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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电器设备(船用电器设备检验标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2 12:20    点击:206   编辑:admin

1. 船用电器设备检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2.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一年一小检,三年一大检。

3. 船用电器设备检验标准是什么

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5097《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生效,正式在全国内河实施船舶发动机NOx排放控制,限值与IMO Tier I相同,适用于130kW以上柴油机。2015年3月1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正式生效,新造船舶柴油机NOx排放需满足IMO Tier II要求,这也是我国130kW以上船舶柴油机现行排放标准。

2、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7年4月3日,我国发布了GB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第I、II阶段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和2009年10月1日实施,但仅规定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舶柴油机可参照执行,非强制要求。

2014年5月16日,我国又发布了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第III阶段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IV阶段实施时间待定,且明确规定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舶柴油机需强制执行。

4. 船用电器设备检验标准最新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5. 船舶检验标准

淡水耍符合引用水标准,如船舶出海,或到水源有污染瓜河道航行,必须帶足饮用水。

6. 船用电器设备检验标准规范

船员体检标准一.健康条件

  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疾,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3.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3.1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3.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3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3.1或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家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60’’

  7.听力:

  7.1 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 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二.职业适应性

  1.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2.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三.职业禁忌: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性病。

  四.传染病:

  全体船员: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全体船员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7. 船舶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标准

防止静电放电的方法(1)一切用于储存、输转油品的油罐、管线、装卸设备,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及时把静电导入地下,并应经常检查静电接地装置技术状况和测试接地电阻。油库中油罐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包括静电及安全接地)。立式油罐的接地极按油罐圆周长计,每18m一组,卧式油罐接地极不少于二组。(2)向油罐、油罐汽车、铁路槽车装油时,输油管必须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底,以减小油品的冲击与空气的摩擦。(3)在空气特别干燥、温度较高的季节,尤应注意检查接地设备,适当放慢灌油速度,必要时可在作业场地和导静电接地极周围浇水。(4)在输油、装油开始和装油到容器的四分之三至结束时,容易发生静电放电事故,这时应控制流速在1m/s以内。(5)船舶装油时,要使加油管线出油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状态。(6)油库内严禁向塑料桶里灌注轻质燃料油,禁止在影响油库安全的区域内用塑料容器倒装轻质燃料油。(7)所有登上油罐和从事燃料油灌装作业的人员均不得穿着化纤服装(经鉴定的防静电工作服除外)。上罐人员登罐前要手扶无漆的油罐扶梯片刻,以导除人体静电。

8. 船舶质量检验标准

答:趸船检验标准规范:JT/T 278《船舶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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