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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发船舶重工(中国船舶工业 中国船舶重工)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7 20:10    点击:173   编辑:admin

1. 交发船舶重工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补充: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在参加公约时,根据第95、96条的规定,我国对该公约第11条以及第1条第1款b项作了保留。  编辑本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  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  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编辑本段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  编辑本段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  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  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  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  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  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  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  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  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  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  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编辑本段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  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  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  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  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  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  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  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编辑本段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  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  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  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编辑本段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  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  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  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  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  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  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  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  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  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  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  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  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  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  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  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  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  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  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  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  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  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  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  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  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  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  期

2. 中国船舶工业 中国船舶重工

中国船舶租赁(03877-HK)自愿公布,于2019年10月25日,该公司进一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来函,表示中船集团收到国资委《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

国务院已批准,同意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3. 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渤海造船厂后改名不让船重工,始建于1954年,位于中国辽宁葫芦岛市龙港区为中国最大的造船厂之一,是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辖骨干造船企业之一,工厂已开发建造各类船舶一百四十多条,1994年获准对外开放,1996年获自营进出。孔经营权开放后,先后与德国,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客商签订出口造船协议,50年代以生一般潜艇为主。

4. 交发船舶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交发集团本部设有12个部门,下辖8家全资子公司,正式职工3900余人。目前,已逐步发展形成交通基础设施业务、交通运输营运业务、交通资源综合开发业务、交通关联业务等几大主营板块,以优异的成绩全面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彰显了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为保障“交通强市”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作出了较大贡献。

5. 中国船发与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中国船舶集团有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和中船工业合并而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中央企业,前身是1963年9月从第三机械工业部分出来成立的第六机械工业部。2019年,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和中船工业集团实施联合重组,两大企业被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6. 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中船集团全称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员工31万人。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是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实施联合重组,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2019年11月26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并举行揭牌仪式。2020年4月,入选国务院国资委“科改示范企业”名单。2021年4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其全国工人先锋号。2020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企业。

7. 船舶工业 船舶重工

七〇三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素质的科研设计队伍,培养出了一批勇于开拓的经营开发人才。全所现有职工1200名,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一名,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七〇三所哈尔滨总部设有十个专业研究室、一个生产工厂,江苏省无锡市设有二个专业研究室和试验站,上海设有工作组。全所现拥有专业配套的近百座大型试验台架,包括透平及换热器俄部件及整体试验台,其试验装备优良,测试技术先进。

七〇三所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大型舰船动力研究所,主要承担舰船燃气动力、蒸汽动力、核动力二回路、后传动装置以及各型动力装置检测控制系统的预先研究、型号研制和舰船主动力技术支持保障等科研、生产供货任务。专业范围覆盖海军舰艇的蒸汽动力、燃气动力、燃蒸联合动力、核动力二回路等多个动力专业领域。建所以来,成功研制多型舰船用锅炉、蒸汽轮机、燃汽轮机动力装置、齿轮传动装置及配套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我国海军水面、水下大型舰艇的动力装置均由七〇三所研制,并获得各种科技进步奖励300余项,其中国家级奖24项。

8. 船舶起重工

船舶制造业主要集中在大连丶上海丶广卅三个区域。大连地区有大连船舶重工(大连造船厂)等,上海是中国船舶集团总部所在地,有江南丶沪东丶外高桥等船舶制造公司,广卅有广船公司,是我国军船和民用船舶较为集中的制造基地,包括大型集装箱船,大型油船等。

9. 中国船舶重工

中船集团校招人员只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面试,合格后就可以进入,经过试用期就有编制了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根据2019《财富》发布的世界500强榜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位列243位。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中国舰船研究院,简称七院)成立于1961年,前身为国防部第七研究院。主要从事舰船全武器系统顶层设计、海军综合电子信息系统设计集成、重大武器装备研制承包、大型试验试验方法研究实施、现役装备现代化改造研究。同时开发了以石油测井设备、宽带无线传输设备、超导磁体、微电子模块为主的科技产业平台。

10. 船舶重工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历史在中共的领导下掀开了新的篇章。

此时的新中国面对着百废待兴的局面。

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中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的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这是马上就要成立的新政权为中国规划未来的工业蓝图,一个伟大而又强盛的工业化国家是唯一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策略,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定是要全面地借鉴和学习苏联模式。

早在1926年,斯大林就阐述了重工业有限的战略必要性“处于资本主义包围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如果自己国内不能生产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如果一直停留在这个阶段,就不可能保持经济的独立,就等于让自己的国家隶属于世界资本。”

只有摆脱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依附和控制,才能正真称为国家独立。而摆脱的方法就是发展重工业。

