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通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 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 2引用标准与文件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3内容与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 3.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公司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 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行政副厂长主管。 3.1.5.2公司各部门,在行政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1.5.3公司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由正职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部门设班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由各组长或机长担任。 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机长及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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