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 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实施比我国其他沿海控制区更加严格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船用燃油硫含量从之前的不大于0.5%m/m调整为不大于0.1%m/m。此外,在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方案》要求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国际载重线公约2016综合文本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中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由正文和 3个附则组成。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 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 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 4. 国际航行船舶载重线图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二)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缩写D。W。C。T。)。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Regist 5.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要求对船舶斟的标志包括一、甲板(deck)是船体的重要构件,是船舶结构中,位于内底板以上的平面结构,用于封盖船内空间,并将其水平分隔成层。甲板是船梁上的钢板,将船体分隔成上、中、下层。 船体水平方向布置的钢板称为甲板,船体被甲板分为上下若干层。最上一层船首尾的统长甲板称上甲板(upper deck)。这层甲板如果所有开口都能封密并保证水密,则这层甲板又可称主甲板(main deck),在丈量时又称为量吨甲板。 少数远洋船舶在主甲板上还有一层贯通船首尾的上甲板,由于其开口不能保证水密,所以只能叫遮蔽甲板(shelter deck)。 甲板把船分为上下两部分,在主甲板以上的部分统称为上层建筑;主甲板以下部分叫主船体。 主甲板以下的各层统长甲板,从上到下依次叫二层甲板、三层甲板等等。在主甲板以上均为短段甲板,习惯上是按照该层甲板的舱室名称或用途来命名的。如驾驶台甲板(bridge deck)、救生艇甲板(life-boat deck)等等 。 木船舱面上沿舷弧线设置的露天壳板。下面由隔舱板和肋骨支撑,大船甲板下面还设托梁。除保证舱面水密和供操作行人外,并起增加船体整体强度的作用。分首甲板、尾甲板和舷甲板。木质甲板驳中部舱面板也称甲板,一般是活动式。 二、定义 1、内底板以上,封盖船内空间或将其分隔成层的大型板架。 2、甲板是铺在船梁上的钢板,将船体分隔成上、中、下层。大型船甲板数可多至六、七层, 其作用是加固船体结构和便于分层配载及装货。 3、形成船内空间的顶盖,或将空间分隔为若干层,由板与骨架组成的结构。 三、概述 甲板是由板与骨架构成,对保证船体强度及不沉性有重要作用,而且提供了布置各种舱室、安置武器装备和机械设备的面积。 甲板数量多少视船舶的大小,取决于舰艇的类型、使命和主尺度。通常小型舰艇有1~3层;中型舰艇有3~5层;大型舰艇有5~10层。 主船体和上层建筑各有若干层水平方向布置的结构,像一座大楼里的楼板一样,将船体分成几层,这就是甲板。按自上而下位置的不同,自上甲板开始向下依次为二层甲板(第二甲板,seconddeck)、三层甲板(第三甲板,thirddeck)等。 上甲板就是最上一层从首到尾的连续甲板。大中型船舶为了充分利用主船体内部空间,在主船体内一般还有一到两层下甲板。上甲板和下甲板之间的空间称为甲板间舱,下甲板到船底之间的空间称为船舱。上层建筑内的甲板也各有名称,其中最高一层甲板通常布置罗经等导航仪器,一般就称为罗经甲板;驾驶室所在的一层甲板称为驾驶甲板;布置救生艇的一层甲板称为救生艇甲板;旅客和船员居住的甲板一般称为起居甲板或游步甲板。只在船长某一部分如某一舱室或某两个舱室内设置的甲板称为平台甲板。 甲板按其作用可分成:强力甲板、遮蔽甲板、舱壁甲板、干舷甲板和量吨甲板等。当船体受总纵弯曲应力时,受力最大的一层甲板叫强力甲板(strengthdeck),如上甲板(upperdeck)及在船中部0.5L区域内长度不小于0.15L的上层建筑甲板和此上层建筑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板均为强力甲板。20世纪60年代建造的某些船舶,在其甲板上设有吨位舱口的开口,并在舱口设暂时性非水密封闭装置,这种甲板间舱(tweendeckspace)既可装货又不计入总吨位和净吨位的甲板叫遮蔽甲板(shelterdeck)。水密横舱壁上伸到达的连续甲板叫舱壁甲板(bulkheaddeck)。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量计干舷高度的甲板称干舷甲板(freeboarddeck),通常是上甲板。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丈量船舶吨位时的基准甲板叫量吨甲板(tonnagedeck),通常也是上甲板。遮蔽甲板不可作为干舷甲板和量吨甲板。 上甲板是各层甲板中最厚的一层,规范规定在船中部0.4L区域内强力甲板的厚度应保持相同,并逐渐向端部甲板厚度过度,强力甲板(包括端部甲板)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6mm。