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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密闭舱室(船舶密闭舱室注意事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7 08:55    点击:307   编辑:admin

1. 船舶密闭舱室注意事项

方法步骤:1.首先在家具台面打一个安装孔,用螺丝固定好接线盒,并仔细核对标高。

2.

连接好接线盒内的线缆,如果是弹起式盒子,线缆要留长一些,才能让接线盒顺利弹起。

3.

要注意接线盒要与管路接地,如果是暗埋的接线盒要和焊接的钢管接地。

4.

最后,把线缆布置好,并预留好设备孔,预留的电气井道、孔、洞位置大小要合适。

2. 船舶密闭舱室照明必须使用( )的安全电压

不超过36伏。因为在临时用电安全规范条例中规定;在井下潮湿的环境或者移动照明的环境中,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如果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安全电压应为12伏。所以在这些环境中使用的照明灯,必须要遵守这些安全规定,才能确保人身安全。

3. 船舶密闭舱室有哪些

船舶进入密闭舱室应急演习

船舶锚泊中,大副向船长报告要进入某一密闭舱室进行工作。

1.船长上驾驶台指挥,启动应急方案;

2.船长令大管轮对该处所照明、通风进行检查,令大副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佩戴有效的防护用具;

3.船长令救护队在现场做好抢险救助工作,令二副对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调试,随时与外界联系;

4.大副、大管轮向船长报告准备就绪,二副报告通讯设备工作正常;

5.船长确认后,令工作人员可以进入该场所工作,并令大副随时把工作情况和人员状态进行上报;

6.由于各项工作准备充分,措施落实到位,这次工作顺利完成;

7.演习结束船长讲评。

4. 船舶密闭舱室应急演练周期

1、安全教育率100%。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资料发放、应急演练等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防、自护、自救能力;

2、警校共育覆盖率100%。全县128所中小学建立了警校共育办公室,实现了校园安全督查监管无缝对接;

3、安全责任书签订率100%。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4、校方责任保险率100%。规范校方责任保险购买渠道,全面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做到应保则保;

5、安全隐患整改率100%。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日报制,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并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

6、安全责任追究率100%。对安全意识不强、检查不细致、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责任事故“倒查制”和 “一票否决制”,着力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5. 船舶密闭舱室等空间或场所名称

危废贮存设施名称是危废库。

危废要按规范要求妥善收集,固态危废用桶或袋子包装,液态危废用密闭容器盛放,包装好转移至危废库暂存,贴上标签,登入台账和进危废系统进行填报。然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做转运处理。危废库要有三防措施。

6. 船舶密闭舱室应急演练多久一次

                   大棚应急预案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搞好温室大棚安全生产工作,将大风、大雪、暴雨、燃放烟花爆竹等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给温室大棚生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要密切注意收看天气预报,如有大风、降雪、暴雨及附近居民有燃放烟花爆竹等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所有员工不得关闭手机,随时做好抢险工作准备。1、当遇到大风灾害时,首先关闭风口,将温室大棚四周埋严埋实,并随时观察压膜线,如有松动,一定要随时紧牢好。将绵帘放下,确保塑料布完好。

2、当遇到暴雨灾害时,先关闭风口,疏通排水渠,并组织员工用土袋将温室大棚四周垒高,防止洪水进入。

3、发生暴雪时要随时清扫采光面积,防止积雪压塌温室大棚,并且一定要密闭温室大棚,防止冻害发生。

4、严禁在大棚附近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在大棚周边堆放可燃物,保证防火隔离,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当遇到节假日温室大棚附近有燃放烟花爆竹应特别注意。提前做好预警机制,通过广播、宣传标语、入户告知等适当形式提高周边住户防火意识,对恶意放火案件依法公审公判。同时做好小型消防演练,配备必要消防器材,组织相关义务消防小组,熟悉救火程序,以便及时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减少火灾损失。

7. 船舶密闭舱室应急演练范本

1、消防法规需要

根据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每1个单位都需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如果贵单位规模比较大且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另寻),那么更是难以回避的工作内容。

2、防火工作需要

制定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可以显著提高单位在应对火灾或其它紧急事件时的反应处理速度,有效地加强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单位和个人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提高消防设施的使用能力。

