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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员(船舶消防员装备配备几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7 17:25    点击:269   编辑:admin

1. 船舶消防员装备配备几套

答:一、火警(消防员)工作职责:

1、抢救灾害

2、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

3、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

4、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5、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6、内部勤务(接警、文书、火警调查等工作)

二、 消防员、又称消防队员、武警救火等,为政府或民间团体所成立的救火救人团体成员。消防员的职责一般在于消灭火灾及救护服务。

三、消防分队通常是一个国家所成立专职于救火、救援等事项的专门部门最底层的分枝,为站在第一线的政府机关。而消防队员即为其中成员。一些热心的民间人士也会在政府的许可下成立民间的消防队,一般皆为服务性质。

四、拓展分析阐述:

消防员装备是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制造的,它配备了规范要求的个人装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船舶必配的装备之一。

(1)防护服:铝箔复合阻烯材料,其内表面温升不大于 25℃ ,包括上衣、裤子、脚套、手套。

(2)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工作压力 30Mpa、 1套。

(3)耐火救生绳: 40 米 、 1套。

(4)防爆灯:照明时间大于 3 小时 、 1盏 。

(5)太平斧:绝缘耐压 、1把 。

(6)安全头盔:耐穿刺 、1顶 。

(7)消防胶靴:绝缘材料。

(8)呼吸器-用消防呼吸器遏制火灾在关键10分钟

2. 船舶消防员装备配备几套设备

消防水带长度不得超过25米其直径一般为55毫米65毫米两种。

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30m,在机器处所使用的消防水带一般不大于15m,由一人操作的消防水带,其直

船舶使用的每条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用于最大型宽超过30米船舶的开敞甲板的不得

船舶使用的每条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用于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的不得超过()米。A.20

船舶使用的每条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用于机器处所的不得超过()米。A.20B.15C.25

某试验消火栓系统,水枪喷口直径为16mm,喷出充实水柱长度约12m,衬胶消防水带长度为120m,直径为65m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

船舶消防水带小组的人员组成要求一定是四人。()

室内常用的消防水带规格有()。A、D40B、D50C、D65D、D70E、D80

消防水带分为通用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抗静电、水幕消防水带几种。

在船舶上,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根水带时,压力符合要求。A.1B.2C.3

对于直径65mm的消防水带,理想的水带小组应该由______人组成。A.3人B.2人C.4人D.1人

火场上,经常使用()悬挂消防水带。A、水带包布B、水带挂钩C、水带护桥D、水带接口

按使用功能消防水带可分为()。A.通用水带B.湿水带C.水幕水带D.抗静电水带

消防水带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水带直径应与()相匹配A、消防泵B、消防栓C、消防箱D、消防水箱

消防水带按()可分为橡胶衬里消防水带和乳胶衬里消防水带等。A.内口径B.使用功能###SXB

消防水带是消防员进行灭火作业时常用的消防灭火器材,关于消防水带的使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建设工程实际使用型号为10-65-25的消防水带,应当提供以下哪种型号的消防水带3C证书()

3. 船舶消防员装备配备最新要求

太平斧主要适用于船舶上消防员用,消防斧一般配备于消防员装备中。逃生时用来砍除障碍物的斧头,一般要求能够轻松的斩开木门、薄铁门等,斧柄很长,用硬木或钢管制成,斧头宽阔而扁平,另一头有尖,可以用来破坏砖墙。斧头采用优质工具钢并经热处理,质地比其他斧头要坚硬且韧性较好,多摆放在公共场所的显眼位置,同其他消防设施摆放在一起。   规格:   太平斧:太平斧长度:600mm,700mm,800mm,900mm   尖头斧长度:600mm,700mm,800mm,900mm   消防斧:长度:295mm

4. 船舶消防员的消防装备有哪些

室外消火栓安装注意事项:

(1)安装前应检查消火栓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启闭应灵活。

(2)安装位置距建筑物不小于5m,一般设在人行道旁,其位置必须符合设计位置。

(3)室外地下消火栓与主管连接的三通或弯头下部,均匀稳固地支承于混凝土支墩上。其安

装各部尺寸应满足设计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4)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一般安装于高出地面640mm。安装时,先将消火栓下部的带底座弯头稳

固在混凝土支墩上。然后再连接消火栓本体。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艺标准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的安装。

2 施工准备

2.1 主要材料:

2.1.1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2.1.2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2 主要机具: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

2.3 作业条件:

2.3.1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现场水、电、气应满足连续施工要求,系统设备材料能保证正常施工。

2.3.2 管道及箱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预留、预埋已随结构施工完成。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 干管安装→ 箱体及支管安装→ 箱体配件安装→ 通水调试

