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设计技术任务书701设计研究中心招收船海、核动力、计算机、电磁、电信、控制等专业。 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原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主要承担舰船总体研究、设计、开发的任务,尤以舰船总体系统工程见长。自 1961 年建所以来,我所以舰船的研究与开发为己任,为保卫祖国的海疆、护航护渔、打击走私、海难救助、出国访问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海洋工程、电磁兼容、噪声控制及计算机辅助设计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获得国家和部、省级及院颁发的成果奖 280 多项。 2. 船舶设计技术任务书货船很多的船型,他们都没有一定的长宽比例。8000吨货船长95-98米,宽15-16米,吃水7米,而6000吨滚装船长110-120米,宽23-26米,吃水3米。而海船,我说见过的6000吨货船88米,宽18米,吃水5米。所以没有长宽比的固定值,不过在设计时可以根据不同用途的船型进行参考。 3. 船舶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在这里,船长(chang)指的是长度单位,即是指船舶首柱和尾柱之间的两柱间长度。 而船总长是船舶最尾端到最首端的总长度,可见船总长比船长数值更大。 1、首柱是船舶首部最前端的构件,也是船体最重要的构件之一,船舶首部的外板、甲板、平台和舷侧的纵桁都是在首柱处结束。 2、尾柱是船舶尾部最后端的构件,设在尾端下部,是船体重要的构件。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螺旋桨和船舵的正常工作,它要承受螺旋桨的重量和螺旋桨工作时产生的振动,还要承受转舵时产生的力矩。所以,尾柱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另外船长(zhang)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 扩展资料: 确定设计船的长度,首先必须调查该船预定航线上码头、船闸及航道具体条件,因为船长往往要受到这些具体条件的限制。对于进入运河或内河的船舶,要考虑航道最小曲率半径对船长的限制,如进入长江口和黄浦江航道的船舶,其总长不能超过200m。 航道上如设船闸,船进入船闸后,船闸两端应有富裕长度,对船舶最大长度有限制,如巴拿马运河船闸长295m,限制通航船舶最大长度不能超过274.32m(客船、集装箱船船长允许289.56m)。 确定船长时应考虑与航线各港的码头的泊位长度相适应。为方便系缆及节省靠泊费,一般不希望船长大于泊位长度。为此,有的船东在设计任务书中往往对船长提出限制。 其次,从建造角度来说,应考虑船坞及船台对船长的限制。船进坞后首尾应留操作间隙;当船体建造采用整体式纵向下水时,选定的船长应保证尾部的装配及焊接工作。 船长应满足舱容和甲板面积的要求,满足布置要求的船长可以作为设计船船长的下限值。对客船和推拖船等布置地位型船舶在选取船长时,往往参照相近型船绘出布置草图,以确定设计船满足布置要求的最小船长的数值。 4. 船舶设计工作内容船舶生产设计,也叫详细设计. 设计院的图纸,目的主要是为了送审.直接拿过来制造是不行的. 送审设计考虑的方向是符合规范与法规. 生产设计考虑的是加工方法.要根据船厂的加工能力,比如说船厂拥有的设备如吊车车床等,用船厂的现有工具,来实现设计院设计的功能. 比如说布置,设计院不考虑除主要设备以后的设备布置,但生产设计必须把设备的位置用三维坐标定下来;电力系统图是由送审设计出了,但是电缆多长走向设计院不出(设计院只出主干电缆走向),这是生产设计考虑的了.再比如,电缆穿舱件的大小数量位置电缆该经过哪些穿舱件设备的基座等,都是属于生产设计的范畴. 生产设计,也就是详细设计,是对送审设计的细化.而且,细化后经船厂车间等可能再经过一次细化.一般来说,生产设计可以称之为一级工艺,车间细化可以称之为二级工艺.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我匿. 5. 船舶设计技术任务书模板船体型线图的识读与绘制;01;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图4-16 图面布置与作纵剖线图的基线;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图4-17 作首、尾垂线;图4-18 作船体中线;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图4-19 作纵剖线图和半宽图的横剖线;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图4-20 作横剖线图的船体中线和基线;图4-21 作半宽图的最大半宽线和各纵剖线;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图4-22 作横剖线的最大半宽线;图4-23 作纵剖面和横剖线图各水线;任务4.2 绘制150t冷藏船型线图;图4-24 横剖线图的各纵剖线及对角线检验;感谢您的聆听 6. 船舶设计技术任务书主要内容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就业前景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具备船舶供配电、船舶电力拖动、电气系统自动控制,船舶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其它行业的电气设计和现场施工能力。主要从事强、弱电工艺师,修船、造船电气装配工艺师、电气技术员、施工员、计划员、调度员,船舶电工,维修电工、大修电工、电器装配工、维修调试工以及船舶电机员等工作。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 本专业的就业前景较窄,毕业生一般从事现代船舶各项自动装置的维护和修理任务。 7. 船舶设计技术任务书范本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8. 船舶初步设计船船舶设计航速,主机主要参数型号,主机功率,主机转速N旋向,左旋,右旋,减速比,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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