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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内河1500吨无动力驳船价格(鲁济宁货船舶图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8 16:00    点击:134   编辑:admin

1. 鲁济宁货船舶图片

浙江运河段,从杭州至南浔,全长约120公里。

据悉,2016年,京杭运河(浙江段)全年货运量1.12亿吨,保持近20年来稳步增长态势,承担着大量的煤炭、木材、粮食、矿建、钢材、水泥等生产生活原料以及化工、集装箱等工业成本运输。

据2018年上半年资料,杭州市79%的重点物资仍然是由运河运输。

苏南运河(江南运河),贯穿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四市,北起镇江长江谏壁口门,南至江浙交界的鸭子坝,全长约212千米。苏南运河已完成“四改三”任务(四级航道改为三级航道),年运量超过一亿吨。

苏北运河(徐州蔺家坝—淮阴—扬州邗沟),全长404公里,纵跨徐州、邳州、宿迁、淮阴、淮安、扬州等11个县市,沟通了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高邮湖等水系,是京杭运河上运输最繁忙的河段。已经建成二级航道(京杭运河上等级最高的航道),常年可行驶2000吨级的船舶。当前有苏、鲁、沪、浙、湘、豫等十多个省市的船舶航行其中,年货运量可达3亿多吨。徐州段最大通过量已达5500万吨船舶吨位,其中货物通过量达3500万吨。

山东省济宁段运河,微山湖以南千吨级船舶可以常年通航,微山湖以北至梁山县,可季节性通航。山东济宁市梁山县以北的运河,河北、天津、北京段运河,除极小段可航行小船外,其他都不能通航。

估计在较长的时间内,山东北部、河北、天津、北京的大运河不能恢复通航。

2. 济宁船务有限公司

下辖 许庄、南黄庄、八里店、尹营、大孟、朱孟庄、谭岗、甄庄、陈庄、甄庙、南李楼、李王庄、毛行、李集、常村、白庄、新兴、白屯、西石佛、东石佛、张固堆、张营、廉庄、东赵村、航运新村25个行政村

3. 济宁有船厂吗

微山航宇造船厂 应该是最大的船厂 留庄镇、韩庄镇都在建设造船工业园,船厂很多 主要造京杭运河内河船舶,散货船为主

4. 济宁船舶标准

1月29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9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综合施策,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约定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面向管理服务对象的水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河(湖)长制落实情况、重大水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市、县、乡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

市人民政府制定河(湖)长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条建立水质变化提醒机制,将水环境质量风险隐患纳入河(湖)长巡河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水质超标情况并排查原因、明确措施,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及属地政府采取措施,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领域合作,开展跨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研究决定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点河湖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二)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奖惩等机制;

(三)协调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调整;

(四)协调区域再生水循环体系建设;

(五)建立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突发水环境事件和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查证处置;

(六)其他需要统筹协调各部门研究解决的水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以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水生态保护和水质净化工程的运行、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城镇和农村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并监管,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推动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污水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参与监督指导种植、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公路两侧边沟等区域水环境保护,以及船舶(渔业船舶除外)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按照职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九条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对水环境污染案件开展联合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需要,调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城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河湖断面达标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二)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限期达标方案,及其完成情况、考核结果;

(三)各级河(湖)长名单、职责和联系方式,河(湖)长制落实情况;

(四)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五)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七)重大水环境案件和突出水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情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处理情况;

(八)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环境保护工作举报受理范围、职责,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智慧化举报受理平台,实行举报集中受理、统一转办、限期处理、进度查询、办结回告、结果评价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市、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和暂停审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乡一体的原则,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对河湖岸线生态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态缓冲带。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水位)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水库、沟渠、坑塘等水体及其堤岸、绿化带的保洁,合理打捞藻类和水草,科学清淤,及时清理垃圾和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渔)还湿、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湿地等地表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等,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提升。

第三十二条依法从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码头清淤、水上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功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积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控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并对应急备用水源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

水资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 因地下水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时,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开采,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补给城市地下水。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矿井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利用。

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提高再生水使用率,推进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

工业聚集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四十一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火电、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景观设施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河滩地、采煤塌陷区、入湖口、湖滨带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水质净化工程,保障水体水质。

第四十三条建立南四湖水位预警机制,在南四湖水位临近生态水位时,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南四湖主要入湖河流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人工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第四十五条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水质净化工程,并保障规范稳定运行,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尾水深度生态净化。

第四十六条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或者指定的责任主体负责。责任主体、责任人、负责事项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在水质净化工程保护标识牌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质净化工程保护监测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水质净化工程界标、宣传牌等保护标识。