3.2 安装准备:

3.2.1 认真熟悉图纸,结合现场情况复核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位置得当,如有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

3.2.2 检查预留及预埋是否正确,临时剔凿应与设计工建协调好。

3.2.3 检查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3.2.4 安排合理的施工顺序、避免工种交叉作业干扰,影响施工。

3.3 干管安装:

3.3.1消火栓系统干管安装应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管材,按压力要求选用碳

素钢管或无缝钢管。

3.3.2 管道在焊接前应清除接口处的浮锈、污垢及油脂。

3.3.3 当壁厚≤4mm,直径≤50mm时应采用气焊;壁厚≥4.5mm,直径大于70mm时采用电焊。

3.3.4 不同管径的管道焊接,连接时如两管径相差不超过小管径的15%,可将大管端部缩口与小管对焊。如果两管相差超过小管径15%,应采用变径管件焊接。

3.3.5 管道对口焊缝上不得开口焊接支管,焊口不得安装在支吊架位置上。

3.3.6 管道穿墙处不得有接口;管道穿过伸缩缝处应有防冻措施。

3.3.7 碳素钢管开口焊接时要错开焊缝,并使焊缝朝向易观察和维修的方向上。

3.3.8 管道焊接时先点焊三点以上,然后检查预留口位置、方向、变径等无误后,找直找正再焊接,紧固卡件,拆掉临时固定件。

3.4 箱体及支管安装:

3.4.1消火栓箱体要符合设计要求(其材质有木、铁和铝合金等),栓阀有单出口和双出口双控等。产品均应有消防部门的制造许可证及合格证方可使用。

3.4.2消火栓支管要以栓阀的坐标,标高定位甩口,核定后再稳固消火栓箱,箱体找正稳固后再把栓阀安装好,栓阀侧装在箱内时应在箱门开启的一侧,箱门开后应灵活。

3.4.3消火栓箱体安装在轻体隔墙上应有加固措施。

3.4.4消火栓管道安装完按设计指定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一

般工作压力在1.0MPa以下,试验压力为1.4MPa。工作压力为1MPa以上,试压压力

为工作压力加0.4MPa,稳压30分钟,无渗漏为合格。为配合装修,试压可分段

进行。

3.4.5消火栓系统管道试压完可连续作冲洗工作,冲洗时管内水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出水口水质一致时方可结束。

3.5 箱体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消防水龙带应折好放在挂架上式卷实、盘紧放在箱内;消防水枪要竖放在箱体内侧,自救式水枪和软管应放在挂卡上或放在箱底部。消防水龙带与水枪,快速接头的连接,一般用14#铅丝绑扎两道,每道不少于两圈,使用卡箍时,在里侧加一道铅丝。设有电控按钮时,应注意与电器专业配合施工。

3.6 通水调试:

3.6.1 通水调试前消防设备包括水泵、结合器、节流装置等应安装完,其中水泵做完单机调试工作。

3.6.2 系统通水达到工作压力,选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做试验,通过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泵加压,消防栓喷放压力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5. 船舶至少有几套消防员装备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6. 船舶消防员装备几分钟穿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丁腈手套 的标准

GB/T 7543-2020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GB/T 39098-2020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消防员装备(防护服、手套、靴子和头盔)

GB 38452-2019 手部防护 电离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物防护手套

GB/T 38304-2019 手部防护 防寒手套

GB/T 38304-2019 手部防护 防寒手套

GB/T 38306-2019 手部防护 防热伤害手套

GB/T 36796-2018 接触食品用胶乳手套 萃取物限量

7. 船舶消防员装备配备几套衣服

一是部分通风口的防火挡板存在卡滞等严重缺陷,一旦货仓着火形成不了密闭空间,导致释放的二氧化碳外泄而影响灭火作业。

二是第3货舱与第4货舱之间测深仪电缆管在甲板开口处未作水密处理,如遇到大风浪侵袭易造成海水大量灌入货舱,导致货损甚至船舶沉没。

三是船上掌管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的三副不会启动使用救生艇,一旦遇到紧急险情不能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主管驾驶设备、信号器材等的二副对电子海图报警设置不熟练,易导致海上搁浅、碰撞等事故发生。

四是机舱内油管上包着的防火棉形同虚设,一旦机器发生漏油喷溅,很可能喷到(裸露的高温)油管上,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五是消防员装备配戴不熟练,穿戴时间是规定时间的3倍,而且戴面罩前未检查氧气瓶压力,呼吸面罩配戴时未进行密封处理,一旦进入火场,有毒气体就会被吸入,造成救火人员窒息,危及生命。

8. 船舶消防员装备钢瓶备用多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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