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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升式海工船设计要点(海船建造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2 18:35    点击:72   编辑:admin

1. 海船建造规范

建造船体时已经预留了位置,安装尾轴时借助起重设备穿过船体上的密封轴承,调整好位置角度即可。

2. 海船建造规范最新版

没有特别要求。这个是专业出来是搞造船和造海上钻井平台的的,不是航海。毕业以后到船厂,设计公司以及船级社工作。可以做设计,可以做现场,可以做建造。都对身体没有特殊要求。对视力也没有什么要求。

女生的话,通常进船厂的设计部,或者设计公司。一般不会让女生去现场工作,造船现场工作条件还是比较艰苦的,天气热的话现场很热,而且也有一定危险,可能要爬进船舱检查。

在技术部门就好些,每天吹空调。。。。。

如果去船级社也是在船级社的审图部门审图。不会让女生去做验船师。

3. 海船建造规范 2006

“育鲲”是大连海事大学投资建造的我国首艘自行开发设计、引进关键设备的专用航海教学实习船,“育鲲”轮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专用远洋实习船之一,由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设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的武昌造船厂建造。于2006年11月15日在武昌造船厂下水,已于2008年投入使用。 该船的建造填补了我国航海高等学府无专用教学实习船的空白,在我国高等航海教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与世界同类教育实习船相比,该船专门针对航海类专业学生教学实习而进行设计,合理设置各类教学实习和科研场所,舱室标准较高,功能区域布局合理。

4. 海船建造规范201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 海船建造规范 船用柴油机超负荷标准

1、15min功率:即柴油机允许运行15min的最大功率。短时间内可能超负荷运行和要求具有加速性能的标定功率,如汽车、摩托车等柴油机的标定功率。

2、1h功率:即柴油机允许持续运行1h的最大有效功率。如轮式拖拉机、机车、船舶等柴油机的标定功率。

3、12h功率:即柴油机允许持续运转12h的最大有效功率,即我们常说的额定功率。如电站机组、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标定功率。

4、持续功率:即柴油机允许长时间持续运行的最大有功率。

6. 海船建造规范92

每艘船所必须具有的最小干舷值的大小是由船舶的长度、型深、方形系数、上层建筑、舷弦、船舶种类、开口封闭情况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带、区域、季节期和航区所决定,国际上和我国都有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安全,通常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结构和航区等情况规定一个最小干舷值,为确保储备浮力及便于监督检查,在船舶中央两舷要勘划载重标志。

船舶的平衡条件,船舶只需满足重力和浮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并作用在同一垂线上的条件,就可保持平衡而漂浮于水面。从理论上 讲,只要船舶装载后,吃水不超过甲板边线,就可以具有浮性而保持一定的浮态。但在实际营运中,这种装载是不允许的。因为船舶在航行时,常会因其他因素使船舶重量增加或浮力减少,从而破坏平衡条件,使船舶下沉。例如甲板上浪使重量增加;船体损伤使浮力损失等。因此,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使满载水线低于甲板边线一定的距离。满载水线以上的船内水密空间所具有的浮力称为储备浮力。在船长中点两舷侧,自满载水线上缘至主甲板(也称干舷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叫干舷高度,也称干舷。

7. 海船建造规范要求

双层底船(double bottom) 是指船舶内底板、船底板以及两者之间的骨架与空间的统称。其骨架型式有横骨架式和纵骨架式两种。

前者由每档肋位设置的实肋板或组合肋板以及中桁材和若干道旁桁材组成,后者由每隔数档肋位设置的实肋板,以及中桁材、旁桁材和内、外底纵骨组成。按照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除油船外,凡具有一定长度的船舶应尽可能从防撞舱壁到尾尖舱舱壁设置双层底。

它除了增加船底强度外,还可以提高船舶的不沉性,同时双层底内还可以布置各种液舱、隔离舱和压载舱等。

双层底应有适当的高度,每个双层底舱的内底板上应开设若干人孔,以便于施工、维修和通风。

8. 海船建造规范之电台蓄电池

1.国产蓄电池的型号

国产蓄电池的型号一般标注在外壳上,分为三段5部分组成:

串联的单格电池数—蓄电池类型和特征—额定容量和特殊性能

如:6-QA-105D

“6”——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串联的单格电池数;

“QA”——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蓄电池的主要用途和类型,其含义如下:

Q—起动用蓄电池;M—摩托车用蓄电池;JC—船用蓄电池;HK—飞机用蓄电池;

“A”——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蓄电池的特征(无字为干封普通铅蓄电池、“A”为干式荷蓄电池、“B”薄型极板;“W”无需维护);

“105”——数字表示20h放电率额定容量;105Ah

“D”——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蓄电池的特殊性能(G—高起动率蓄电池;S—表示塑料壳体;D—表示低温起动性能好)

国家标准蓄电池型号

以型号为6-QA(w)-54a的蓄电池为例,说明如下:

1. 6表示由6个单格电池组成,每个单格电池电压为2V,即额定电压为12V;

2. Q表示蓄电池的用途,Q为汽车启动用蓄电池、M为摩托车用蓄电池、JC为船舶用蓄电池、HK为航空用蓄电池、D表示电动车用蓄电池、F表示阀控型蓄电池;

3. A和W表示蓄电池的类型,A表示干荷型蓄电池,W表示免维护型蓄电池,若不标表示普通型蓄电池;

4. 54表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为54Ah(充足电的蓄电池,在常温以20h率放电电流放电20h蓄电池对外输出的电量);

