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安全须知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2. 船舶安全须知内容海事“六严禁”(严禁船舶无证航行,严禁船员无证驾驶,严禁船舶超员超载航行,严线航。七不出航”(安全检查不合格不出航;证照不全不出航;超员、超载和人与大牲畜共载不出航;船员酒后不出航;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不出航;超禁航、禁渡水位不出航;不具备夜航条件夜间不出航)制度。 3. 船舶安全管理手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均未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在航的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5. 船舶安全注意事项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6. 船舶安全知识问答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7. 船舶安全管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则。 8.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海上施工船舶锚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经常性检查锚机的液压油、润滑油的油位, 旋转轴应定期加注润滑脂。 二、锚机牙口、压缆导滚和导向轮要保持运转灵活。 三、收放锚缆时要注意观察各锚缆的受力情况, 四、集控室远程操作时,要派专人观察锚缆受力情况并与操作室保持联络。 五、远程操作完毕后要特别注意各个操作手柄是否正确复位。 六、锚机工作时,锚机前方、锚缆附近不要站人,以防锚缆断而伤人。 七、操作锚机时,要集中思想,注意各锚机的工 作状况,如果工作不正常或听到异常响声要立即停止操作。 八、工作完毕后,应把制链器或制缆装置锁住,并将锚机刹车刹死以防滑车。 九、靠离码头时要注意当地潮差情况适当调整锚缆,防止由于锚缆太紧而潮差大造成断缆事故。 9. 船舶安全知识1大风浪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船舶进入大风浪区域航行时,将出现较剧烈的摇荡运动、降速、航向不稳定,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操纵方面的困难,甚至出现难以预料的危险。(1)大风带来的涌浪会增加船舶的航行阻力,降低航速,使船舶产生剧烈摇摆。顶浪航行时,由于缩短了涌浪与船舶的撞击周期,使涌浪的碰撞次数增多,撞击程度加剧,增大了对船体的危害。船长小于涌浪波长时,剧烈的纵摇会使螺旋桨露出水面空转,使船舶尾部 10. 船舶安全规则国际上关于船舶航行中避免碰掉、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公约。1972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制定。1977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核心文件是其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内容为: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供海船上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对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江河、 湖泊、内陆水道、港口和港外锚地等,各国政府可制定特殊的规定,国际规则不妨碍这些特殊规定的实施。 3、规定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例如,毎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证正.规的了望, 以便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4、规定船舶应当使用的安全航速,在有碰撞危险时应当采取的避让行动,在交叉相遇、对遇和追越中船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船舶与船舶之间的责任关系。 5、规定船舶应当安装和使用的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以及号灯、号型和信号的技术规范。 6、规则第一次写进了分道通航制和使用雷达防止碰撞。 11. 船舶安全航行须知一、施放时机的选择 (1)由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存放设计位置处于船尾一侧,一般靠泊时不宜施放。据施放时的观察,救生艇下滑时的惯性冲力很大,救生艇落水后的第一位置至母船船尾的距离约50-60米之远。因此,演习应选择在海航行或港口锚地施放比较安全。若准备在某港口锚地进行施放演习,则必须事先选择好合适的锚位,如锚地船舶拥挤也不宜施放。 (2)考虑到施放救生艇后必须将救生艇回放复位的方便,水文气象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宜选择天气晴朗,蒲氏风力小于4级,浪小于1米,流速小于2节为合适。