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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与买卖(船舶租赁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30 23:16    点击:327   编辑:admin

1. 船舶租赁业

  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上述三类虽均称为船舶租赁,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因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无异议。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明确将其列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两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原则,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

2. 船舶租赁业务业的会计科目

船舶租赁,如果是经营租赁,一般纳税人开船舶租赁的发票税率是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3. 船舶租赁业务的特点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 船舶租赁业务会计准则

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 船舶租赁业务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吗

集团公司下办修/造船企业可能需要前置文件(取得营业执照前)即船舶管理部门(CCS船级社或ZC船检局、海事局)的营业许可证(或取得执照后开工前),其次要取得辖区环保部门的认可(或颁发许可证)。现在造船一般是不允许搞室外冲砂的。

第三要取得辖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各种重要岗位证书(起重/电工等),焊工由船检部门颁发。

6. 船舶租赁业务的风险在哪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7. 船舶租赁业务涉及哪些

交通工具的租赁方式有程租、期租、光租、干租、湿租。

1、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2、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期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4、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5、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8. 船舶租赁业务需要资质的吗?

应该是提供船舶物料管理郎门许可资质

9. 船舶租赁业务

长租(Long Term Lease )

长租是指船公司向租箱公司长期租赁集装箱的一种行为,时间通常在5年或5年以上,在租期满后,需要将集装箱归还给出租人。

长租的租赁特点是租期长,租金相对为低,适合于船队规模稳定扩大发展的船公司。

短租(Master Lease)

短租的性质和常租相同,但采取的是更为灵活的租赁方式,不限租赁天数,对于堆场的旧箱可以随提随还,如果是新箱的话,租赁公司一般要求最低租赁时间3-4个月以上。

短租的租赁特点是灵活性较强,适合波动较大和不稳定的市场,也适合季节性出货的运输。但另一方面,租金相对较高,租箱成本则相应提高。

长租和短租一般统称为经营性租赁,是船公司租赁集装箱的重要方式,很多大型船公司都拥有相当数量的经营性租箱。对于某些主营近洋线的船公司来说,经营性租赁往往占到70%以上。

融资租赁:(Fiance Lease)

集装箱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船公司指定的集装箱,然后再租给船公司使用,船公司则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船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集装箱的所有权即转归船公司所有。

其特点包括:

集装箱由船公司选定,包括箱厂的选择、集装箱价格、规范、付款条件等,出租人仅负责出资购买;

集装箱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享有,船公司只有使用权,租期届满,船公司履行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后,集装箱的所有权归船公司所有;

具有不可解约性:船公司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集装箱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

中长期租赁:集装箱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在5年及以上。

10. 船舶租赁业务范围

厂房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场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道路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业务。

场地、商铺、库房租赁,停车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汽车维修保养;汽车配件销售,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洗车服务。

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鞋帽批发;家居饰品批发;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仓储咨询服务;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时装设计服务;包装服务。

11. 船舶租赁业企业规模划分

目前配员船舶255艘,并即将接入VLOC、 VLCC和特种船10余艘,船队规模将随着船公司发展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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