只有重工业才能供给中国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最新设备,只有重工业才能给农业带来各种农业机械设备没并最终能帮助数亿农民脱离贫困状态。

周总理说过“如果工业部发展,已经独立了的国家甚至有可能变成人家的附庸国。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能不能有依赖心理呢?比如依赖苏联搞重工业和国防工业,我们高清工业,这样行不行呢?我看不行。”

156项工程——中国工业的起点

1950年,中苏签订了由苏联供应中国各类工业设备的协议。

1953年,中苏又签订了由苏联援助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协定。协定中苏联不仅帮助新中国建设工业项目,还给予技术援助,培训中方的技术人员,并派遣大量苏联专家帮助指导新中国的工业建设。

1954年,中苏签订了苏联给予新中国5.2亿卢布长期贷款的协定。

1954年,中央成立了编制五年计划纲要的8人工作小组,由陈云担任组长,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开始编制详细的一五计划草案。

1955年7月30日,人大会议正式通过国务院提交的一五计划。新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对新中国的工业建设有着关至关重要的关系。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基础建设是新中国的五年计划的核心。

也就是说新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离不开苏联的全力支持和帮助,苏联之所以能够进行如此大的援助,是因为那一场二战以来发生的最大一次战争,抗美援朝战争。

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离不开毛主席的力排众议,离不开彭总的临危挂帅,硬刚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更离不开那些最可爱的人,百万志愿军战士。

抗美援朝战争胜利为新中国带来苏联答应的工业援助。这是一个全套的工业体系,中国的工业化就是从这156个工程中开始建立起来的,它让中国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蜕变”。

这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唯一一次“两国之间转移全套工业体系”。

没错就是全套工业体系,它包括低端、中端、高端的整个工业体系,包括钢铁、煤炭、电力、石油、汽车、造船、飞机、生物制药等全方位的,甚至把原子弹的草图都给了我们。

今天,我们熟悉的很多企业都前身都是苏联“援建”的,比如鞍钢、本钢、沈飞、成飞、长春一汽、北京战略火箭、华北制药、岳阳林纸、武钢、武汉长江大桥等等。

这里补充一个知识点,1949年在美国的强烈提议下,由美英法德、土耳其、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秘密成立了一个叫做“巴黎统筹委员会”的组织,简称“巴统”。

这个组织的宗旨就是: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种产品。

这个组织一直到1994年才解散。

仅仅过了两年,美国封锁中国之心不死,1996年7月,以西方国家为主的33个国家在奥地利维也纳又签署了一份协议“瓦森纳协定”。这就是一个“巴统”的升级版。

瓦森纳协定包括了两份控制清单:

一份是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涵盖了先进材料、材料处理、电子器件、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推进系统这9大类;

另一份是军品清单,涵盖了各类军事武器弹药、设备及作战平台等22类。

中国,毫无意外地在被禁运国家之列。请注意另一个细节,在这33个对中国进行技术封锁的国家中,俄罗斯位列其中。

在“巴统”的围堵封锁下,苏联的156项工程的援建,对于新中国启动全面工业化其意义影响深远,可以说中国的工业化就是建立在156项工程基础之上,就更体现出毛主席当年的高瞻远瞩。

156项工程填补了很多中国工业的空白,尤其是机械设备工厂的建立。除了苏联之外,社会主义阵营内的其他国家也对中国工业的发展进行了帮助。例如电子工业在一五期间确定了基础先行的方针,把发展元件工业放在优先位置。不仅有苏联援建的西南无线电器材厂,还有由民主德国援建的华北无线电器材联合厂。这就是毛主席当年采取的一边倒外交战略,靠向社会主义阵营,但保持独立自主的战略。

正是通过打赢抗美援朝战争,才在争取到长期相对稳定的和平发展环境的同时,争取到了苏联的极大的、尽管是有偿的援助,建设实施156个大型工业项目。

这些项目都是具有相当的先进水平的。

正如陈云所说的:“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那时他们对我们的援助是真心诚意的。比方说,苏联造了两台机器,他们一台,我们一台。”

苏联总共向中国提供了高达66亿卢布的援助,相当于16.5亿美元(超过了二战后美国对德国进行“马歇尔计划”所提供的援助总金额14.5亿美元)。

另外,在苏联的带领下,东欧各国向中国提供的技术设备援助共计30.8亿卢布(7.7亿美元),中国从社会主义国家阵营中总共获得了大约24亿美元的工业化外来资本,中国开始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工业化进程。

在此期间,苏联和东欧国家到中国工作的技术专家达到8000余人,培养了中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7000多人。

