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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船舶非法捕捞(江苏涉渔乡镇船舶)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8 01:25    点击:275   编辑:admin

1. 商用船舶非法捕捞

非法捕捞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对犯意罪名属于管辖所划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范畴,经济犯罪案件有79种,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属于经济犯罪中的这79种之一。而且属于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犯罪范畴,如果报案人向报案的话,应当向治安部门或派出所报案。

2. 江苏涉渔乡镇船舶

关于打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集中行动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21〕289号)和《赣榆区渔业安全生产“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委办发〔2019〕8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打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涉渔“三无”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二、全区所有涉渔“三无”船舶的船主,须主动到所在镇登记并上交。

三、凡未主动登记上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四、对擅自建造、修理涉渔“三无”船舶及向涉渔“三无”船舶供油、供冰、供水和装卸、代冻、收购渔获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妨碍、阻扰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的行为,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特此通告。

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1年 11 月 17 日

3. 渔业捕捞船

(1)渔船过户不变更船名号需要的材料: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原件);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入网/变更/注销证明;交易合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

(2)渔船过户并且变更船名号需要的材料: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原件);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渔业捕捞许可注销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入网/变更/注销证明;应急无线电示位标/AIS/北斗入网证明;GMDSS九位码变更证明;交易合同。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船是否没收

  

1、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商用船舶非法捕捞罪

1、罪体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客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2、罪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6. 大型捕捞渔船

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一般指船长为60m以上的渔船。

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切船长不满12米。一般指船长为24m以上但小于60m的渔船。

中型捕捞渔船,大型和小型以外的捕捞渔船。一般指船长小于24m的渔业生产船。

7. 商用船舶非法捕捞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07第五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50元。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8. 非法捕捞船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处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

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 海上非法捕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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