当然能选择到晴天,无风、无浪、无流的条件更为理想。 二、放艇前的准备工作 (1)放艇前先召开一个由全体船员参加的短会,布置任务,明确分工,统一指挥。 (2)施放操练开始前,负责指挥的高级船员应将程序须知再度布置给艇上船员。 (3)海上施放时,母船的主机必须备妥,随时处于可变速操纵状态。 (4)施放操纵要在具有经验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水面无障碍的条件时进行。 (5)检查吊艇机械(专用克令吊或滑式专用吊艇架子)的吊艇钢丝、吊钩及其它机械传动装置,并确认其处于安全技术状态。 (6)备好缆绳、艏尾缆绳、软梯(用于吊艇前除留艇外的艇员先从软梯登上大船,一般随艇下人员5-6人,随艇吊上人员留2名即可,通常留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 (7)从降放开始前至救生艇复位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降放的高级船员与母船驾驶台之间应使用双向无线电话保持联系。 (8)在整个训练操纵过程中应做好随时提供援助的准备工作,如可行应做好降下救助艇的准备工作。 三、救生艇施放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随艇下人员进入救生艇后,脱下救生衣、安全帽进入规定座位,正确系好保险带。(驾驶员最后一个进入自己的座位系妥安全带并逐个检查艇员的装备是否正确。) (2)检查并确认艇尾水密门及艇前顶部水密天窗关闭并水密,艇底塞旋妥。 (3)检查确认没有任何物体与救生艇连接。 (4)艇机确认在熄火状态。 (5)检查确认舵轮已置于正舵位置。 (6)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在关闭位置(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7)确认艇内不得有松散物品。 (8)在救生艇抛投降落下水前,确认母船的推进器已不在转动。 (9)艇内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必须向指挥人(船长)报告,指挥员接到报告后,确认水面无障碍,才可下令放艇。 (10)装上释放杆,然后拔下释放器安全保险插销,检查并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已关闭(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11)当接到放艇命令后,随艇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并保持重心后移,双手握紧前排位置座椅靠背上的把手,双脚撑蹬。然后上下扳动操纵杆至救生艇脱钩为止。(一般拉3-4下,艇即自动脱钩)救生艇迅速自由降落入水。 (12)小艇入水后,立即操纵艇机,操纵救生艇,同时随艇下人员可以解开保险带,穿上救生衣,戴上安全帽。 四、回收救生艇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只要充分做好了放艇前的准备工作和掌握了施放救生艇的动作要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施放工作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其艇架的结构、救生艇的安放位置与重力式救生艇艇架完全不一样,因此回收工作相对要困难一点,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一旦指挥或操纵不当,有可能发生救生艇回收不到位,严重者可能导致救生艇破损的后果,因此,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除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小心谨慎和充分做好回收准备工作外,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确保救生艇回收工作万无一失。 (1)回收救生艇时,确认母船的推进器不在转动。 (2)救生艇的前进方向与大船艏尾线最好接近直角态势缓缓靠近船尾,带妥艏尾缆系于母船船尾。(艇上人员出艇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安全帽)。 (3)调整克令吊,松吊艇专用钢丝(共4根),每根专用钢丝尾部最好系上1.5-2.0米左右10mm的马尼拉小绳作为引索,这样艇上人员便以提前拿到吊艇钢丝的引索,安全可靠,否则有可能吊艇钢丝敲头。 (4)将一长一短专用吊艇钢丝系固在救生艇的专用令环上,先艇艏后艇尾,长的钢丝系于艇艏,短的系于艇尾。(长钢丝的长度约为短钢丝的二倍) (5)当救生艇艏尾缆及吊艇钢丝全部安全带妥后,艇上仅留2人即可,其余人员可以从大船船尾的软梯登船。 (6)留艇人员进艇,关闭好水密门、天窗,脱下救生衣、安全帽,坐上座位系好安全带,一切就绪后报告指挥人员可以吊艇。 (7)缓缓起吊救生艇,调整好克令吊的仰角,调节好艏尾缆使救生艇与大船的艏尾一致,然后慢慢转至艇架上方,且不宜离艇架太高。 (8)待救生艇位置在艇架上方时,可将部分艇身降入艇架中,然后慢慢降落,同时调节吊臂,使艇到位后将救生艇完全降至艇架中,挂妥自动脱钩链环,将释放液压旁通阀打开。 (9)确认自动脱钩链环锁妥,解掉吊艇钢丝、艏尾缆,克令吊复位。 在降艇和收艇后,应进行情况总结,以巩固学到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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