蓬勃发展的工业

在长春第一汽车厂筹备建设之初,苏联承诺将比照斯大林汽车厂的规模援建长春一汽,斯大林汽车厂使用什么设备,长春一汽就使用什么设备,斯大林汽车厂有什么样的水平,长春一汽就有什么样的水平。

长春一汽的设备80%由苏联提供,高精尖的关键设备,苏联相关机床厂首次承担设计和试制。苏联为此专门建设了相关实验车间,完成测试和调试,所有的设备验收合格后才被发往长春。

苏联先后还派了数百名专家前往中国,长春一汽从建厂到投产,这些苏联专家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同时长春一汽还派了500余名实习生到苏联尼斯大林汽车厂学习,这些实习生最后都成为了长春一汽的技术骨干力量。

长春一汽作为苏联援建项目的一个典型代表,苏联方面不惜余力,几乎毫无保留地对长春一汽从设备到技术一一传授,那些苏联专家也怀着对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建设的热忱,对长春一汽建设和技术传授,做出了巨大贡献。

1953年7月15日,长春第一汽车厂举行奠基典礼,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黄敬出席讲话:“我们应该把毛主席的号召,把汽车工厂对祖国的作用、祖国利益、祖国需要摆在最前面,把个人生活问题应该摆在最后面。”

这就是新中国工业为何能够快速发展的内核原因,所有人都甘于服从工作分配、组织调动,接受任何工作,每个人满腔热血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最前面,他们不怕流血不怕流汗,为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不计个人得失,这种奉献精神深深烙印在了每个中国人身上。这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拼搏奋进的时代。

长春第一汽车厂是那个时代中国工业发展的缩影,新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超额完成,取得了斐然的成就。

一五计划耀眼夺目的成就

1956年长春第一汽车厂从总装配线上开出了国产第一辆解放牌汽车,结束了中国不能制造汽车的历史。

1955年开始建设的洛阳拖拉机厂,在1959年建成投产,结束了中国不能生产拖拉机的历史。

1956年,沈阳飞机厂试飞了新型喷气式飞机,中国成为少数几个能够制造喷气式飞机的国家之一。

1956年,中国兵器工业生产出中型坦克发动机,结束了中国不能制造坦克发动机的历史。

1956年中国科学院物理所成立了半导体研究室,召集了全国各地的专家、技术工作者,开展了晶体管的研究工作,1957年研制成功了中国第一个锗合金晶体管。

1957年9月25日,中国人征服了万年天堑,在长江架起了第一座桥梁--武汉长江大桥。

武汉长江大桥于1955年9月1日动工兴建;于1957年7月1日完成主桥合龙工程;于1957年10月15日通车运营。武汉长江大桥西起楚琴立交,上跨长江水道,东至中山路;线路全长1670米,主桥全长1156米;上层桥面为双向四车道城市主干道,设计速度100千米/小时,下层为双线铁轨,设计速度160千米/小时;总投资额为1.38亿人民币。

武汉长江大桥由我国桥梁工程师设计,用的是中国国钢铁、中国国机械设备、中国原材料、中国制造建成的。一五计划的超额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奠定,大桥所需要的钢铁、机器、水泥、木料、电力及其他所需,是无法保证大桥施工的。而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高涨热情,工程师呕心沥血的创造发明,为武汉长江大桥的建成付出了巨大心血。而武汉长江大桥的建设也是新中国工业化历程最好的说明。

这些创造奇迹突破历史的成就,也只是一五计划的一部分。

1949年全国钢产量仅有15.6万吨,到1957年全国钢产量跃升为535万吨,整整提升了34倍。

1949年至1957年,新中国的主要机械设备产量也是呈数十倍的增长。矿山设备、发电设备、风机、机床、滚动轴承.....这些机械设备为新中国的工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1949年全国发电量43亿千瓦小时,到1957年跃升至193亿千瓦小时。正是提供发电设备的机械工业和其他重工业的连锁发展(尤其是原煤开采所需的矿山机械设备),使得发电量节节攀升,而不断攀升发电量又投入到了工业建设中,重工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从“一五计划”时期开始,国家以苏联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为中心,进行了大规模投资,逐步建成了一批门类比较齐全的基础工业项目,涉及冶金、汽车、机械、煤炭、石油、电力、通信、化学、国防等领域,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中国工业史的辉煌起点,那一代人用肩膀扛起来属于他们一代人的担当,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国家,他们为之付出了所有。

11. 泉州交发船舶重工

一、国有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

二、商业银行:

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三、地方银行: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济南银行、长沙银行、大连银行等,很多城市都有一家地方银行。

四、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五、投资银行:

花旗银行、摩根银行、高盛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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