甲板边板是上甲板受力最大的,且容易被甲板积水腐蚀,因此必须连续,厚度也是上甲板中最厚的一列板。在船中0.4L区域内的甲板比首尾两端和大开口线以内区域的甲板厚。为防止甲板开口角隅处因应力集中而产生裂缝,该处应为抛物线形、椭圆形或圆形,并应采取加强措施。 在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中,又可分为桥楼甲板、首楼甲板、尾楼甲板或甲板室甲板等,以及游步甲板,起居甲板、救生甲板(艇甲板)、驾驶甲板、罗经甲板(在没有标准罗径的小艇上又称为顶蓬)等;在首尾部又分为首升高甲板、尾升高甲板等。甲板常设有梁拱,以便排除甲板积水;上甲板还设有弦弧,以减少甲板上浪和增加储备浮力。但也有为便于施工和装卸货,不设梁拱和舷弧,而按载重线规范,略增加干舷高度。在木船舱面上是指沿舷弧线设置的露天壳板,下面由隔舱板和肋骨支撑,大型木船甲板下面还设托梁。除保证舱面水密外,并起增加船体整体强度的作用。木质甲板驳中部舱面板也称甲板,一般是活动式。 四、分类 在主船体最上一层连续贯通全长的甲板称为上甲板,也称第一甲板。以下的各层甲板统称下层甲板,依次为第二甲板、第三甲板等。上甲板以下局部设置的甲板称为平台甲板或平台。在保证船体强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甲板,称为强力甲板。设有短桥楼或甲板室的舰艇的强力甲板,一般也是上甲板。 上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和平台,统称为上层建筑甲板(superstructure deck)。由下至上依次为01、02、03甲板等。或者按照其所在位置的主要功能分别命名,如首楼甲板、桥楼甲板、尾楼甲板,以及游步甲板、驾驶甲板、罗经甲板等。 1、罗经甲板 又称顶甲板(top deck),是船舶最高一层露天甲板,位于驾驶台项部,其上设有桅桁及信号灯架、各种天线、探照灯和标准罗经等。 2、驾驶甲板 系设置驾驶台的一层甲板,位于船舶最高位置,操舵室、海图室、报务室和引航员房间都布置在该层甲板上。 3、艇甲板 是放置救生艇或救助艇的甲板,要求该层甲板位置较高,艇的周围要有一定的空旷区域,以便在紧急情况能集合人员,并能迅速登艇。救生艇布置于两舷侧,并能迅速降落水中。船长室、轮机长室、会议室、接待室一般多布置在该层甲板上。 4、起居甲板 艇甲板下方,主要用来布置船员住舱及生活服务的辅助舱室的一层甲板,大部分船员房间及公共场所一般都布置在这一层甲板上。 上层建筑内的甲板一般多布置水手长、木匠、水手和机工的住舱,理货值班室亦布置在这层甲板上。 5、游步甲板 在客船或客货船上供旅客散步或活动的一层甲板,甲板上有较宽敞的通道及供活动的场所。因为在甲板室两侧外面的甲板是露天。 6.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觉得有用点个赞吧 7. 199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最耐磨的国产品牌轮胎排名如下; 1 、正新 CST 正新CST是轮胎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也是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品牌,行业知名品牌,其公司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被评为极具影响力企业,同时也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内最大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之一。 2 、朝阳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之一,公司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国际顶尖轮胎制造、检测设备,目前已形成年产4600万套一千多个品种规格汽车轮胎的生产能力,轮胎技术和生产能力在中国处于领先地位。 3 、 BCT 北京 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在原北京轮胎厂(始建于1970年)的基础上,经过资产重组于1999年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国家24家重点轮胎生产厂家之一,公司主要应用PIRELLI技术,以开发和生产乘用、轻卡子午胎和轻卡、载重、工程斜交胎为主。 4 、海大 五粮液集团四川川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川橡胶厂,1970年建厂,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全钢子午线轮胎、半钢子午线轮胎、斜交轮胎和橡胶制品,公司是国家轮胎定点生产企业和四川省唯一生产轮胎的大型骨干企业,中国西南最大的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基地。 5 、万力 万力(WANLI)是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自主品牌,历经十九年的发展,现今已是中国轮胎行业一强,广东轮胎行业的龙头企业。 6 、玲珑 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是世界轮胎20强、全国三大轮胎生产厂家和全国1000户最大工业企业之一,主导产品轮胎有斜交胎、乘用轻卡子午胎、全钢载重子午胎、特种胎等十大系列、近2000个规格品种。 7 、三角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76年,具有30多年专业生产制造轮胎的历史,主要产品包括轿车和轻卡子午胎、卡客车子午胎、工程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巨型斜交工程胎和普通斜交胎等产品,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供产销研一体化轮胎企业。 