5. 角标a表示对原产品的第一次改进,名称后加角标b表示第二次改进,依次类推。

注:①型号后加D表示低温启动性能好,如6-QA-110D。

②型号后加HD表示高抗振型。

③型号后加DF表示低温反装,如6-QA-165DF。

2.德国蓄电池的型号

按德国DIN标准生产的铅蓄电池,其型号由5个数字组成,分为前、后两部分,中间由空档隔开。前3个数字表示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后两个数字表示蓄电池的特殊性能。

DIN规定,3个单格蓄电池的首位数字基数为“0”,6个单格蓄电池的首位数字的基数为“5”;型号的第二、第三位数字表示蓄电池额定容量的十位数和个位数。当额定容量超过100安培小时后,每增加100安培小时,首位数字要加“1”。如“09811”

额定电压为“6V”、额定容量为98安培小时;再如“13512”型蓄电池,其额定电压为“6V”、额定容量为135安培小时。

桑塔纳汽车配用的蓄电池的型号为“55415”,表示额定电压为12V,额定容量为54安培小时。

后两位数字表示蓄电池的技术性能和结构特征。

3.美国、日本蓄电池的型号

按美国BCI标准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型号由两组数字组成,中间由一短横线相隔。第一组数字表示蓄电池的组号,即蓄电池的外形尺寸;第二组数字表示蓄电池的低温起动电流值。

北京切诺基用蓄电池型号为“58—475”或“58—500”,其外形尺寸一致,—17.8℃时的起动电流分别为475安和500安.

按日本标准生产的蓄电池,型号由两部分组成。

如6N2—2A、12N2A—4A、12N7—3B

第一部分表示蓄电池的型式。开头的数字“6”或“12”表示蓄电池的公称电压;“N”代表日本的缩写;后面数字表示10小时的电容量数值;数字之后的字母表示同一容量下的电槽的种类不同;第二部分表示端子及排气口的位置。数字表示端子的位置,字母表示排气口的位置。

9. 海船建造规范2020

1. 证书等级进行优化:无限航区证书: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3000GT/3000kw以上和500-3000GT和750-3000KW二种等级。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

沿海航区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3000GT/3000kw以上、500-3000GT和750-3000KW以及不足500GT和不足750KW三种等级。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和不足500GT和不足750KW。

2. 在拖轮任职的甲板部船员应与拖轮的功率相对应。

3. 适认证证书有效期增加三个月救济期,即在适任证到期后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正常换证,如果超过三个月则需要进行抽考,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等相关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船员在船一旦过期这三个月的救济期是不算作资历的,同时船员也不得继续担任适任证所载明之职务。

4. 到期换证资历上:换证前5年内12个月资历,其中无限航区船员不得少于6个月的无限航区资历。(6个月跑外+6个月跑内)同时,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二副/二管担任三副/三管的资历可以作为原适任证在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

注意:大副/大管不得向下兼容低一级职务作为在有效的资历。

采用换证前“半年内三个月”换证的方式进行再有效换证时,该资历必须和适任证所记载范围相适应,即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才行。

5. 适任证到期签发新适任证,原适任证会注销。在船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的缓冲期。高水高机换发适任证后,原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会进行注销。在船的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缓冲期。

6. 适任证书过期超过三个月以及5年以下的,应进行抽考(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过期超过5年不足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过期超过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并进行与适任证相符的相应航区等级见习三个月,并填写见习簿。

7. 适任考试可以在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通过考试,成绩全部失效。注意:三年5次补考,这里的理论和评估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申请补考不论申请几项都算作一次考试。

8.三副三管晋升二副二管由原来18个月缩减为12个月。

二副二管考3000GT/kw以上的大副大管,资历认定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 3000 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

简单以驾驶的分解一下:A二副需要任职满12个

B跑外二副需要够6个月

C 3000总吨以上满12个月(三副二副资历)

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可以考3000GT以上的大副(5年内的资历)。

9.船员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即可进行见习开封上船实习,下船后完成未通过的评估项目后方可换证。

10. 三副通过适任证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考试可以当作水手成绩。三管轮和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以此类推。

11. 非运输船资历在2020年11月1日后,不再等同于货船资历(驾驶方面的限制,轮机船员不受限制)。以非运输船为资历换证,船长和驾驶员的适任证会有限制标注为“非运输船”。非运输船资历可以视为申请运输船适任证的再有效资历。

运输船:客船,普通货船,液货船。

12.大副大管,船长轮机长见习三个月的资历要求是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实习。

船员适任证书到期换证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4小证复印件;

3、服务簿复印件;

4、海员证复印件;

5、适任证书复印件(如果其是在陆地换证书则需要适任证书的原件);

6、驾驶员还需要GMDSS证书复印件2寸照片3张,体检表。如果其的适任证书已经过期,那就不行了,只能重新培训。

船员换证要求有哪些?

关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定

1、“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2、在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上行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职能的资历可视为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3、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

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 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非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

4、航区界定: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5、非运输船资历可以视为申请运输船的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

6、适任证书上非运输船限制仅适用于船长和驾驶员(第五条)

7、关于非运输船的认定:“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海上机动船舶;“运输船”系指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且登记为客船类、普通货船类和液货船类的机动船舶。

10. 海船建造规范和入级规范区别

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的等级规定结合船舶的结构和技术状况确定船舶的船级所签发的一种证书。

它是船舶技术和性能状况的标志,也是表示船舶是否具有适航性的重要条件。船级在我国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根据船舶入级规范进行监造检验确定,国外一般由公认的船级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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