第四十八条鼓励、支持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设水质净化工程,发挥对水质的自然净化功能。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十条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污水分排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第五十一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给排水管网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检测修复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给排水管网信息管理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已建、在建的给排水管网进行排查,分类建档,并由政府确定的部门集中归档。

施工单位在挖掘施工前应当查阅给排水管网档案,对地下管网采取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给排水管网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五十四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内容的标识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账。

向污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排水管线接入污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和标识牌。

第五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对各类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辖区内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溯源,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排、非法倾倒工业废水,以及通过稀释排放、溢流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五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

第五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卫作业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清理雨水管网的垃圾杂物,提高雨水管网收集和排放能力。

第五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并建立运行管护机制,保障规范稳定运行。

优先治理南水北调输水沿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生活污水。

第六十条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农田退水污染:

(一)推广水稻节水灌溉技术和生态养殖、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模式,减少灌溉用水量和化肥、农药使用量;

(二)加强对沿湖沿河排灌站等水利设施的检修维护,推进生态沟渠建设,合理规划连通相关沟渠涵闸,实现稻田回水内循环;

(三)加强沿湖沿河区域种植业结构调整,建设沿湖沿河生态农业带。

第六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划定养殖小区、财政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养殖户“退村进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畜禽养殖户提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处理社会化服务。

第六十三条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备必要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设备。收集、贮存设备应当达到防淋失、防溢撒、防渗漏、除异味的要求。

鼓励、支持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自行综合利用的,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十四条鼓励、支持生态渔业养殖方式,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投入品。

鼓励、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渔业养殖尾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制度;设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鼓励、支持对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十六条船舶应当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满足省级船舶污染物监管系统的动态监管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鼓励、支持发展标准化船舶、河海联运船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逐步淘汰老旧船舶。

第六十七条港口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的接受与处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环境卫生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水环境质量及改善情况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对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采取提醒、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凡符合公开条件的,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宁人大)

5. 济宁船务公司

大部分都是800吨左右,现在也有1500吨及以上的。

目前,运河主航道上的船舶平均营运吨位在800吨级,这个数字还在逐渐增大。虽然大部分船舶在1000吨级,但1500吨级的船舶越来越多,而现在的航道等级只能满足1000吨级的船舶通行,装满货容易搁浅,只能装到80%左右。济宁籍最大船舶为3951吨级,但由于航道所限,只能到长江流域运营。

6. 济宁船舶运输公司

新中国成立后,为恢复济宁古运河航运和减少运河水害,水利、航运部门密切合作,按照排灌、航运综合利用的原则,对运河干支流和南四湖区航道的治理进行了统一规划,并花很大力气疏浚了济宁至安山、济宁至南阳、南阳至谷亭等淤积严重的运河主航道和部分航道,清除了大量障航建筑物,修复了被损坏的船闸,从而使古运河很快恢复了航运。

济宁运河经过新中国成立50年的大规模整治,旧貌变新颜,昔日长期失之治理、残破不堪、洪涝灾害频繁的古老河道,如今已被初步整治建设成一条具有防洪除涝、引水灌溉、输水送水、发展航运和旅游观光等多种功能的新型河道,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造福于济宁人民和促进济宁区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济宁市航运管理局也是在对运河大规模治理的年代(1952年)建立的,已有50年的历史。这50年是济宁航运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的50年,也是济宁航运人一代一代不断拼搏奋斗的50年。经过50年的奋斗,目前济宁的航运事业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市拥有各类船舶11000余艘,航道通航里程达1100公里,港口码头11处,65个作业区,年设计吞吐能力1350万吨,航运从业人员10万多人,年创社会经济效益20亿元。

济宁市航运管理局作为济宁市政府主管航运的政府部门,将发扬济宁航运拼搏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中共济宁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省厅港航局的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加快发展,为加快济宁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组群结构大城市和把京杭运河山东段建成产业带、文化带、旅游带、风景带而做出更大的贡献,让古老的运河重新焕发青春。

7. 山东济宁造船厂

济宁城区小学招生服务区范围(划片范围)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总校区

东至共青团路,南至太白路,西至古槐路,北至东门大街东段、回龙街、曲坊街、双井街。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黄家街校区

东至古槐路,南至太白路,西至小洸河,北至红星西路。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桃源校区

曹东村回迁、晨阳庄园A区、晨阳庄园B区、罗马假日、凤凰太阳城、人文嘉园、桃园社区(中杨庄、姜楼、曹西)、曹东小区、液压件厂宿舍、附高家属院、进修学校家属院、姜楼村二层楼、易纲金鑫、酒厂宿舍(靠北、靠南)、仁诚雅居、济州印象、满意家园、天圳满意家园。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任安校区