《预案》范本:

为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提高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快速反应能力,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地扑灭火灾,迅速稳妥地疏散人员和物资,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及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指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减少和防止火灾的发生,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

(二)严格落实学校综合值班制

认真落实24小时校园值班制度,尤其是在节假日、夜间,当发生火灾时,负责调度学校有关部门对火灾进行扑救和对人员组织疏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建立灭火和疏散制度,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1、总指挥、副总指挥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职 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展开火灾救援,负责疏散引导组、灭火行动组、后勤保障组等各组的指挥、协调工作。有权调动学校现有消防资源进行灭火救援。总指挥不在位时副总指挥负责火灾组织指挥工作。

3、通讯联络组

组 长:

组 员:

职 责:建立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通信录。火灾发生后,立即通知灭火和疏散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赶到现场以及车辆调配。

4、灭火行动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职 责:组织义务消防队和灭火群众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5、安全警戒及交通疏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职 责:接到火警通报后,要按预案迅速到达火灾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清理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火灾现场。保证火灾现场周边交通畅通,使消防车辆能够顺利到达火场,投入救火战斗。

三、报警、接警程序

(一)报警

1、火灾的分类

(1)火险:没有发现明火燃烧,但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发现人员要向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保卫处应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火险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划定责任,要求限期整改隐患。

(2)火警:发现明火并燃烧,周围人员利用现场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控制火势,并将其扑灭。现场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保卫处应对火警情况进行调查,并划定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只至隐患彻底整改。

(3)火灾:发现明火燃烧,周围人员利用配备的消防器材,难以控制火势,火势漫延速度快,形成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校园110向保卫处报警。保卫处调动义务消防队进行增援,同时,拨打119火警,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进行调查,划定责任。

2、报警电话

报警早、损失小。发生火灾时在场发现人员应及时拨打校园110或119火灾报警。

3、报火警时的要求

(1)沉着镇定,电话号码要准确。

(2)讲清失火具体部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以及报警人的姓名、部门和电话号码。

(3)报警后,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物资。

(二) 接警

1、值班人员接警时,应注意问明报警的有关情况,并迅速向处、校领导报告,同时,调动校保安队、校卫队进行灭火救援,根据火灾程度拨打“119”火警。

2、指挥组人员,义务消防队、火灾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闻警而动,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按照本预案的任务和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110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并做好记录。

4、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组组长在校大门等待消防车,迅速将消防车带到火灾现场,沿路交通疏导员及时打开交通障碍桩。

四、火灾扑救及紧急疏散指挥程序

(一)火警处置

1、一般火警处置程序

校内发生大小火警、火灾,发现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校园110报警。各楼的楼长是灭火第一责任人,管理员和值班人员是疏散第一责任人。

在灭火指挥组未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位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灭火和疏散。发现火灾后,楼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有条件灭火,值班员理员打开所有消防通道,为逃生人员指明出口;任课教师和所在班级的班干部、党员等立即组成灭火小组进行扑救初起火灾,同时组织同学有秩序地疏散到楼前后的安全地带。

当无法自行扑灭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切断电源,并维持火灾现场秩序等待救援。

2、公寓内起火处置程序

(1)宿舍刚着火时,宿舍人员迅速用灭火器、水浇或浸湿的被子扑灭火灾;火势较大,在安全的情况下寝室长、班干部应组织同学用灭火器控制火灾蔓延,同时指挥其余同学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管理员及老师和领导;

(2)宿舍火势较大时,无法扑灭,难以控制,寝室长、班干部立即组织同学安全疏散,用低姿、湿毛巾捂口鼻的疏散方法,帮助受伤同学一起撤离;

(3)公寓管理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情况,立即打开疏散门,紧急鸣哨,及时组织学生撤离宿舍;

(4)公寓管理负责人要及时清点、核对本楼学生和员工人数,发现问题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

(二)火灾救援

扑救初起火灾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救人第一,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1、查火情、后扑救

(1)起火部位、燃烧物的性质、火灾范围、火灾蔓延路线及发展方向。(2)是否有人被困、查清被困人员数量和所处位置及最佳疏散通道。(3)有无爆炸及毒性物质、查清数量、存放地点、存放形式及危险程度。(4)查明贵重财物的数量及存放点及受火势威胁的程度,判断是否需要疏散和保护。(5)起火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与毗邻建筑的距离,火场建筑有无倒塌危险,需要破拆的部位。

