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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排放限制区(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允许排放)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8 22:40    点击:591   编辑:admin

1.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允许排放

船舶大气污染的标准是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允许排放气体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数据:世界航运业每年的氧化亚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都超过了10亿吨,其中98%都是二氧化碳。为啥碳排放如此严重的航运船舶,不进行新能源变革呢?

其实不是没有改变,而是航运业要实现零排放,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大规模普及电动船舶肯定不现实,航运巨轮运输的东西多,如果是跨洋运输,电力很难支持。此外人们又尝试过甲醇、液化石油气、氢等可以替代重质燃油的新能源,但都不够完美。

3.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允许排放的船舶垃圾是

船上的垃圾处理,要严格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公约,进行。

除食品垃圾外,所有其他垃圾不允许入海,一般是由岸上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 船舶排放控制区域

目前船上采用的处理设备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贮存、集中排放的设备,船舶装设生活污水贮存柜,在禁止排放区域内,将生活污水全部暂时存入贮存柜中,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光,或排至港口接收设备。

另一种是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由于舰船自身的特点,无法在舰船上配置普通的污水处理系统,因为这种系统往往存在占用大量空间、耗水量大、臭气外溢、容易堵塞、维修困难等难题,而现在虽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在船上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都存在体积大,不易有限的船舱空间内安装,自动化程度低,造价高,性能不稳定,污水处理不彻底,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缺点,成为长期以来一直困扰船上污水处理的技术难题。

5. 允许船舶在批准的区域内排放含油污水的时间

涨知识:船舶垃圾的处理方式

一般船舶垃圾处理:船舶应将一般垃圾集中分类存储,到港后交付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中含油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但对于油船来说,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如需在上海港处理,仅可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处理:如需在上海港处理,仅能排入港口接收设施。

6. 船舶限制区域

三级航道:可通航 1000吨,水深2.0-2.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55米,弯曲半径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3.2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

《内河通航标准》中将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七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限制性航道是指过水断面狭窄、对船舶(队)航行如航速等有明显限制作用的人工航道。人工开挖的航道如运河、通航的灌溉、排水、供水等输水渠道均属此类。限制性航道的特点是:断面尺度小,断面形状比较规则,河床平坦,水流平稳,水位变幅小。其断面尺度一般均按满足船舶航行所必需的最小尺度确定。船舶航行阻力较在天然河流中增加很多,船舶在其中行驶,航速受到限制。

  

7. 船舶特殊区域垃圾排放

自《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后,船舶垃圾包括船员生活垃圾就不能随便处理入海了。

根据该公约附则V的规定,海员生活垃圾要分类存放、处理,一切塑料垃圾、电子垃圾禁止排放入海。其它普通垃圾、食品废弃物未经粉碎的,须在距领海基线外12海里,才能处理入海,经过粉碎机粉碎后,最大颗粒直径小于2厘米,可在领海基线外3海里处理入海。

也可等靠码头后,全部垃圾交由岸上垃圾接单位接收处理,重要提示,千万别忘了向接收单位索要垃圾接收收据,收据上必须将塑料垃圾、电子垃圾数量单独列明。

不论是处理入海,还是卸岸,都要将处理的时间、位置、垃圾种类、数量记入专用的《垃圾记录簿》内。

8.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允许排放什么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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