8 、回力 / 双钱 回力和双钱轮胎是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产品,是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大型轮胎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载重轮胎品种规格达130种之多,产品质量已通过美国“DOT”和欧洲“ECE”认证,且都达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9 、成山 成山牌轮胎是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产品,成山橡胶(集团)自1988年起连续8年被评为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成山”牌轮胎已形成八大系列240多种规格,“成山”牌轮胎曾荣获“国产精品”、“中国名牌商品”及“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等荣誉,1996年10月和12月顺利通过了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产品体系认证和质量认证,目前,“成山”牌轮胎畅销全国各地和海外近50个国家和地区。 10 、风神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01日成立,中国最大的全钢子午线轮胎重点生产企业之一和最大的工程机械轮胎生产企业,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TS16949体系、E-MARK、美国DOT认证、欧盟ECE等14项认证,是国内轮胎行业极少数通过以上认证的企业之一。 8.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载重吨(DWT)货船可用于装载货物的最大营运吨位。一般指货船在结构吃水或满载吃水时装载的货物、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供应品及人员、行李等吨位之和(空载排水量+载重吨=满载排水量吨)。 2、总吨(GT)是国际通行的船舶计量单位之一,是登记吨位的一种,主要用来衡量民用船舶的大小(容积)。总吨是指各航海国家按照《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82年7月18日起实行)制定的丈量规范丈量的船舶围蔽处所的容积吨。 一艘船舶的总吨GT=K1·V,式中K1=0.2+0.02LgV,V为船舶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立方米)。船舶总吨位在船舶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负责计算,并在有关设计文件中予以列示。船舶总吨与载重吨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此不能换算。5000吨的船指载货是5000吨 9.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不适用于一般指未经中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中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 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10. 国际航行船舶载重线标志中的夏季载重线1、夏季载重线。是以标有字母"X("夏"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下同)或"S";(英语单词Summer的第一个字母,下同)的水平线段表示。该水平线的上缘与线圈中心横线高度一致。 2、热带载重线是以字母"R"或"T"(Tropical)的水平线段表示。 3、冬季载重线是以字母"D"或"W"(Winter)的水平线段表示。 4、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字母"BDD"或"WNA静(Winter North Atlantic)的水平线段来表示。对于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不刻绘此载重线。以上各线段绘于垂直线的船首方向。 5、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字母"Q"或"F"(Fresh)的水平线段表示。 6、热带淡水载重线l是以字母"RQ"或"TF-(Tropical Fresh)的水平线段表示。 7、木材船载重线:木材船是指示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位适宜装载木材货物的船舶。对于船舶结构及设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木材船,才绘有木材载重线。该载重线均在货船载重线以外勘绘,位于船中舷的后方(船尾方向)。在各木材载重线上,除用上述规定字母外,均在其前边加上汉语拼音字母"M"或以英文字"L"(Lumber)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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