证明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但在国内船舶航行的海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到期前,应及时到船舶靠泊港口就近的海事机构认可的医院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2. 船舶证书有效期一览表

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但需要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国际劳工证书MLC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3. 船舶证书展期和宽限期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保险原理与实务(60%)

一、保险原理

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了解保险与相似制度联系与区别。

2.保险的分类

了解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

3.保险的功能

掌握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了解战争条款和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时效;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了解近因原则的典型应用案例。

4.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

掌握投保服务和投保选择。

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了解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续保。

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和保险防灾的方法。

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

(六)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概述

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保险市场的特征;掌握保险市场的模式和保险市场的机制。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掌握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和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掌握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以及保险市场中介。

4.再保险市场

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含义、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概况。

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了解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七)保险监督管理

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掌握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和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

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

了解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

掌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转贴

二、保险实务

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和财产保险的种类。

2.企业财产保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3.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4.机器损坏保险

掌握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和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5.利润损失保险

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 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2.船舶保险

掌握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3.飞机保险

掌握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和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了解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了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掌握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四) 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责任保险的种类。

2.产品责任保险

掌握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3.雇主责任保险

掌握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

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5.职业责任保险

掌握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掌握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了解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六) 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掌握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保险的类型。

2.建筑工程保险

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3.安装工程保险

掌握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了解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以及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掌握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了解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2.核电站保险

掌握核电站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核电站保险的种类;了解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掌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八) 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和人寿保险的分类。

2.普通人寿保险

掌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了解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

掌握团体保险概念、特征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了解人寿保险核保和人寿保险核赔。 转

(九) 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掌握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十) 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和健康保险的特征。

2.健康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掌握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和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掌握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和合同分保。

4.再保险合同

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了解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部分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

一、保险公估相关知识

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掌握保险公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

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

掌握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

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掌握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和健康保险公估。

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掌握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和结案等业务环节。

5.保险公估报告

掌握保险公估报告的含义、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了解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项目;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确认书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险公估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原理。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了解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掌握职业道德概念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了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法总则

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

4.保险经营规则

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总则

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

2.合同法分则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3.道路通行条件

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

4.道路通行规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5.其他规定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权利

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民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其他规定

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海商法总则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3.船员

了解船员和船长。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

9.海难救助

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

10.共同海损

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

12.海上保险合同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

13.其他规定

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4. 船舶证书展期是什么意思英语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5. 船舶证书展期英语申请

1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通常应在 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 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起 5 年内完成。对于 入级证书有效期小于 5 年的船舶,可缩减特别检验周期。

.2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 早于到期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 15 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别 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3 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船舶的特别检验,根据船东到期 之日前的书面申请:

a. 在“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特别检验展期:

(a) 年度检验;

(b)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c) 特别检验的项目尽实际可能地进行;

(d)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b. 如船舶的入级证书预计在海上航行时将过期,且在证书到期之前船东已向CCS书面申请特检展期,并已对验船师在该轮即将挂靠的第一港口登轮进行实质性的安排,当CCS认为这种展期在技术上合理可行时,该轮的特别检验可以宽限至入级证书到期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在“例外情况”下,如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a要求进行特检展期,但是,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4 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 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 别检验在到期日前 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 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当船舶处于搁置状态或由于重大修 理/改建而导致船舶长时间处于非营运状态后,如果船东选择仅进行过期的检验,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 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起算;如果船东选择进行下次特别检验,则从本次特别检验完成日起算下次特别检 验日期。

.5 不接受将中间检验时对于处所的检验和测厚同时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6. 船舶证书展期定义

01

船舶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

该证书的有效期各船旗国规定不同,一般为五至十年。我国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规定为五年,比如香港地区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就为五年。

任何一艘船舶,建造之后,或者被购买之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必须向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并以登记国的某一个港口作为船籍港,由船舶登记国家主管机关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02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简称ITC证书,该证书也称69吨位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

该证书中以船舶总吨作为衡量船舶规模的大小,以船舶净吨作为营运舱容,并作为上交税款和港口收费的计算基础。

该证书中的船舶吨位,是以船舶容积为单位进行衡量,因此,船舶吨位证书中的吨位称为容积吨。

0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TY MANNING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在该证书内,规定了每一具体船舶,对于相关职务的人员所应配备的最低配员。如若船舶上每一相关职务的实际配员少于证书中规定的相关配员数,则船舶为不适航而不能开航。

该证书的有效期因各国政府规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二年,而有些国家规定为五年。有效期间不需要年度检验。

04

船员住舱证书

CREW ACCOMMODA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或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并签发。

该证书证明了,某一具体船舶的船员住舱、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5

船舶电台执照

SHIP STATION LICENCE

船舶电台执照,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证书上列明了船舶电台所配备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无线电通讯的交费账号。

本执照表示某一船舶配备所属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合法性。

该执照有效期各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不一,基本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五年。