东至大运河西岸,北至兴唐运河大桥,西至西外环路(原105国道),南至老运河,包括西岸华府一期,符合《关于棚改居民子女就学安置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老运河北原五里营村居民子女。西外环路西的五里营河北村回迁小区(入住后)暂由该校区接收。

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总校区

东至共青团路,南至东门大街东段、回龙街、曲坊街、双井街,西至古槐路,北至红星路;东至杨家坝西街(护城河),南至马驿桥路,西至共青团路,北至红星路。

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南校区

东至王母阁路,南至车站西路,西至济安桥南路,北至南池水景园小区北临、鲁商公馆南临、南池公园东和南边沿。

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运河校区

东至济安桥南路,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大运河东岸,北至北小庄与济宁华能电厂交界处。

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青年创业城校区

东至荷花路,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济安桥南路,北至车站西路。

济宁市实验小学总校区

东至建设路,南至太白路,西至杨家坝西街(护城河),北至红星路;东至护城河,南至太白路,西至共青团路,北至马驿桥路;东至琵琶山路,南至太白东路,西至建设路,北至海关路。

济宁市实验小学任兴校区

东至火炬路,南至任城大道,西至建设北路,北至任兴路,包括汇翠园小区、薛口家园、任兴家园、李庄村、曹庙小区、警韵之家(小区内河以北区域)、中德公园城、众和花园、德建雅居、睿湖壹号、华硕天韵、瑞马名门一期和二期、瑞马意墅、育德家园、李庄家园。

济宁市实验小学任和校区

一部分是南杨庄村、马庄村、张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

另一部分是东至火炬路,南至任兴路,西至建设北路,北至铁路线区域,包括平安花园、恒嘉苑、恒祥苑、奥维小区、金居佳苑、圣都花苑。汇翠园小区B区、中德公园城、德建雅居、瑞马名门一期和二期、瑞马意墅可自愿选择。

济宁市实验小学华城校区

东至洸府河,南至济邹路,西至车站东路,北至水产路、济荷铁路任城区行政区域。

济宁市实验小学任贤校区

东至洸府河,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车站南路、车站东路,北至济邹路的任城区行政区域。

济宁市北门里中心小学

东至行署西巷、干休一所西墙及北延,南至红星路,西至小洸河,北至洸河路。

济宁市永丰街中心小学

东至任城路,南至中心闸北路,西至济安桥南路,北至太白西路;东至济安桥南路,南至济宁华能电厂(包括电厂)北街,西、北至老运河。

济宁市南池小学(回民小学)

东至王母阁路,南至水景园小区北临、鲁商公馆南临、南池公园东和南边沿,西至济安桥南路,北至中心闸南路。

济宁市运河实验小学

东至济安桥路,南至老运河,西至大运河,北至太白西路;草桥居委(原新华新村)、胜利居委、李楼村、后营村老居民子女以及洗剂厂宿舍、造船厂宿舍、劳教所宿舍、纺机厂宿舍等原单位职工子女;永基城小区。

济宁市普育回民小学

东至运河路,南至越河北路,西至任城路,北至太白路;东至牌坊街、土门子街,南至新塘子街,西至运河路,北至解放路。

济宁市和平街小学

东至运河路,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王母阁路,北至越河南路。

济宁市枣店阁中心小学

东至建设路,南至健康路,西至牌坊街、运河路,北至太白路。

济宁市洸河路小学总校区

东至琵琶山路,南至海关路,西至建设路,北至金宇路且任城区行政管辖区域。

济宁市洸河路小学谢营校区

东至建设路,南至仙营路,西至共青团路,北至金宇路。

济宁市观音阁小学

东至洸府河,南至太白东路,西至英华路,北至红星东路(不含英华路以东的车轮厂职工宿舍)。

十八中小学部

东至车站东路、车站南路,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运河路、土门子街,北至新塘子街、健康路、解放路。

济宁市明珠中心小学

东至洸府河,南至红星东路,西至琵琶山路,北至洸河路。

济宁市琵琶山中心小学

东至英华路,南至太白东路,西至琵琶山路,北至红星东路;东至车站东路,南至解放路,西至建设路,北至太白东路(不含附中小学部服务区);东至洸府河,南至济荷铁路、水产路,西至车站东路,北至太白东路;英华路以东的车轮厂宿舍。

