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行业的特点 1.服装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加工和生产组织过程可以在较少的资本投入下运行,尽管近年来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不断得到应用,但绝大多数企业仍未脱离传统的模式,这就使得服装行业对劳动力成本颇为敏感。 2.服装行业缺乏经济规模效应,这是由于较少的初始投入和较少的固定资产投入及加工过程中相对的独立性和分散性所致。 3.服装运营流程长,尽管服装本身加工流程不长,但一个季节一个款式的推出往往涉及纺纱、织造、印染甚至新型纤维的生产,这与时装流行的短周期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4.服装流行周期短,这不仅表现在时装季节的更迭,也表现在时装季节此一时彼一时的差异,这种快速变化给服装行业带来了无限的机会,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风险和不稳定性。 5.市场的异质性与多样化决定了服装行业经营是小批量多品种,以此满足各种不同细分市场的需要,差异化营销将是今后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6.服装的实际意义已超出了遮体御寒等生理功能,已从美学意义延伸到文化价值,从象征意义延伸出社会价值,因而使得服装价格的合理制定难于决策。 7.服装的相关产业多,除了与纺织、零售有关外,还与皮革、化工、珠宝加工、出版、信息、服务和文化娱乐等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第六条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第十条 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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