上述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称为政府法定法律证书。

06

船舶入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

船舶入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是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船级表明了船舶达到的一种技术状况指标。

船体入级证书主要是指船壳,使用的材料,载重线的勘划,达到什么样的强度,适合在什么样的航区航行,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建造完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授予该检验机构一定的船级符号。

07

船舶国际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简称LL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进行检验签发。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开始新的循环。

08

船舶安全构造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简称SC证书,船舶安全构造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载明了船舶安放龙骨的时间及建造年月,证书表明,船舶的结构和构造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项相关要求,在结构和构造上达到了相关海上安全的技术要求标准。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09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简称SR证书,船舶无线电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所要求的设备及技术功能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船舶安全无线电证书,有些船级社规定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有些船级社实行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中国船级社实行的是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010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简称SE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安全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安全设备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救生设备。

对货船来讲,船舶的实际船员数量不应超过该定员数量,对客船来说,船舶的船员和旅客总数,亦不能超过该载明的人员数量。

011

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O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公约要求,配备并安装了符合公约要求的防止油污染的相关设备并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技术指标。

作为该证书的支持文件是该证书的附件FORM-A。

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体船舶配备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设备的名称、数量和技术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设备、焚烧炉、污油舱、污水舱等。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检验签证,每一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2

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 AIR POLLUTIONS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A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这是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的一种新的国际船舶证书。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船舶产生对臭氧消耗的设备以及对燃料油中的含硫量已进行了有效的控制,符合规则要求的排放标准。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入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01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

证书内载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种类,包括粪便柜,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的性能,容积,各项技术指标等。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4

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

DERATTING OR 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除鼠与免予除鼠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书,其作用是一样的。

除鼠证书是说明该轮经过了除鼠工作,但不保证船上没有老鼠,因此除鼠工作需经常进行并有相关记录,特别是在换发新证书时,必须经过除鼠。

而免预除鼠证书是说明船上没有老鼠,不需要进行除鼠。

绝大部分船上使用的是免预除鼠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由任何一个港口的港口卫生当局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展期。

现在,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原来的〈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改为〈卫生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证书的功能方面除了原来的功能外,还增添了对流行性疾病等卫生问题的控制。

仍然由港口卫生检疫部门签发。

015

船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副本)

DOCUMENT OF COMPLIANCE(COPY)

简称“DOC”证书,该证书先由发证机关对船公司进行审核,认证,认为该公司已经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进行了管理,并符合规则的要求,然后向船公司签发该证书。

该证书正本一份,由船公司主管部门保存,并负责进行每年的年度审核和签证,每条船上持有一份副本。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审核和签证,(由公司进行)年度签证可提前或推后三个月。

船舶必须持有最新的DOC副本,船舶只有在持有有效的DOC副本情况下,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才有效。

016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简称SMC证书,该证书与公司的DOC 证书相辅相成,签发的依据完全相同。

该证书只有在船公司取DOC证书的情况下,经发证机关对船舶经过审核,认证,认为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向船舶签发. 是船舶按《国际全管理规则》要求,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的证明文件。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取得该证书后2—3年时间,由发证机关进行期间审核,称为“外审”,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外审”虽然不需每年进行,但是必须每年由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即“内审”该证书只有同时持有船公司“DOC“副本情况下才有效。

017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简称ISSC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与《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一起,是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新证书。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审核认证机构代表船旗国政府进行认证、评估和签发。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二年半至三年期间,由认证机构进行期间审核,并对证书进行审核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换证审核,换发新证书。

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一样,五年期间内,每年由船公司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作为《船舶安全证书》的支持文件,与证书一起使用。

018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SUEZ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该证书根据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方式,由船舶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苏伊士运河当局签发,上面载有按苏伊士运河吨位丈量方式得出的苏伊士运河总吨和苏伊士运河净吨等各项专用数椐,作为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发生改变,则长期有效,期间无需检验和签证。

019

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PANAMA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巴拿马运河局直接签发或由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代表运河局签发,证书内载有按巴拿马运河局吨位丈量规范丈量出的巴拿马运河总吨和净吨,以及运河局授予的运河识别码,运河吨位,作为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因为巴拿马运河船闸的宽度限制了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的规模,所以,如船舶规模不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则船舶不需要持有该证书。

如同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一样,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变化,则长期有效,期间不需检验和签证。内载有巴拿马运河专用总吨和净吨及运河识别码。

020

救生筏年度检验证书

SERVICING CERTIFICATE FOR INFLATABLE LIFERAFT

船舶上所配备的救生筏必须每年进行法定的年度检验,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不能延期。

检验部门为由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认可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年度检验证书并附带相应的检验报告作为支持文件。

