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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地船舶计划(锚地船舶计划怎么写)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6 07:15    点击:85   编辑:admin

1. 锚地船舶计划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2. 锚地船舶计划怎么写

  镇江方言中有一句俚语,叫“下锚”,这话的原意出自水上航运,船舶到岸后就抛下锚以固定,防止船因水流而移动。停泊时船在水面之上,可以看到,而锚是沉在水下河底的,看不到,所以后来这个词语被引申为“偷偷拿走”或“不告而取”的意思。

  但凡从整笔的货物中悄悄取走一些,就称为“下锚”。镇江是水陆码头,航运发达,这个词也被用得很多,其实就是“偷窃”的同义词。苏东坡任扬州知府时,那里是朝廷的漕运要冲,来往的水手船民们在为官家运送漕粮时,都会利用官船而夹带一点自己贩运的私货,被称为是“下锚”。后来为苏东坡的前任所阻止,认为这是侵吞公家的运力,船民们没有了积极性,就转而发泄私愤,运漕粮不力,甚至破坏船只。苏东坡改为放任其所为,在保证官粮运输的前提下,让他们夹带私货,船民水手们都很高兴,积极性高了,于公于私都有利,暗地“下锚”的现象也没有了。这是一则与“下锚”有关的典故。

3. 抛锚船工作方式

一、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或划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不得在主航道以及桥区、叉河口等水域锚泊;

二、船舶锚泊期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三、船舶停航前,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重要机器、设备随时可用。

四、船舶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值班船员,船员值班应当注意收集天气、水位的变化,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五、船舶锚泊期间应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六、船舶在港锚泊应当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域。

七、船舶锚泊期间要注意用电和用火安全,不得在船上燃放烟花、爆竹;有小朋友在船的要注意其安全。

八、加强锚泊船之间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防盗工作。

九、回港过节的船舶以及结束锚泊的船舶都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港报告手续。

十、发生事故(险情)时,应及时拨打12395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4. 船舶如何备锚

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五是在航船舶保证安全航速。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常核定船位,通过VHF加强与周边船舶的联系,必要时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等安全水域锚泊,以免受大风浪影响船舶偏航,导致倾翻、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锚泊期间应急值守。船舶在锚泊期间,保持高频守听,AIS设备正常开启,加强对救生设备、锚泊设备及系泊设备的全面检查。如遭遇强风天气时,应松出足够长度的锚链,汛期锚泊时抛双锚;机舱备好主、辅机,随时用车舵配合抗风,用车时要注意保持船头顶风,切忌横向受风。

七是强化装卸作业应急处置。在港作业船舶,特别是进行怕水湿货物装卸作业或危险货物作业船舶,应及早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雷雨大风来临先兆,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及管线阀门,拆开与码头连接的装卸装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是时刻关注船员人身安全。船员应尽量待在生活处所内,不要在甲板等室外随意走动,如确需到开敞甲板,必须多人同行,同时做好人身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派专人盯守,在发生意外时能第一时间施救。船员在机器处所时,要特别留意抓好扶手,避免船舶摇晃引起的失足受伤。

5. 船舶定点抛锚方案

一,黑鱼的钓法和钓具的特点

1,黑鱼的垂钓基本技法

黑鱼口大、眼大,身形粗短,它是近底层栖息的鱼类。黑鱼掠食凶猛、喜暗,对活动的鱼饵有较强的攻击性。针对这些特点,一般船钓根据季节的变化采用以下两种钓法。

(一)抛锚定点钓法

每年的深秋和冬季是黑鱼大范围向深海回游的时期,这时的黑鱼开始从近岸向深海回游,回游的过程中会在路途的岛礁、以及海底的沉船等障碍物做短暂停留,由于长途回游和储存脂肪过冬的需要,这时的黑鱼会大量进食。利用这个特点,有经验的船长和渔友会在它们必经之路的岛礁、沉船处做定点垂钓。深秋和冬季大连地区海域(主要指黄海海域)盛行东北流,西南流水较小,而且白天流水小,晚间流水大。黑鱼会利用白天水温高、流水小的特点疯狂摄取食物,这是垂钓黑鱼的最佳时期。

这个时期抛锚垂钓黑鱼一般都在较深、较远的海域,由于水深、流急,钓组的铅坠、主线在重量和强度上一般较大。主线一般选择6号大力马,铅坠根据流水的大小,在400克~750克之间选择。天平双刀长度一般不低于800MM,单刀长度不小于500MM。子线线径在6号以上,长度要根据流水的大小在1米~2米之间,个别情况下,有钓友为获取个体较大的黑鱼,使用2米以上子线。鱼钩的大小一般选择24~26号即可。

垂钓黑鱼收获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水层(钓棚)的把握,一般来说流水较大时黑鱼的觅食水层较低,流水较小时,黑鱼的摄食水层相对较高。深秋和冬季垂钓黑鱼水层可在0~20米之间选择,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寻找水层的方法一是询问有经验钓友,二是在没有参照时,钓友可以从海底一米一米的向上提升钓组,逐步寻找黑鱼觅食的水层。每提一米的高度要有耐心,在此高度上等待1、2分钟,确定无鱼再向下一个高度寻找。直到找到钓棚。大连地区的钓友一般愿意使用电动或电显轮,主要优势体现在找到钓棚后,根据显示屏上的深度无需再重复寻找。那么没有条件的钓友或愿意使用手摇轮、手提线的钓友如何寻找水层,并固定水层呢?手提线找到水层(中鱼)后,不用急于拔鱼,最好在这个深度上打结,或者将甲板上多余的线全部缠绕在线板上,下次再放线到此深度停止即可。手摇轮在找到水层时,最简单的办法是将主线别在线杯侧面的止线别针上。