济宁市文昌阁小学

东至共青团路,南至洸河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金宇路;东至环城西路,南至常青路,西至济安桥北路,北至金宇路及杜庙村(在常青小学和杜庙小学未建成前,由文昌阁小学暂时负责招收)。

济宁市兴东小学

东至环城西路、小洸河,南至太白西路、红星西路(含兴东社区),西至济安桥路、新华路,北至常青路及其西延伸(不含乔羽小学服务区)。

任城实验小学总校区

东至供销路(含南刘庄东区、富丽华小区),南至金宇路,西至济岱路,北至任城大道(含翠都国际、翠都佳苑)。

任城实验小学任祥校区

一部分是原骆楼村、柏行村、林屯村、史行村等4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

另一部分是东至洸府河,南至任城大道,西至火炬路,北至铁路线的任城区行政区域,包括柏行小区、龙翔御庭、鸿泰新苑、龙翔御苑、紫荆城公寓、北城国际、明苑小区、任兴1号、明苑康居、汇鑫小区、富豪佳苑、富豪佳苑南区。

任城区南张西城实验小学

吴庄村、李楼村、西刘村、宋北村、宋南村、宋庄村,开泰花园、温馨家园、七彩花园、博雅新苑、运河新城、金世西苑等居民小区。

任城区李营五里屯小学

李堂村、芦庙村、时庄村、肖汪庄村、五里屯村,桃源新村、煤机厂宿舍等居民小区。

济宁学院附属小学

东至共青团路,南至红星路,西至行署西巷、干休一所西墙及北延,北至洸河路;东至建设路,南至红星路,西至共青团路,北至仙营路。

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小学部

电力二公司、迪尔公司、汽运公司、建筑公司等四个单位职工子女。

济宁市乔羽小学

洸河花园小区1-20号居民楼子女。

济宁城区中学招生服务区范围(划片范围)

济宁市第十五中学南校区

东至王母阁路,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济安桥南路,北至南池水景园小区北临、鲁商公馆南临、南池公园东和南边沿。

济宁市第十五中学运河校区

东至济安桥南路,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大运河东岸,北至原北小庄与济宁华能电厂交界处。

济宁市实验初中总校区

一部分是原骆楼村、史行村、柏行村、李庄村、薛口村、曹庙村、南刘庄村、苗营村、黎寨村、五里屯村、南杨庄村等1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

另一部分是东至火炬路,南至任城大道(含警韵之家内河北区),西至建设北路,北至任兴路区域(含汇翠园小区B区、中德公园城、德建雅居、瑞马名门一期和二期、瑞马意墅)和东至琵琶山路,南至金宇路,西至建设路,北至任城大道任城区行政管辖区域。

济宁市实验初中任和校区

一部分是原南杨庄村、马庄村、张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

另一部分是东至火炬路,南至任兴路,西至建设北路,北至铁路线区域,包括平安花园、恒嘉苑、恒祥苑、奥维小区、金居佳苑、圣都花苑。汇翠园小区B区、中德公园城、德建雅居、瑞马名门一期和二期、瑞马意墅可自愿选择。东至建设北路,南至金宇路,西至济安桥路,北至任城大道区域内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学生暂由济宁市实验初中任和校区负责接收。

济宁市实验初中任贤校区

东至洸府河,南至太白湖区交界处,西至车站南路、车站东路,北至济邹路的任城区行政区域。

济宁市实验初中任祥校区

一部分是原骆楼村、柏行村、林屯村、史行村等4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

另一部分是东至洸府河,南至任城大道,西至火炬路,北至铁路线的任城区行政区域,包括柏行小区、龙翔御庭、鸿泰新苑、龙翔御苑、紫荆城公寓、北城国际、明苑小区、任兴1号、明苑康居、汇鑫小区、富豪佳苑、富豪佳苑南区。该校区未建成前,服务区内学生暂由济宁市实验初中任和校区负责接收。

8. 济宁船厂在什么地方

微山航宇造船厂 应该是最大的船厂 留庄镇、韩庄镇都在建设造船工业园,船厂很多 主要造京杭运河内河船舶,散货船为主

9. 济宁船运货代

济宁市任城区第一航运公司是1989-11-15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城南张村。济宁市任城区第一航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8117207143787,企业法人苏佩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济宁市任城区第一航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长江中下游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建材销售(不含危险品);货运代理;河道疏浚(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7240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92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10. 山东济宁船舶中介

山东水建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于1991年11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贾宝力。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和咨询;项目投资与管理咨询;船舶及建筑工程机械修造;劳务分包服务;船舶、施工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等动产租赁服务;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境内国际工程招标;经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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