2、先救人、再救火

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火围困,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应坚持救人第一,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首先控制火势蔓延和扩大,在具备扑灭火灾的条件时,展开全面的扑救。对密闭条件较好的室内火灾,未作好灭火准备之前,必须关闭门窗,避免和减缓火势蔓延。

3、先重点、后一般

在扑救初起火灾时,要全面了解并认真分析火场情况,区别重点与一般,对事关全局或生命安全的物资和人员要优先抢救,之后再抢救一般物资;对于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生火灾,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只有确定电路无电时,才可用水扑救。

(三)紧急疏散

1、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组根据领导小组的命令,结合火灾现场和火灾部位的情况,按要求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2、人员聚集场所,火灾的突然降临,若被困人员多、疏散条件差、火势发展比较缓慢,疏散引导组先疏散火灾危险区内的人员,后组织其他人员疏散;

3、疏散引导组可根据火灾现场的各种疏散通道,设法引导人员疏散,并指明各种安全疏散通道,避免造成堵塞和踩踏事故;

4、学生撤离宿舍。各楼管理员、生活指导老师以及学生干部要及时组织同学利用有利条件进行紧急疏散;

5、疏散引导组须将已疏散到火场外的人员,引导至安全不影响灭火的地带;

6、火灾现场有电梯的、应迅速迫降至一层,禁止使用(消防电梯除外)。

五、后勤保障程序

1、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关闭所有或部分电器等设备;

2、保证消火栓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3、准备好照明设备,破门窗及破墙工具、毯子、棉被、毛巾、救护用车等;

4、医护人员携带急救箱赶到火灾现场,对抢救或疏散出来的伤员进行必要的现场急救,并及时将重伤员送往首钢医院治疗。

六、警戒与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

2、检查火场有无余火,有无再次发生火灾的隐患,周围建筑有无飘落的火种;

3、注意发现、保护起火点,尽可能保持火场燃烧后的原貌;

4、配合消防部门查清起火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写好火灾报告,查处有关责任人,教育群众汲取教训;

5、处理好善后工作。火灾单位事后将火灾的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

七、消防培训制度

1、每年定期在新生中进行消防演练;

2、每年定期对各单位消防责任人和消防骨干进行培训;

3、通过宣传橱窗、广播、校园网等宣传消防常识,提高师生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4、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坚持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

八、有关要求

1、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和值班人员,在校内发现火情后立即向校园110报警,任何人无权阻止火灾报警;

2、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成员接到火灾报警后,要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3、学校发生火灾时,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和单位迅速按照本预案分工展开工作;

4、学校发生火灾时,后勤水电管理部门确保立即断电供水;

5、学校各单位要依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船舶密闭舱室内使用的安全电压是多少

船舶电力系统只需为一艘船提供电能,所以容量较小。而普通陆地用电则要兼顾整个小区居民用电和商业用电

而且一艘船空间有限,线路通常也比较短。但它要面对恶劣的极端天气,工作环境比陆地上要差很多。陆地线路环境不用面对极端情况!船舶电力系统的出现,是造船技术快速发展的最好体现之一。目前,许多船舶都采用电力作为航行动力,比如有些科考船和破冰船,使用的都是电力推进。

9. 船舶密闭舱室应急演练中英文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1997年12月23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

1998年2月1日

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废除通知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在大部制交通运输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1年零3个月后,执行了18年的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宣告废止。

2016年3月2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加剧和公共出行方式的发展,近几年,这项规章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其中,关于“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老百姓口中俗称的“份子钱”,最为出租车司机所诟病。另外,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因此,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改革,也被期盼了很久。

另外一点,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的一项,交通部于2008年3月23日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挂牌。此后,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也被归入交通部的管辖范围。去年,交通部已向社会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征求意见。而在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记者会上,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也表示,现在,有的城市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行业不稳定的问题有时也较为突出,这些都需要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杨传堂介绍,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并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记者注意到,在交通部几天前公布的2016年立法计划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正案)已被列入因改革要求需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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