深海船钓的鱼竿大连地区的钓友一般使用80~150号的较硬调的鱼竿,手提线一般选用10纹(1MM)以上大力马或单股尼龙线。手摇轮最好选用钓力在十公斤以上,8000型以上的纺车轮。电动轮目前反馈信息较好的有日产达瓦公司生产的600FE、300MT,或日产西马诺公司生产的4000H、3000IKA、3000BM等型号,电显轮可选用达瓦、西马诺3000型以上的产品。

抛锚定点垂钓黑鱼是将船定点在岛礁或沉船的上方,此法是船找鱼。还有一种方法是每年的5月份、10月份,黑鱼会在岛礁的周围聚集,这时也要将船抛锚在岛礁周围,但又不能离岛礁太近,以免船体触礁发生危险。这时就需要使用较短的远投竿或路亚竿(3米以内),使用30~150克的通心铅坠,主线下方绑缚8字环,8字环下绑缚0.5米~1米的子线,鱼钩也是24~26号大小。钓法是将钓组尽可能近的抛投到岛礁的近岸,待钓组将要沉底时抽竿,缓慢的拖动钓组,既不能让钓组刮底,又要使钓组贴近海底,在运动中施钓。此法也可以在岸边、岛礁上使用。

远投竿一般25号以上就可,路亚竿最好使用15磅以上钓力的竿子。纺车轮4000型以上是较好的选择。

(二)漂流钓法

此法一般运用在较小的船只上。所谓漂钓就是船在运动中垂钓,这种方法垂钓黑鱼同样需要找水层,方法和定点钓法相同。漂钓需要更好的把握水层,因为漂钓过程中,船相对钓点是运动的,把握不好水层很容易造成刮底,及损失钓组又浪费宝贵的时间。

2,近海船钓

近海船钓黑鱼和远海船钓黑鱼大同小异,只是在钓组上略有区别,深海船钓相对而言,钓组各个环节要大一些,浅海相对更轻、更小一些。

近海船钓的鱼竿相对号数要小一些,可使用30~80号的船竿,摇轮在4000~8000型都可以使用。天平双刀400~800MM长度就可,单刀100~400MM之间选择。子线一般3~6号之间,鱼钩18~22号都可以。铅坠要根据钓竿、水深、流水大小在100~400克之间择用。

垂钓黑鱼的主要鱼饵是:海兔、高粱叶子鱼、鱿鱼条、黄鱼皮、沙蚕等。其中我们把海兔叫做万能饵。

6. 船舶抛锚定位

船锚一般都是铸钢或锻钢材质制造,主要有四种:

①有杆锚:锚爪和锚干通常为一整体,并有一垂直于锚爪平面的横杆。有杆锚多为双爪,有的是单爪。使用时一爪啮入土中较深,抓力大,但因有横杆,收藏不便,多用于小型船舶。有杆锚主要类型有海军锚、单爪锚、日式锚等。

②无杆锚:锚爪和锚杆可相对转动一定角度,无横杆。使用时两个锚爪同时啮入土中,起锚和收藏方便,使用最为广泛。无杆锚中具有代表性的为霍尔锚及其改良型斯贝克锚。

③大抓力锚:锚爪宽大,可转动一定角度,锚头或锚爪中部有突出的杆体,起稳定作用。因锚爪啮土面积大,抓力大,适用于砂质或土质松软的水底。大抓力锚主要类型有丹福斯锚、马氏大爪力锚、快艇锚等。

④特种锚:形状与一般锚不同,如菌形锚,锚头呈菌状或伞状,啮入土中较深,抓力大,不易移动,多用作长期锚泊、定位用,如作灯船、浮筒、趸船等的固定锚。

7. 锚泊船规定

(1)采取安全航速,按规定施放雾号;

(2)尽可能准确测定船位,明确船舶周围状态;

(3)开启VHF雷达,指派了望人员;

(4)及时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

(5)变自动舵为人工操舵;

(6)保持安静,打开驾驶台门窗,便于听觉了望;

(7)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3.船舶雾航应注意事项

(1)加强雾中了望。了望是保证雾航安全的重要环节。了望包括视觉了望、听觉了望和雷达了望为了辨别低小的物标、灯光,听取微弱声音,船长应安排了头人员,在狭水道和港内航行中,为观察追越船的动向或避免船舶触碰周围的物体,可在船尾安排瞭尾人员,船头和船尾的了望人员应持有对讲机,与驾驶台保持沟通,随时将所观察的情况向船长和驾驶台报告。

①视觉了望:熟悉的陆标出现时,应仔细的辨认,发现可疑的目标,应停车或倒车,在看到陆岸前,能够在雾中发现波浪拍岸的浪花和响声,在近距离发现岛屿时,若有疑问,应该马上停车,等待将船位查明无误后,再继续航行。

②听觉了望:能见度受限制时,应停止船舶甲板和上层建筑的响动,保持安静,必要时停车,减少机器和风浪噪音,便于倾听周围的船舶的雾号雾笛,本船的鸣响雾号的间隔不要过密,如果近岸有峭壁,可用号笛的回声对其方向做出判断。雾航中听到雾笛雾号时,应立即判断附近船舶的方向方位,距离,分析周围海况,及时确定自己的避让措施,驾驶台应通过高频与附近船只联络,互通彼此的位置和采取的避让措施,以保相互的安全避让。

8. 锚地船舶信息

当天或者隔天吧。

船到锚地后,做完进出口联检手续之后,靠泊码头进行装卸作业。一般在港时间不会超过一天的。

9. 锚地船舶进出港计划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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