021

磁罗经自差表

MAGNETIC COMPASS DEVIATION

磁罗经自差是由于船舶本身磁场对磁罗经的影响而使磁罗经产生的误差,是磁罗经航向与真航向之间的罗经差的一部分。

为了尽量减小磁罗经的误差,因此必须每年要对磁罗经进行校正,并对不可消除的罗经误差进行记录制表,置于驾驶室内,以便日常航行中参考和使用。

按要求,磁罗经自差表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校正 人员为有资质的罗经校正师,或有资质的船长或大副。

022

装载固体散货符合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SOLID CARGOES

该证书不是所有船舶的必备证书。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经检验,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运输规则》的相关要求,可以装运固体散货。

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时间规定.,只要船舶规范符合“BC CODE”要求,也可以作为临时证书办理。

023

装运危险品符合证书

DOCUMENT OF COMPLIANCE ---- SPECIAL REQUIREMENT FOR SHIP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该证书不是所有船舶必备证书。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证明该船可以装运某些级别的危险品。

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期限规定,也不需要年度检验和签证.,同时,也可以临时办理。

024

起货设备证书及签证薄

CARGO GEAR EQUIPMENT CERTIFICATE

货船起货设备是指安装于船舶上,用于船舶货物装卸的起重设备,包括吊杆,克令吊,平衡吊,重吊等。

该证书仅对装有起货设备的船舶适应,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进行实际荷重试验,并在起货设备签证簿上进行检验项目签证,作为证书的支持文件。

每四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25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简称CLC证书, 此证书针对不同船舶有两种,两种证书实质完全相同,都简称为CLC证书。

最初仅对油轮有要求,但近几年来,根据公约规则的不断修正,新的条款不断增加,因此,除了油轮以外,非油轮船舶也要求持有该证书。

该证书由船公司向本地政府海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海事主管部门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由船公司进行了油污染的保险投保,或提供了其他的担保。

026

美国油污染财务责任证书

VESSEL CERTIFICATE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WATER POLLUTION)

此证书是美国政府规定的油污染民事赔偿责任证书,赴美船舶必须办理,由船公司向美国政府办理,有效期为三年,不去美国的船舶不需办理。

该证书在加拿大和巴拿马同样有效。

027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简称SOPEP

该计划是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即MARPOL 73/78的要求所制定。

该计划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船长每到一个港口应如前面所述,在相应部分填写相关内容. 每月对有关器材进行检查,并填入相关栏内。

028

船舶垃圾处理计划

SHIP‘S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该计划是船公司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 73/78所制定,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副本由船长保存,正本由船舶大副保存并具体负责实施。

029

船舶油类记录簿

OIL RECORD BOOK

船舶油类记录簿是船舶执行MARPOL 73/78公约的法定记录文件,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由船舶轮机长负责记录和保管,记录的格式为MARPOL 73/78公约法定格式,记录内容包括按照MARPOL 73/78公约的要求,对船舶油类的一切操作过程和污油水的处理经过,包括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等。

记录人必须在每一次记录之后签字。同时,每一页记录完毕之后,由船长签字认可并负责。

030

船舶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

船舶垃圾记录簿作为船舶实施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记录,是船舶执行MARPOL 73/78公约的法定记录文件,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由船舶大副保管和记录,记录格式为法定格式,记录内容为按照MARPOL 73/78的要求,将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普通垃圾、油类垃圾、塑料垃圾、货舱清扫后的残渣等按类处理方式、数量、时间、地点等,详细记录。

记录人必须在每一次记录之后签字,同时,每一页记录完毕之后,由船长签字认可并负责。

031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

SHIP‘S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

该计划是船公司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相关修正案制定。

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该计划具体由大副保管并负责具体实施。

032

船舶保险单 (正本)

HULL INSURANCE POLICY

一年一份,是船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凭证。正本由船舶保存,副本由船公司航运部门保存。

033

船东互保协会入会证明

P&I CERTIFICATE

是船舶加入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证明及保险条款,有效期为一年。

各种收费证明:如方便旗船的船旗国吨税收椐,所去各港口国的吨税收椐。

034

各港口国控制安全检查报告

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 REPORT

简称PSC报告,该报告是各港口国控制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报告,实施检查的机构是港口国政府海事主管部门。

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是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缺陷的船舶,根据缺陷的轻重程度,共有30种处理方式,大体分为;限期整改、开航前整改、滞留船舶。

035

船旗国安全检查报告

FLAG STATE INSPECTION REPORT

这是由船旗国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7. 船舶证书的展期是多久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SMC)、符合证明(DO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其有效期截止日期或中间检验、审核、检查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至9月30日之间,且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相应检验、审核、检查的,相关证书(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或中间检验、审核、检查截止日期自动展期至2020年9月30日。前述证书展期后,其周年日保持不变

8. 船舶证书的展期和有效期

证书的有效期

(1) 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2 年;

(2) 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3) 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4) 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5) 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6) 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7)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8) 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9)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0)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2)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

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

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

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